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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0-02 09:08:31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就业困难人员证明

就业困难人员证明

枣阳市就业管理局:

兹有我社区(乡镇)同志,性别,现年在,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属规划区内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

特此证明!

年月日

推荐第2篇:就业困难人员事迹

就业困难人员事迹

就业是民生之本。这几年来,我区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努力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各类帮扶、援助,一大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了就业。但政策帮扶只是一种手段,由于受到经济发展的状况、劳动力供求关系、个人就业能力的高低等因素的影响,失业问题始终存在。因此,促进就业既需要政府良好的政策措施,也需要失业人员积极努力,还需要广大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更需要全社会广泛关注,才能让更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

家住阳向村的刘冠英,爱人因身体不好,一直在家疗养。女儿在一家公司刚上班不久,收入也较低。 她开始四处找工作,但是由于之前没有社会打工经验,加之年龄偏大,又没有什么特殊的技能,她一度失业在家,“我这才发现要找一份工作是何等的难,那段时间简直就是度日如年。” 就在刘冠英相当绝望的时候,一个偶然的机会,从朋友那里了解到失业了可到政府部门去进行失业登记,这样会获得一些推荐工作的机会。失业登记后,保障所和社区工作站的工作人员了解到她的情况,不仅关心她的生活,也积极为她推荐工作。经过笔试、面试,终于找到了一个适合自己、离家又近的工作——居家养老助残员。

对于自己下岗再就业的经历,刘冠英说:“我要感谢政府,给我们这些既无文化又无技能年龄又偏大的人一个重新就业的机会,要知道现在就业的情况非常不好,在这样困难的时刻,政府还能想着我们这些人,帮我们推荐工作,我一定会珍惜这个岗位,用我的工作表现回报社会。”

工作是平台,援助是手段,构建和谐社会才是实施就业援助的终极目的。将单一的工作推荐,赋予人性化的服务,再冷漠的人也会感动。感动之后,又以他们力所能及的行动,反馈给社会和对他们进行援助的人,良性互动,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境界升华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通过实施就业援助,让一个个就业困难人员,走上了新的工作岗位,摆脱了人生低谷所带来的郁闷,在这个过程中,他们与就业困难人员由相识到相知;就业困难人员对他们也由将信将疑到完全信任,在就业援助中结下了深厚的情谊。

推荐第3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1、城镇女40至50周岁,男50至60周岁内人员(简称“4050”人员):指具有城镇户籍,女性年满四十周岁以上、男性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城镇各类企业就业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失业的人员;(不包含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2、残疾人:指已领取《残疾证》人员;

3、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的失业人员;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的劳动适龄失业人员:指经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5、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指单位失业职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期限一年以上,且在一年中向公共就业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过职业介绍需求,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三次,仍未能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6、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按规定确认的农业低收入家庭中的人员是指在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成员证明。

7、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城镇家庭中,未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户口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8、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人员: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公安、农业、财政等五部门认定,未正规就业、创业或未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9、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人员:指持有《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卡》;

温馨提示:

1、申请人携带 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登记证》、2寸照片1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及所有能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家庭成员一方有养老保险(指:机关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都不能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2、认定第七条需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出具《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并盖公章。申请人携带村(社区)出具《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到镇(街道)人社所加盖人社所公章。

推荐第4篇:市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2018年度市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社会保险补贴申报须知

一、申报对象

1.2017年度已享受该项补贴且在规定补贴期限内的各类就业困难人员。

2.2018年已认定符合享受补贴政策的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包括4050人员、夫妻双方失业、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等,其中,已领取个体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不在政策享受范围)。

二、提报资料

1.《东营市灵活就业人员登记认定表》(经办窗口领取或“东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下载打印)。2.2018年新申报补贴人员,如未进行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对象认定,需提供人员类别所对应的身份证、离婚证、《残疾人证》、《低保证》等申报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去年已享受政策,困难人员类型不变的不需提供)。

4.《东营市就业困难人员援助申请表》 (本表是为全面掌握困难人员信息,尤其是特困家庭成员情况所设,由申请人自愿填写,“东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下载打印)。

三、补贴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申报期限

2017年10月10日开始申报,2017年11月10日结束(周末休息)。

附 件:1.《东营市灵活就业人员登记认定表》

2.《东营市就业困难人员援助申请表》

地 址: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90号就业创业服务中心一楼南厅就业援助服务窗口

联系电话: 6378951

东营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018年10月9日

推荐第5篇: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工作措施

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工作措施

根据“乌鲁木齐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的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帮扶工作,结合社区的实际情况,现制定辖区“就业困难人员”帮扶措施如下:

一、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到辖区居民家中宣传就业优惠政策并进行讲解,发放有关政策宣传册。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空岗信息、等就业优惠政策服务。同时对就业困难人员家庭成员进行就业情况、身体健康情况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了解。积极宣传培训补贴政策,提供培训学校,培训补贴政策的服务。

二、讲解宣传政策并提供服务。向就业困难人员及家人讲解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后可享受的就业优惠政策,并提供免费复印资料和认定手续办理服务。

三、提供认定服务。社区劳动保障站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公示一周,如无异议,建立台帐并录入信息。在五个工作日报送街道劳动保障所。街道劳动保障所对社区报送来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资料进行审核后,在五个工作内建立一人一档,在申请认定证明上填写就业困难人员复核意见后报送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

四、“一对一” 帮扶。对认定后的就业困难人员要量身定做具体的“一对一” 帮扶计划,指定专人进行帮扶,签订帮扶协议,对“零就业家庭”人员要在24小时内安置就业,对“4050”人员要在一周内安置就业。对大中专毕业生要在一个月内安置就业。但对社区提供了三次就业岗位拒不接受者视同就业。

五、跟踪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后要跟踪服务,至到稳定就业:对“零就业家庭”人员要在刚安置的一周内每天一次跟踪询问服务,其后每周进行一次跟踪询问服务;对大中专毕业生要在一个月内进行一次跟踪询问服务;对“4050”人员要在一周内进行一次跟踪询问服务。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宣传社保补贴,就业援助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并对其提供办理服务。同时对企业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到吸纳企业进行就业政策宣传,提供社保补贴政策宣传、指导服务,直至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

(一)查看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后就业稳定情况及家庭成员就业稳定情况和家庭成员身体健康状况。定期对就业后人员情况摸底,掌握其工作待遇、参保情况、工作表现和工作学习情况及就业后家庭生活水平是否有所提高。

