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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市信访干部培训讲义

发布时间:2020-03-02 18:56: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东海市信访干部培训讲义

一、来访办理程序及要求

(一)接访工作程序

1、登记

仔细听取和梳理来访人诉求,按上级主管部门和信访部门《来访人员登记表》的内容逐项填写。

2、处理

根据接谈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要情专报、交办、转送、自办、协调、告知、直接答复等方式进行处理。

要情专报——对突发、紧急、重大或疑难复杂信访问题:撰写《要情专报》,呈报市领导阅批,转督办科交办。

交办——对省局交办转送、重大问题、诉求合理或来市集体初访(诉求明显具有合理性但未依法按政策解决的集体重访)实行交办:采取交办函或三联单两种形式,报局分管领导阅批,立案交办。(结案材料实行一案一卷,按期回告市信访局)

要求:收函15日内回告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收函45日内回告办理进展情况(期满前7日内回告延期办理审批表及告知书);收函60日内回告有主要领导批示内容、责任领导、责任人及联系电话的“办理交办件呈报单”、附有信访人签署意见的答复意见书及结案审核报告。

转送——对一般问题实行转送:开具《信访事项转送单》(市访转A字、B字)转有权处理的单位办理。对转送信访事项,如受理交办,将结案报告按期回告市信访局,其他情形酌情处理。

自办——对无口可归或认为需要自办的问题实行自办:组织相关部门直接调查处理。(市领导签批件)

协调——对重大疑难问题、跨地区跨部门、来市集体访实行协调:联系相关职能部门、县市相关部门负责人到市群众信访接待服务中心联合接访,协调处理。

告知——对符合《信访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实行告知:口头或书面告知信访人,如坚持要书面告知的,出具书面《来访事项受理告知书》、《来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来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

直接答复——对事实清楚,政策界限明显的问题给予直接答复:口头答

复,如上访人坚持要求书面答复的转送有权处理的单位给予书面答复。

3、督办

对交办和要求给予书面答复的信访事项,督促承办单位在60日(或90日)内办结,并上报有领导签字的结案材料或有信访人签署意见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4、结案

对交办案件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真审理结案材料,对调查事实不清、处理不符合政策的,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程序不合法、手续不完备的,责成承办单位补办到位。结案后将处理结果简明扼要地填写在来访登记表上,并输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

(二)市群众信访接待服务中心联合接访工作机制

为规范群众赴市上访行为,保障市委市政府大院正常办公秩序,理顺市直涉访部门、县市到市群众信访接待服务中心接访机制,中共东海市委群众工作部、东海市信访局、东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东海市维护社会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东海市公安局五家联合行文(市信文【2010】15号),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工作责任,硬化工作措施。

1、市直涉访职能部门职责

对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的信访问题,涉访职能部门在接到市群众信访接待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通知后,应及时安排人员30分钟内到市群众信访接待服务中心接谈处理,属集体上访的,必须由一名领导带队到市群众信访接待服务中心接访。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做好息访息诉工作。对滞留人员,属县市的由县市接返,属市直单位的由市直部门接返。

2、责任追究 (1)因涉访职能部门受理接待处理不及时致使上访人在两大院及市群众信访接待服务中心滞留缠访、闹访,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2)需要接返的县市,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组织劝返。紫云县从接到通知到劝返人员到达现场不得超过四个小时、其余县市不得超过两个小时。因劝返人员未按时劝返引发重复非访或信访事件的将实行责任追究。 (3)接谈处理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推诿、不负责任,甚至激化矛盾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复查复核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1、文本格式不正确

(1)无红头文件;(2)无公章; (3)未告知权利救济途径(或是模糊表述,使信访人错过主张权利法定期限):如不服本处理意见,你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XXX政府或XXX单位书面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申请复查,本处理意见书即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注意答复主体起点单位,以不出市为原则)

2、处理决定与答复意见不一致

上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处理的途径包括:(1)属于信访受理范畴的按照程序给予答复;(2)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的应当明确告知。(仲裁,包括劳动仲裁和人事仲裁等;诉讼,如涉法涉诉类信访事项;行政复议,如政府部门实施的各种具体行为等),同时应当告知上访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如果上访人要求书面告知书,应当按照样本,出具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告知书。

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信访答复意见甚至是县市复查意见中,已明确告知信访人其反映的问题或经过劳动仲裁部门仲裁,或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调解,或是土地权属争议,建议信访人通过诉讼渠道维权,结果还告知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不予受理告知书)

3、主体不适格。既是答复主体,又是复查主体。信访人、责任单位都有意见。

4、法定范围

(二)信访事项立案交办回告材料文书参考格式 ①来访事项受理告知书

来访事项受理告知书

X信(访)受告字【2010】X号

张三同志:

2010年11月15日您到XX(单位)上访,反映您女儿张阳在X镇小学上课期间因学生拥挤踩踏受伤,经鉴定为重伤(六级伤残),多次向县教育局、X镇政府反映未果,请求上级政府督促解决。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特此告知。

XXXX(单位名称及公章)

2010年12月8日

信访人(签字): 送达人:

②来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来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X信(访)不予告字【2010】X号

李四同志:

2010年11月18日您到XX(单位)上访,提出不服XX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XXXX(单位名称及公章)

2010年12月8日

信访人(签字): 送达人:

③来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

来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 X信(访)不再告字【2010】X号

李四同志:

2010年11月28日您到XX(单位)上访,提出不服XXX(单位名称)复核意见,要求重新处理。经查,您未提出新的诉求和理由。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之规定,决定不再受理。

特此告知。

XXXX(单位名称及公章)

2010年12月8日

信访人(签字): 送达人:

④来访事项延期办理告知书

来访事项延期办理告知书

X信(访)延告字[2010]X号

李四同志:

2010年X月X日,您反映XX (信访诉求)的信访事项,已于2010年X月X日受理。因XX(延期理由),不能在60日内办理完毕。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之规定,决定延长办理期限XX天。

特此告知

XXXX(单位名称及公章) 2010年12月8日

信访人(签字): 送达人:

二、我市1—10月信访形势特点及原因分析

三、如何做好当前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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