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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十类就业困难群体

发布时间:2020-03-02 21:41: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1月1日,记者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工作,切实改善就业环境,天津市出台了《关于困难群体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建立长效帮扶机制,援助“零就业家庭”等十类困难就业人员。10类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凡具有天津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一定就业能力和就业要求的下列10类下岗及登记失业人员,属于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享受相应扶持政策。4050人员,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参加过失业保险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同一户籍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成员均未实现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月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的成员;低保家庭人员,享受城镇低保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长期失业者,持续寻找工作超过一年的登记失业人员;失去双亲的人员,失去父母、年龄25周岁以下、未婚的新成长劳动力;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同一户籍家庭中,有患尿毒症、癌症、糖尿病并发症、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人体器脏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单亲家庭,夫妻双方因离异或丧偶,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刑释解教人员,指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人员;残疾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四级《残疾证》的人员;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转业志愿兵(士官),城镇复员士官和符合国家规定的退役军人中仍未就业的人员。

申请就业援助材料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就业援助需提供《居住证明》,《就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同时还需分别提供下列材料:4050人员需提供《身份证》;零就业家庭人员需提供《户口簿》、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开具的家庭成员就

失业状态及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城镇低保人员需提供《低保证明》;长期失业者需提供社区工作站开具的求职证明;失去双亲的人员需提供《户口簿》社区工作站证明;需赡养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需出具《户口簿》、二级甲等及以上级别医院开具的证明;单亲家庭成员需提供《户口簿》、所抚养子女的《学生证》;刑释解教人员需提供司法机关开具的相关证明;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复转军人证明或军转办、民政部门开具的证明。申请援助就业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本人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申请登记,填写《就业援助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然后到社区工作站初审。对个人填报登记情况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就业援助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后报送街镇劳动保障中心。再经过街镇劳动保障中心对社区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在《就业援助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区县劳动保障局确认。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核确认后,在《就业援助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审核确认材料转至街镇劳动保障中心,街镇劳动保障中心凭此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台账、相关信息录入微机。同时,按月将《新增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对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自认定之日起30天内,确保每个家庭至少一人就业,实现动态为零的目标。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自认定之日起100%提供就业服务,其中包括一年内为每个人提供五次岗位信息、三次培训信息、三次职业指导。对这类人员自认定之日起60天内,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帮扶其就业再就业。就业援助制度和政策

同时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盯人帮扶和包保责任制度,为每个就业困难人员指定一个专人,开展一对一的盯人帮扶,落实包保责任制;建立定期调查制度;

建立跟踪随访制度;建立及时调整制度,对已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解除相关的法律文书,不再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将相关人员基本信息撤出就业困难人员电子信息库。包括实现连续就业6个月以上,超过3次拒不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劳动年龄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放弃就业要求,随着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援助条件;建立统计、公告制度;建立考核评比制度。

就业援助政策包括: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凡在公益岗位安置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及其他困难人员中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的,给予养老、失业、医疗(6.3%)等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灵活就业政策,零就业家庭人员,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参加过失业保险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给予养老、失业、医疗(6.3%)等三项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现行政策执行;企业招用补贴政策,各类企业招用男年满45周岁以上、女年满35周岁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对用人单位每人每月给予200元岗位补贴,期限1年,属于服务型企业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医疗(6.3%)社会保险补贴;属于非服务型企业的给予1年的养老、失业、医疗(6.3%)社会保险补贴;就业服务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劳动保障政策咨询、5次职业介绍、3次职业指导服务;免费就业培训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自确认之日起可享受3次免费就业再就业培训,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即时救助政策,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生活特殊困难的人员,及时联系有关部门为其提供即时救助。

(一)“4050”人员: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参加过失业保险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人员:同一户籍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成员均未实现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月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的成员。

(三)低保家庭人员:享受城镇低保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四)长期失业者:持续寻找工作超过一年的登记失业人员。

(五)失去双亲的人员:失去父母、年龄25周岁以下、未婚的新成长劳动力。

(六)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同一户籍家庭中,有患尿毒症、癌症、糖尿病并发症、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人体器脏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

(七)单亲家庭:夫妻双方因离异或丧偶,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

(八)刑释解教人员:指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人员。

(九)残疾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四级《残疾证》的人员。

(十)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转业志愿兵(士官),城镇复员士官和符合国家规定的退役军人中仍未就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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