(二)对回访服务中发现有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后工作不稳定倾向的,要查找原因,提供政策援助和就业岗位援助。

(三)对回访服务中发现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后,用工单位有违法违纪现象的要及时给予政策宣传,要求其整改并上报有关部门。

(四)对回访服务中发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后没有用足政策的要提供就业优惠政策宣传和服务。

六、服务监督。社区领导要负责在给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服务、跟踪服务的整个过程中,落实服务人员的满意程度,做到跟踪服务到位,满意率达100%以上。

推荐第6篇: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可获得哪些就业服务

《就业促进法》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近年来,各地普遍建立了一整套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和帮扶措施,不断完善托底安置政策体系,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目前,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的就业援助政策包括:

——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可享受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以及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创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政府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就业援助包括:

——日常援助。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入户摸底调查,登记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政策咨询服务,多渠道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开展职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同时,对零就业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对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做到随时出现、随时安置,保持动态清零。

——集中援助。在元旦、春节期间,人社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就业援助专项活动,集中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推荐第7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材料包括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材料包括: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该证在人社局窗口办理)

3、本人填写好的《佛冈县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4、根据人员类别,提供以下对应的材料:

(1)残疾人员:提供残联发放的有效《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

(3)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证明。

(4)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人员: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无人在第

二、三产业就业并属于贫困户的情况证明;

(5)被征地农民:提供户籍所在地村民小组,村委会,国土局申请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

推荐第8篇:困难就业人员调查情况说明

困难就业人员调查情况说明

兹有我公司张双喜、张艳光、齐敬党、郝国庆、苏付民、马福如、刘福平、杨海军、孙海平、张西中、李开付、孙文平、牛金全、翟建忠、李付军、尹书庆原在建业城工地,2017年9月在我公司就业。

特此证明

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高新区洪河小学工程项目部

2017年12月29日

推荐第9篇:厦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细则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细则

厦门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关于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就业管理机构:

根据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的通知》(厦劳社[2009]16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均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

(一)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

(二)持《残疾人证》的居民;

(三)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五)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六)退养渔民和被征地人员;

(七)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性年满4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

(八)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一)个人自愿申请。符合条件、准备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领取《厦门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并认真如实填写,贴上本人一寸免冠照片后提交给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经工作站初审确认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基本情况在社区公示栏公示两天,公示完毕后在其《申请表》上签字盖章,之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送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确认。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应提交以下证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1、证件资料:已经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签字盖章的《申请表》、本人的《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厦门市居民失业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其复印件。原持有并已享受优惠政策期满的《再就业优惠证》(该证如丢失的须登报声明作废)和原持有的《厦门市被征地农民和退养渔民4050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申请卡》。

2、证明材料: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应提交享受低保证明;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应提供缴交失业保险的单据或证明(《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厦门市居民失业证》上有记录的除外);退养渔民和被征地人员应提供户口所在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应提供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应提供经劳动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厦门市城镇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表》。

(二)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上述证件及证明材料审核确认后,将申请人《申请表》中的有关信息按软件要求录入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后,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区就业管理机构审批。

(三)区就业管理机构经审批并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中确认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提供的《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厦门市居民失业证》)的封三处(即第16页)贴上《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优惠政策证明卡》并加盖区就业管理机构公章及日期章,作为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凭证。区就业管理机构在发放《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优惠政策证明卡》后,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申请人原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厦门市被征地农民和退养渔民4050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申请卡》应予收回。

三、其他事项

(一)对2008年12月31日之前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持本人《再就业优惠证》、《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厦门市居民失业证》)及《申请表》,直接到区就业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优惠政策证明卡》。区就业管理机构将申请人的有关信息录入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后,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并将贴有《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优惠政策证明卡》的《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厦门市居民失业证》)发给申请人,同时收回其《再就业优惠证》。

(二)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若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连续两次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推荐就业的,取消其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相关再就业政策的资格。

二OO九年二月十一日 厦门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办公室 2009年2月11日印发

推荐第10篇: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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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广安府发〔2009〕20号)精神,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和认定程序,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按照《XX市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进行了失业登记、难以实现就业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下列人员:

(一)“4050”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已年满40周岁、男性已年满50周岁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残疾证》且具有就业能力的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人员: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员。

(四)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指承包土地被征用,已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居民户籍的人员。

(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已年满35周岁、男性已年满45周岁,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且无经营性、投资性、转移性、财产性收入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不包括下列人员:

(一)已经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二)已经享受原再就业扶持政策期满的人员;

(三)已经被用人单位招收实现就业的人员;

(四)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等经营许可证件从事或参与经营活动的人员。

二、申请资料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XX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下列人员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残疾人员:《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低收入家庭人员:市、区(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三)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市、区(市)县国土部门出具的承包土地被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证明。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所在社区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收入状况证明。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资料向户籍所在的社区提出申请,社区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的调查工作,符合条件的在社区内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经办人员签署核实意见,并上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汇总上报至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其中,《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发放的,上报至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三)市、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就业援助卡”记载、加盖认定章。

四、退出机制

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向所属就业服务管理局报告,不再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注明。

(一)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二)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三)终止就业需求或多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已就业,且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

(六)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五、监督管理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申请人弄虚作假的,由区就业服务管理局撤销认定,追回其不应得的各项就业援助补贴资金。在认定过程中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严肃追究有关工作人员责任。

(二)各级就业服务管理局应加强对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业务指导,及时将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情况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并录入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中,实行动态管理。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同时要加强日常调查走访,适时反映变动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六、其他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11篇: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证明

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证明

同志申报灵活就业并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经我社区调查核实,该同志

日第

季度在

从事

工作,符合灵活就业的情形。

特此证明!

从事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书

西湾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本人是贺州市平桂管理区西湾街道

社区的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积极响应政府号召“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已经于20

年第

季度在

从事

灵活性就业工作,并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现申请20 年第

季度的社会补贴,请予以核实本人的情况属实后并转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盼。

申请人:

从事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书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本人是贺州市

县(区)

街道(乡镇)

社区的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积极响应政府号召,“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已于20 年第

季度在

从事

灵活性就业工作,并已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现申请20 年第

季度的社会保险补贴,请予核实本人的情况属实后并转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为盼。

申请人:

第12篇:连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

连平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

就业创业补贴项目

申 请 办 事 指 南

连平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2018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1 第二部分 就业类项目„„„„„„„„„„„„„6

1、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申请办事指南(个人)„„6

2、用人单位吸纳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办事指南„„„„„8

3、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事指南„„„„„„„„„11

4、岗位补贴申请办事指南„„„„„„„„„„„„ 13

5、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办事指南„„„„„„15

6、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申请办事指南„„16

7、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办事指南„„„„„„18

8、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申请办事指南„„„„20 第三部分 创业培训类项目„„„„„„„„„„„22

1、创业培训补贴申请办事指南„„„„„„„„„„„22

2、创业资助申请办事指南„„„„„„„„„„„„„24

3、租金补贴申请办事指南„„„„„„„„„„„„„26

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办事指南„„„„„„„„„28

5、创业孵化补贴申请办事指南„„„„„„„„„„„30

6、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办事指南„„„32 第四部分 扶持就业创业服务类项目„„„„„„33

1、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原职业介绍补贴)„„„„„„3

3第一部分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认定需提交材料

到各镇人社所提交以下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审批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4、《就业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5、本人困难身份证明;

6、相片二寸免冠近照3张;

7、目前处于失业状态证明;

8、申请人承诺书(承诺目前没有就业,没有注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注:镇人社所工作人员核对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信息无误的情况后,退回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另外镇需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三天公示并存档。

二、认定流程:审核材料→公示→审批→上交县就业中心大厅。

三、本人(或各镇社所)移送资料到就业中心一楼大厅办理,即时办结。

特殊情况:原《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无效,无证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先办理《就业创业证》登记失业后才可以参加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失业人员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就业或终止就业备案登记表(一份);

2、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含户主页);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相片二寸免冠近照2张;

6、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或镇人社所开具目前处于失业状态证明。

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河人社发[2011]239号)文件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河人社发[2011]239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工作的通知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精神,为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工作,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促进困难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现对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定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对象:

(一)‚3545‛人员。指具有城镇户籍,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35周岁(含35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含45周岁)的失业人员;

(二)残疾失业人员。指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失业人员;

(三)低保失业人员。指经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经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人员;

(五)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指属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500元/年,且无人在

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六)被征地农民。指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满一年(从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之日算起)以上的人员;

(八)下岗失业人员。指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九)‚双困‛高校毕业生。指登记失业半年以上或家庭困难的应届高校

毕业生;

(十)返乡就业‚3545‛农民工。指离开户籍地外出务工满一年,且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女性年满35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及以上农村户籍失业人员。

二、认定程序

(一)符合条件人员可持以下资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填写《河源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困难身份证明:

(1)属‚残疾失业人员‛的,需提供《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2)属‚低保失业人员‛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和复印件);

(3)属‚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需提供《零就业家庭援助手册》(原件和复印件);

(4)属‚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的,需提供户籍所在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无人在

二、三产业就业和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5)属‚被征地农民‛的,需提供户籍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证明;

(6)属‚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的,需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连续登记失业时间达一年以上;

(7)属‚下岗失业人员‛的,需提供下岗失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属‚‘双困’高校毕业生‛的,需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连续登记失业时间达半年以上或提供家庭困难证明材料。

(9)属‚返乡就业‚3545‛农民工‛的,需提供原就业证明材料及缴交社保凭证。

经办人员核对以上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后将原件退回申请人,并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

(二)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应及时核实申请资料,申请

材料完备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包括上门核对)工作。经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将申请人情况在其居住地社区(村)进行公示(‚下岗失业人员‛、‚低保失业人员‛除外),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加具初审意见后于3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初步审核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告知申请人。

(三)县(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在申请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援助卡‛中标注);不符合条件的将复审结果反馈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告知申请人。

市直国企破产、关闭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直接到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办理。

三、认定管理

(一)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要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台帐,实行分类管理。对认定对象应及时进行跟踪指导和援助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报由县(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二)县(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将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认定或退出认定情况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管理软件‛进行登记。登记在‚就业失业管理-就业失业登记-就业援助登记‛项下。

(三)就业困难人员在实现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后,非本人原因在1个月内又失业的,如原认定条件没有变化,可重新向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认定申请。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不需公示可直接上报县(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认定手续。

(四)县(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每月应将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名册(附表2)报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电话:3293000,传真:3294300).

(五)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不再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并在就业失业登记中记载。

1、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2、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3、终止就业需求或累计三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已就业,且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

6、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四、监督管理

(一)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申请人弄虚作假的,由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撤销认定,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经办人员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及时将持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情况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实行动态管理。

附件1:河源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审批表 附件2:河源市就业困难人员名册表

二 〇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十 五 日

第二部分

就业类项目

1、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申请

办事指南

一、受理条件

(一)个人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2.非全日制在校生;

3.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指没有领取财政工资);4.取得广东省内颁发的培训项目补贴目录内的资格证书;

5.持有广东省区域内制发的社会保障卡;

6.持有广东省区域内制发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银行账号;

7.本辖区内户籍人员或持本辖区居住证人员;

(二)贫困家庭学员申请生活费补贴,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本省户籍;

2.持有效贫困户籍帮扶记录卡(或低保户凭证)。

二、申请流程

(一)个人注册并登录广东省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http://www.daodoc.com申请;

(二)填报申请补贴信息,获取补贴指标并提交

(三)提交成功后按照提示10个工作日内递交书面资料。

三、个人申请需提交的书面资料(包括核对原件) (一)个人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应同时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1.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贴近期证件照,尺寸颜色无要求);

2.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A4纸复印件(一份);3.已开通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功能的,提供该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如社会保障卡没有开通金融账户功能需提供银行账户原件和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完整的“开户支行”名称(一份);

4.本县辖区户籍人员,需提供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非本县辖区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有效期内)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书面承诺内容需本人现场签名加盖指纹。

(二)贫困家庭学员申请生活费补贴,应同时提交贫困户帮扶记录卡或低保户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用人单位吸纳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下简称单位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创业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型企业社保补贴),可给予享受社保补贴;

二、申请流程:

(一)用人单位与补贴对象签订劳动合同后应持营业执照、劳动者身份证、劳动合同、《就业创业证》到连平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进行就业备案登记(以下统称为“就业备案登记”);

(二)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后,持规定材料,按季度(或半年)登录广东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申报平台:http://www.daodoc.com/jycy申请(以下称:广东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申报平台);

(三)提交成功后10个工作日内递交书面资料(包括网上打印申请表一式两份)。

(四)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三、申请资料

(一)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三)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五)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属高校毕业生的,应提供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复印件;

(六)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

(七)申请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的,用人单位应出具属小型微型企业证明,证明信息包括:单位上年度

从业人数、营业收入情况和所属行业的依据;

(八)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半年)用人单位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九)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以上材料在用人单位首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上季度(或半年)用人单位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注: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或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申请流程

(一)就业困难人员或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持灵活就业证明、《就业创业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灵活就业备案登记;

(二)个人实现灵活就业后按时足额缴纳个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后,持规定材料,按季度(或半年)登录广东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申报平台申请;

(三)提交成功后10个工作日内递交书面资料;(四) 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三、申请资料

(一)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名、雇主签名确认或灵活就

业人员所在社区盖章确认的灵活就业岗位和地址等证明材料(一份);

(三)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一份);

(四)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交证件编号页、就业登记情况页);

(五)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应提供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

(六)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半年)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七)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以上材料在第一次申报时应提供相关证件原件,以后正常申报时,只需提供

(一)、

(六)项资料。

4、岗位补贴申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

(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含“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官等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政策。

二、申请流程

(一)用人单位与补贴对象签订劳动合同后应进行就业备案登记;

(二)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后,持规定材料,按季度(或半年)登录广东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申报平台申请;

(三)提交成功后10个工作日内递交书面资料;

(四)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三、申请补贴须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三)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五)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六)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的,需提供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和就业证明材料;

(七)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半年)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八)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以上材料在用人单位首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上季度(或半年)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和享受补贴人员签名。

注: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岗位补贴政策。

5、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申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见习活动,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二、申请和核发程序

(一)见习单位在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持规定材料,登录广东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申报平台申请;

(三)提交成功后10个工作日内递交书面资料;

(四)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见习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三、申请资料

(一)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见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只需首次申领提供);

(三)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

(四)见习协议书复印件;

(五)见习人员签名的花名册;

(六)见习单位向见习人员发放见习补贴明细账(单);

(七)见习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6、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申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由企业所在地给予毕业生本人一次性2000元的就业补贴。

二、申请和核发程序

(一)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后应进行就业备案登记;

(二)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1年内(以劳动合同载明时间计),持规定材料,登录广东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申报平台申请;

(三)提交成功后10个工作日内递交书面资料;

(四)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高校毕业生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三)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五)6个月以上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六)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七)用人单位出具的上年度从业人数、营业收入情况和所属行业的证明。

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可代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本条第三项所列材料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申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在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困难家庭(“家庭困难”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帮扶记录薄和零就业家庭证明等的家庭,下同)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可给予求职创业补贴。

二、申请和核发程序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持规定材料自愿向所在高校提交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所在高校组织初审,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给予公示,高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汇总报送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学校,由学校发放给高校毕业生或者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三、申请资料

(一)广东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广东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人员花名册;

(三)高校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表明属城乡困难家庭的相关证件复印件或证明(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帮扶记录薄和零就业家庭证明),残疾高校毕业生只需提供残疾人认定证件复印件。

(五)助学贷款的需要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

(六)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8、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申请办事指南

一、申领条件

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或登记失业满6个月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时属应届高校毕业生(已获得毕业证)〕,可给予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标准按连平县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注:1.应届高校毕业生(已获得毕业证),指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2.困难家庭: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帮扶记录薄或零就业家庭证明等的家庭。〕

二、申请和核发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登录广东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申报平台申请;

(二)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向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三)提交成功后10个工作日内递交书面资料;

(四)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三、申请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所需材料:

1、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

3、毕业证书复印件;

4、《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5、属困难家庭的提供困难家庭相关证件复印件或证明;

6、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以上材料在应届高校毕业生首次申请时应全部提供。从第二个月起继续申报享受的,只需提供本人签名确认的未就业声明。申请补贴的应届毕业生已实现就业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3次拒不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应当终止领取。

21

第三部分 创业类项目

1、创业培训补贴申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参加由定点创业培训(实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1000元/人。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二、申请和核发程序

创业培训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开班,经批准同意组织学员免费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补贴资金拨付创业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三、创业培训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学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22

(四)学员签名的花名册;

(五)创业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23

2、创业资助申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在本县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凭创业者身份证及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证,申请5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每人只享受一次。

二、申请和核发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人员登录广东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申报平台申请;

(二)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资料;

(三)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三、申请创业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业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身份证明(属就业

24

困难人员的应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属在校生或毕业生的须提供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属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的须提供退役证);

(三)《就业创业证》(在校生提供学校出具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五)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其它材料。

25

3、租金补贴申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业的,可凭创业者身份证、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和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申请租金补贴,每年最高4000元,最长3年。

二、申请和核发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人员登录广东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申报平台申请;

(二)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资料;

(三)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初创企业银行基本账户。

三、申请材料

(一)租金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身份证明(属就业

26

困难人员的应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属在校生或毕业生的须提供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属复退军人的须提供退役证等);

(三)《就业创业证》(在校生提供学校出具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场地租用合同、缴纳租金的凭证复印件(发票、收据或银行流水);

(五)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六)初创企业的银行账户。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其它材料。

27

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注:“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县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二、申请和核发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人员登录广东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申报平台申请;

(二)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资料;

(三)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初创企业银行基本账户。

三、申请材料

(一)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

28

印件;

(三)创业带动就业花名册(附件2)及劳动合同、营业执照(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

(四)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最近3个月用人单位为相关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附件3);

(五)初创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凭证复印件;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其它材料。

29

5、创业孵化补贴申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签订协议(应双方签订政府购买孵化服务协议)的创业孵化基地(经县级或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县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二、申请和核发程序

符合申领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创业孵化基地的银行账户。

三、申请资料

(一)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入驻创业单位花名册、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登记手续)复印件;

(三)与入驻创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

(四)创业孵化基地的银行账户;

30

创业孵化基地服务包括孵化基地为入驻的创业人员举办项目推介会、项目评审会、创业交流会、政策咨询、创业讲座和培训、开业指导、风险评估、融资服务等形式,孵化基地为入驻企业提供以上服务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是纸质、照片等形式。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其它材料。

31

6、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

申请办事指南

一、补贴对象、期限及标准

本省城乡劳动者在连平县域内自主创业(包括登记注册3年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业合作社等,且要求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经营项目为微利项目,且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可在连平县人社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20万元以内,政府贴息期限为2年,需劳动者提供第三方反担保(如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担保等)。

二、初创企业提交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材料;

三、连平县人社局审核通过后将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材料交“中国邮政银行连平支行”进行下一步审查审核及放贷等相关工作。

32

第三部分 扶持就业创业服务类项目

1、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原职业介绍补贴)

一、申请条件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为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全日制在校生除外)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可按其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二、申请和核发程序

申请单位持所需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三、申请资料

(一)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成功推荐人员花名册和求职者亲笔签名的职业介绍推荐信;

(三)成功推荐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属城乡新成长劳动力的需同时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33

(四)成功推荐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五)成功推荐就业人员3个月以上(含3个月)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凭证(或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地级以上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需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只需首次申报提供);、

(七)申请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以上各项补贴项目具体条件标准按(粤财社〔2015〕109号)、(粤财社〔2014〕188号)和(粤财社〔2014〕128号)等有关文件最新规定要求执行。

34

第13篇: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

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00九年四月十日)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及时、有效地帮助其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

[2008]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

第一条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困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问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四)残疾人员;

(五)失地农民;

(六)军队退役人员;

(七)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

(八)烈士家属;

(九)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十)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第二条已从事有劳动报酬的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报酬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已有经营收入(包括房屋出租、门面出租、入股经营等)的人员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第二条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程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应遵循个人(家庭)申请、社区核查公示、街道初审、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本人有效身持证件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目前尚未就业的证明,本人免冠两寸彩色照片两张及以下规定的资科。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认定表》,《申请认定表》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

l、符合第一条第二项、第九项的,还须提供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全家所有劳动力未实现就业再就业的证明;

2、符合第一条第三项的,还须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凭证;

3、符合第一条第四项的,还须提供民政部门或残联发放的残疾等级证明;

4、符合第一条第五项的,还须提供土地被征用的证明;

5、符合第一条第六项的,还须提供部队转业、复员、退伍证明;

6、符合第一条第七项的,还须提供《劳动模范荣誉证》;

7、符合第一条第八项的,还须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革命烈士证明书》。

(二)审核认定。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核实工作,并在社区醒目位置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汇总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汇总等工作后报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汇总上报工作。对申报有疑问的进行回访;对审核合格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确认专用印章,同时录入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并汇总上报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章援助项目

第四条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援助。全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通过开辟就业困难人员政策咨询窗口(热线),组织各种形式咨询活动,免费发放政策宣传资料等形式。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全面了解熟悉各项就业优惠政策和办理程序。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努力疏通就业岗位供求信息传播渠道,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信息网、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和发布求职招聘信息。

第五条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援助。全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就业困难人员要优先实施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要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的特长和就业需求,帮助其确定适合各自实际的职业定位,尽快实现就业。要按年度制定专门的援助计划,组织开展“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补贴,送服务”的专项援助行动,举办就业困难人员专场招聘活动。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补贴援助。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公益性岗位补贴按《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企业(单位)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报告;

(二)已在公益性岗位实现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名单及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单位)与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企业(单位)工资发放表;

(五)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六)录有上述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上季度实际发放工资等信息的电子文档;

(七)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八)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科。

第七条就业岗位援助。对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和街道社区新开办的店铺门面,安排给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可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实际安置人数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八条社会保险补贴援助。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对象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按《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有培训意向和创业愿望的,可优先安排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湖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优先办理。用人单位招收的就业困难人员,如从未享受过职业培训补贴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可先行招收录用,再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培训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培训和鉴定,按相关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规定享受补贴。

第十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援助。对被单位吸纳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接续好社会保险关系。对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委托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缴费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基本生活保障援助。要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办法。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家庭生活状况进行摸底,帮助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井提供政策指导。

第十二条各地可结合实际扩展完善就业援助政策措施。

第三章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明确工作职责。就业援助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属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年要有针对性的制定和实施就业援助工作计划,随时掌握就业动态和工作进展情况。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指导和帮助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好就业援助工作,建立日常援助与集中援助相结合的援助制度。对于人户分离的就业困难人员,原则上由其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如就业困难人员提出就近享受就业援助的要求,其户口所在地县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向其居住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异地就业援助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居住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第十四条强化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需要了解就业扶持政策的,要认真仔细解答和帮助;对有就业和培训愿望的,要及时提供适合的就业岗位和技能培训;对有创业要求的,要给予“一条龙”的创业扶持和保护。要进一步规范服务流程和标准,建立健全自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失职追究制等规章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五条实行动态管理。要建立实名制信息资源数据库。对新产生的就业困难人员要认真落实申报认定制度,进入正常援助程序。对己经实现就业再就业的,应及时在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中注明,不再对其实施就业援助。如果重新出现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应及时列入就业援助对象。对搬迁到其他街道、社区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及时在数据库中更新,并办理相应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抓好源头控制。要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对企业规模裁员中含有就业困难人员的,要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备案。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后的跟踪管理服务,及时帮助解决困难,使其获得相对稳定的就业和相当水平的收入。要探索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实行生活援助和就业援助相结合。

第十七条建立通报制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将就业援助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报表逐级上报,由各市州汇总后于每季终了后10日之内,将本市州开展就业援助进展情况上报省就业服务局。省劳动保障厅将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就业援助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定期通报,并将各地政策援助落实情况、服务援助质量与效率情况、培训技能援助情况、岗位援助到位情况等工作实绩与就业补助资金拨付挂钩,对援助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给予资金倾斜。

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提供就业援助服务。要充分发挥各级劳动保障、财政、经济、商贸、民政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动员社会各界关心和帮助就业困难人员,为其就业提供便利条件和创造宽松环境。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建立问责机制。各地应建立完善目标考核体系和定期督查、随机抽查、热线电话举报的问责机制。设立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监督(热线)电话,随时受理就业困难人员的政策咨询、意见反馈以及投诉举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强化目标管理。各地应将就业援助工作考核指标层层分解,细化和量化目标任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督查指导,加强工作调研,创新工作举措,及时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制定新对策。

附件: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第14篇: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根据《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发

[2008]107号)的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下简称“4050”人员;

(二)持有《残疾证》并经劳动部门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达到5-10级的城镇残疾人;

(三)经申报确认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

(四)在城镇规划区内,完全丧失土地且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地人员;

(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二、认定程序

(一)符合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之一的就业困难人员,均需持本人身份证件、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到辖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申请登记。按照范围和认定标准各类申请就业困难认定的人员需出具以下材料。

1、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已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参加社会保险凭证;

2、残疾人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残疾证》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证明;

3、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

4、完全失去土地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土地征用相关证明,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参加社会保险凭证;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出具的经3次以上职业介绍仍未就业证明。

(二)需本人填写《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表》。

(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后,由专职人员调查核实、公示,街道初审认定手续后,由旗县区劳动就业部门审核认定,并报盟市劳动就业部门备案。

(四)办理时限。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旗县区劳动就业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认定管理

(一)工作人员要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表》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予以查验,并输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建立电子档案。

(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对困难人员的管理实行动态监控,每年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年检。

(三)旗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旗县区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印章,并注明符合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类型和批准时间。

(四)旗县(区)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机制。对该办法的执行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一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

第15篇:关于支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

关于支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2009-04-27为促进我市失业人员灵活就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的精神,现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发放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在个人缴费窗口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灵活就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明确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求职登记3个月经努力仍未找到工作的下列失业人员,均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

2.

3.

4.

5.

6.

7.

8.女40周岁(含40岁)、男50周岁(含50岁)以上失业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失业人员; 夫妻双方均失业且年龄都在35周岁(含35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原基建工程兵及其配偶; 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随军家属; 以及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二、补贴标准

灵活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按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缴交社会保险标准。

三、补贴程序

(一)补贴申请

已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灵活就业补贴的,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交如下资料:

1、《灵活就业补贴申请表》;

2、身份证和户口本;

3、《灵活就业登记信息表》;

4、已缴交3个月社会保险费的清单;

5、申请人本人的社会保险银行账号。

以上资料均需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资料审核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情况进行查核,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失业登记管辖权限,将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分别上报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三)补贴拨付

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复核未通过的,将申请资料退还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复核通过的,向申请人银行帐户拨付补贴。

四、补贴期限

补贴每3个月发放一次;每领取补贴满12个月、本人继续灵活就业的,提前一个月向原申请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继续享受补贴的申请;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6个月。

补贴发放时间从申请人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后、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补贴之日前的3个月算起。

五、补贴终止

灵活就业人员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

(一)已正规就业的;

(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连续2个月(含2个月)不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个人缴费窗口缴交社会保险的;

(四)补贴时间已满36个月的;

(五)本人自愿申请终止补贴的;

(六)其他不符合支付条件的。

六、监督与管理

(一)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领取灵活就业补贴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走访。

(二)弄虚作假骗取灵活就业补贴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停止支付补贴并追回其骗领的补贴。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6篇: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九年四月十日)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就业困难人员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8〕20号文件的规定认定。 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6〕4号文件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所涉及的社会保险补贴,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企业(单位)或个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审核确认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个人的资格及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数、期限、标准和金额,并核拨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第二章 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2、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单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

第三章 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期限和标准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和期限。

1、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

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的,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2、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从审批具备享受资格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3、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的个人缴纳部分,仍应由个人负担,由用人单位第六条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企业(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代扣代缴。

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其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企业(单位)应为所招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之和。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省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执行所在统筹地区规定。其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4050”以上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12%,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6%;“4050”以下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8%,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3%。

第四章 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

第七条 企业(单位)在与新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应及时到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手续。 第八条 企业(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填写《湖南省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及《湖南省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花名册》,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

4、上年末职工花名册,现有职工花名册;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缴费的明细账单;

6、与新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支付其工资的凭证;

7、加盖印章的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居民身份证》

8、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引起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发生

1、企业(单位)与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复印件;

变化时,应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动手续:

2、企业(单位)新增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3、其他原因引起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数增加或减少的。

第十条 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有单位依托的,由单位比照企业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没有单位依托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缴费申报,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代收代缴,并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比照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手续。 第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后,可持《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发证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填报《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申报审批表》,经社区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核实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审批认定。 已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的个体工商户和被企业(单位)招用且该企业(单位)因此已享受税收减免或社会保险补贴优惠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得认定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第十二条 被认定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可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凭《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申报审批表》、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上季度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账单,到发证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上季度的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手续。

第五章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对纳入补贴范围对象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便民利民原则,可以采第十四条 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用先缴后补的办法,支持有条件的险种采用同缴同补的办法。

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每季终了后1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上季度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劳动保障部门自受理企业(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企业(单位)的资格及其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数量、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和补贴金额进行审核认定,在《湖南省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报财政部门复核。 社会保险补贴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并复印有关原始资料后,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申报。 财政部门对劳动保障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湖南省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复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定的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采用同缴同补办法的险种,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社保经办机构收入户。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比照上述规定办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提前与招理。

用的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对象解除劳动关系的,要追回用人单位因招用该对象而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拨付,由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险补贴经办机构对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和补贴的金额进行登记造册,并附相关原始资料或加盖印章的原始资料复印件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劳动保障部门自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就业困难人员数量、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和补贴金额进行审核认定,在《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报财政部门复核。 财政部门对劳动保障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复核后,在15个工作日内由就业补助财政专户经办银行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采用同缴同补办法的险种,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社保经办机构收入户。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开设服务窗口、提供书面证明材料、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为用人单位、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手续和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之间应加强合作,简化工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险补贴的统计工作,并作程序,方便参保企业(单位)和个人。

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逐级汇总上报,于每季终了后20日内上报至省劳动保障厅。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发现不符合补贴条件非法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应责令其改正并追回被骗取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分别由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第17篇: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须知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办须知

一、文件依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厦人社[2013]126号)

补贴对象为: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

补贴期限:在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之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从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起,不论此前是否已享受,均可申请,但最长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二、申请补贴所需提供材料

1、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非企业用人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首次办理提供);

2、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即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首次办理提供);

3、所招用人员的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首次办理提供),办理补贴前,需就近打印员工的就业、失业记录;

4、网上申报成功后,请于申报次日之后联网打印“厦门市用人单位申领社会保险费补贴明细表”(一式两联),并加盖单位公章;

5、登录地税网打印近期一个月用人单位缴纳“营业税”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缴税凭证”并加盖单位公章;

6联网打印的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单位公章。

三、办理机构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符合条件的由用工单位申报)按税收缴交关系分别向市、区就业中心或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象屿保税区管委会机构提出申请。

(一)市级

经办科室: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再就业指导科 联系电话:0592-520557

5传真:0592-5205575 地

址: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市场大厦2楼209室 (二)区级

1、思明区就业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92-586305

5 传真:0592-5182774 地

址:思明区后江埭路65号

2、湖里区就业中心

联系电话:0592-5667930

传真:0592-6015953 地

址:湖里区仙洞路3号2楼

3、集美区就业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92-6684666

传真:0592-6068183 地

址:集美(杏林)台商投资服务中心3楼

4、海沧区劳动就业中心

联系电话:0592-6582736

传真:0592-6056932 地

址:海沧区南海三路168号5楼

5、同安区劳动就业中心

联系电话:0592-7316717

传真:0592-7316702 地

址:同安区人力资源市场(环城西路97-99号)

6、翔安区就业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92-788999

2 传真:0592-7889857 地

址:翔安区人力资源大厦1楼104室 (三) 火炬高新区

联系电话:0592-5380135

传真:0592-5380137 地

址:湖里区火炬路56-58号火炬广场南楼816室 (四)象屿保税区

联系电话:0592-5652919

传真:0592-2639620 地

址:象屿路89号国际航运中心A幢

四、办理时限

本补贴实行先缴费后补助的办法,每季度办理一次。用人单位在每季度首月(即

1、

4、

7、10月份)的16日至该月月底,登录厦漳泉(闽南)人力资源网进行申报,并在规定时限内携带资料向市、区就业中心或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火炬高新区管委会申报当季的社保补贴。就业服务机构在确认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后,汇总转报同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经核定后将补贴金额拨给同级就业服务机构,由就业服务机构划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网上申报操作模块说明 用人单位凭会员号及密码登录厦漳泉(闽南)人力资源网(http://www.daodoc.com)的企业管理首页,在左侧菜单下方的“社会保险补贴”模块中进行网上申报。

(一)“单位公用信息”

请正确填写用人单位公用信息,并提交。

首次申领该社保补贴的用人单位,在经办机构经办人员书面审核前,随时可以将公用信息退回未提交,并进行修改。

已经申领过该社保补贴的用人单位,可以跳过本步骤。如果公用信息有变更,请与经办机构联系,并进行修改。

(二)“补贴申请”

进入该栏目,勾选本期需要申报的人员名单和申报月份。

(三)“本期已申报补贴”

用人单位在补贴明细提交后,可通过此模块查看本期申请的人员名单。若补贴明细提交申报后发现有错误,可以在该模块内勾选相对应的人员名单,点击退回重报,然后重新申报。

(四)“补贴明细打印”

打印《厦门市用人单位申领社会保险费补贴明细表》。

(五)收据打印

明细表打印出来后,可直接打印收款收据。

(六)“已审核补贴明细”

用于查阅在经办机构审核书面材料通过后的补贴明细。

(七)“被退回补贴明细”

用于查阅网站申报及经办机构审核书面材料不通过的补贴明细,用人单位可勾选后删除,然后再重新申报。

(八)“社保补贴办理操作指南”

在该模块中可下载《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办须知》。

六、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与所招用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只能按实际月份给予补贴。对未办理就业登记或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得给予补贴。

厦门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第18篇: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

《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京劳社服发〔2006〕45号

颁布时间:2006.04.0

4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带动更多失业人员就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个体经营的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以下简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可以申请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女年满40周岁以上,男年满50周岁以上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中、重度残疾人;

(二)在失业期间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并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

(三)在市或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

第三条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补助政策、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安置费的,不能再次按本办法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后,再次失业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不再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条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一)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年末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8%的费率,补助20%,个人缴纳8%。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失业保险:以本市上年末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费率,补助1.5%,个人缴纳0.5%。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按照7%的费率,补助6%,个人缴纳1%。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患病时,按照《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86号)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上述标准遇本市有关规定调整时,按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一)申请补贴时,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及中度残疾人,可按第四条规定的标准连续享受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满后,对经营状况良好并吸纳5名以上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的,可再享受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申请补贴时,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的及重度残疾人,可按第四条规定的标准连续享受最长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见附件1)。

第六条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程序

(一)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交验本人《身份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再就业优惠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个人委托存档证明材料、提供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填写《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见附件2)。

(二)社保所受理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初审,对其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中填写社保所意见,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三)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市劳动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复。

(四)社保所应于接到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批准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与其签订《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协议书》(见附件

3)。自批准之月起为其申请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手续并办理个人缴费手续;对未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经批准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可在批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内,在市或区县职介中心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个人存档收费标准的50%缴纳存档费,享受各项存档服务。

第八条 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应于每月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前向社保所如实报告经营状况并缴纳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 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社会保险补贴:

(一)未按照第八条规定时间向社保所报告经营状况超过30日的;

(二)未按照第八条规定时间足额缴纳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超过30日的;

(三)因各种原因歇业、停业、转租以及个体营业执照未通过年检的;

(四)个人提出高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标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

(五)已实现其他形式就业的;

(六)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的;

(七)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八)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

(九)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年度预算批复,按月审核划拨的方法进行管理。

社保所根据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批意见,每月10日前,将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缴纳(补缴)社会保险费名单和社会保险补贴台账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实汇总后于每月15日前将当月社会保险补贴用款计划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时抄送区县财政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将社会保险补贴计划审核汇总后抄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社会保险补贴经费。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月将社会保险补贴划入相应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由社保所填写《停止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见附件4),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书面通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造成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损失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并追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一经查实,由社保所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停止其社会保险补贴,并协助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追回被骗取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今后不得再次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四条 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街道(乡镇)社保所应积极宣传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政策,鼓励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树立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带动其他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典型。

第十五条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工作,向批准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推介创业项目,加强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组织专家开展跟踪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税收减免的政策支持。自

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单位提供的创业服务。

第十六条 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费补助办法>的通知》(京劳社服发〔2002〕50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对2006年4月30日前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享受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费补助但未到期的自谋职业人员,在剩余期限内的补贴按原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19篇: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服务台账

附件6 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服务台账

有关内容填写说明

一、《青岛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附件1)填写说明

1、此表相关内容由申请人填写。

2、由区就业服务中心、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审批意见,加盖公章。

二、《就业困难人员基本情况》(附件2)填写说明 ㈠基本情况

1、台账编号:按困难类别统一编写号码。前四位:为年度编号,后两位为困难类别编号,即01为大龄失业人员、02为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03为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04为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05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06为残疾失业人员、07为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08为失地失业人员、09为协保人员,最后四位数为已认定的困难人员自然编号,共10位数,便于平时快速查找个人资料,提高工作效率。

2、婚姻状况:是指未婚、已婚、离异、丧偶。

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间:是指区就业服务中心审批时间。

4、文化程度:是指小学、初中、高中、职高、技校、中专、大专、大学以上。

5、政治面貌:是指中共党员、团员、群众、其他党派。

6、身体状况:是指健康、一般、有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

7、“双零”家庭认定时间:为区就业服务中心审批认定时间。

8、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2005年12月31日前年满45周岁,自2011年1月1日起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9、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和女满16至40周岁、男满16至50周岁,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

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10、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符合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的失业人员。

1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12、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明的失业人员。

13、连续失业一年的失业人员:是指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进行失业登记一年以上,且在失业期间内每月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至少有一次求职记录的失业人员。

14、失地失业人员。是指因国家征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农村失业人员。

15、协保人员:是指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协保证明,与企业签订至法定退休年龄保留养老、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

16、缴纳社会保险标准:是指每月银行代扣的缴费金额。

17、企业性质:是指国有、集体、三资、股份制、私营、个体、其他。

18、从事岗位名称:是指失业前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名称。

19、失业原因:是指终止合同、辞职、辞退、开除、除名、企业破产或关闭。

20、台账注销时间:是指取消就业困难群体人员管理服务范围的时间。

21、注销原因:是指已就业(指正规就业、社会公益性岗位就业、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非正规就业组织、自谋职业、灵活性就业及其他)、退休、户口迁出、死亡、其他。

㈡家庭情况

1、子女状况说明:是指子女目前实际情况。

2、家庭人口:是指实际居住人口。

3、家庭经济生活来源:是指失业保险金、协保人员生活补助金、劳动收入、最低生活保证金、其它家庭成员收入等等。

㈢就业服务纪录(劳动保障协理员入户调查情况)

1、服务项目:设臵了送岗位、送政策、送技能、送服务、送温暖、职业指导等,

2、服务内容:①送岗位:正规就业、社会公益性岗位、社区公益性岗位、非正规就业组织就业、其他岗位;

②送政策:劳动保障政策、就业政策、再就业优惠政策、创业政策等等;

③送技能: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专业、培训等级; ④送服务:办理存放档案、办理退休手续、办理有关补贴申领及发放、办理全民医疗手续、职业介绍、求职登记等;

⑤送温暖:已发放钱、物等救济帮扶情况; ⑥职业指导:择业指导、培训指导、创业指导等。

3、结果:①送岗位:本人接受“已上岗”的注明岗位名称、类别、工作期限、是否缴纳社会保险、受否有公积金、上岗时间等;“未接受”的注明原因;

②送技能:本人已接受培训的注明时间、地点、专业、培训等级,“无要求”应注明原因;

③送政策:明确政策,对政策有新的认识;

④送服务:填写已办理或正在办理所列的其中服务项目。 ⑤送温暖:已发放钱、物等救济帮扶情况

⑥职业指导:正在积极求职、已参加培训、拟自谋职业; 其它未说明的内容,按实际情况填写。

三、《就业困难人员登记情况》(附件3)的填写说明 此表按ABCD类分别设臵。由劳动保障协理员按入户调查情况填写,每月一结。摘要栏填人员增加或减少的原因;上期结转栏填本月结帐前,上个月实际登记人数;本期新增栏填增加的人数,主要填就业转失业、由×类转入等;本期减少栏填减少的人数,主要填已就业××岗位、转至×类、退休、迁出、死亡、其他;本期结余栏填本月结帐时,实有的人员数。

四、《就业困难人员增减情况》(附件4)的填写说明 此表按ABCD类分别设臵,要求每月填写。

1、就业困难人员总数

为每月末的实有人数。上月结转栏填本月结帐前,上个月实有登记人数;本月新增栏填本月实际增加的人数;本月减少栏填本月实际减少的人数。

2、增加原因

按正规就业、社会公益性岗位就业、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非正规就业组织、自谋职业、灵活性就业及其他意向的人数。

3、减少原因

按就业、退休、死亡、迁出、其他等原因的人数。

五、《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去向情况》(附件5)的填写说明

此表每月填写。

1、就业困难人员总数

是指每月末已实现就业的实有人数。

2、A类人员为家庭特别困难,多次求职未实现就业且家庭特别困难的人员。就业人数为已安臵在正规就业、社会公益性岗位就业、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非正规就业组织及其他人数。

3、B类人员为希望自主创业的人员。就业人数为个体经济组织、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的人数。

4、C类人员为实现正规就业的人员。就业人数为安臵在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人数。

5、D类人员为因家庭和个人原因,暂时无法实现全日制就业而要求灵活就业的人员。就业人数为已选择干小时工、家政服务、在家干加工活、临时摆摊、其他等弹性岗位人数。

六、要求

1、各类《台账》的有关内容,要根据个人的情况变化,每月核实调查一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录入“一卡通”系统。

2、填写时必须使用钢笔及铅笔。个人情况的固定部分用钢笔填写,动态变化的内容用铅笔填写,做到字迹工整、版书整洁、填写规范。

3、《台账》个人编号应与目录一致,利于工作,便于查找。

4、每次就业服务工作情况,由中心负责人核实落实情况和工作效果,并在“考核人签名”栏内签名,作为劳动保障协理员工作考核情况的依据。

5、入户调查的重要情况变化,劳动保障协理员要及时报告,有针对性的重点做好工作。

第20篇: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

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9]13号)精神,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程序,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办理失业登记、难以实现就业且无其它生活来源的下列人员:

一)“4050”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残疾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人员: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的人员。

(四)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指承包土地被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人员。

(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已进行失业登记且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持身份证、户口本、就失业登记证等证明材料,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下列人员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残疾人员:《残疾证》;

(二)低收入家庭人员: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证明或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三)被征地农民:有关部门出具的承包土地被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证明。

在申请认定时,申请人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示上述材料原件,交复印件留存。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本人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社区未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向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核实相关情况,并在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满后,签署核实意见,报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二)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三)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一栏中盖章,并在就业失业登记中记载。

四、退出机制

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再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并在就业失业登记中记载:

(一)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二)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三)终止就业要求或多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已就业,且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

(六)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四、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当年最低缴费标准的60%给以社保补贴。补贴期限,除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就业困难人员范文
《就业困难人员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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