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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4 01:18: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内道路交通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实现公司道路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司《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对公司各种机动车辆驾驶员(含厂内机动车驾驶员、产品车调试员、检查员,以下简称驾驶员)实行厂内交通强化、规范化管理,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进入公司内道路行驶的所有车辆及驾驶员;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全体驾驶员。

3内容

3.1 驾驶员必须具备以下上岗条件:

3.1.1 年满十八周岁,无防碍从事本岗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身体健康,经体检合格的。

3.1.2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1.3 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服从管理,热爱和愿意从事本岗位工作的。

3.1.4 获得厂内机动车辆驾驶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1.5 产品车调试员、检查员须持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3.1.6 驾驶员必须按期参加年(复)审,未按期年(复)审或年(复)审不合格者,及被吊销驾驶执照的,其驾驶(操作)证自行失效,不得继续从事本岗位作业。

3.2 驾驶员日常管理:

3.2.1 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驾驶或将所驾驶车辆交与本岗位作业无关和无证人员驾驶。

3.2.2 驾驶员所在部门应加强安全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年(复)审及对其日常交通安全管理。

3.2.3 公司安全保卫处及驾驶员所在部门均须建立驾驶员管理档案。

3.2.4 驾驶员变动工作岗位、部门,由所在部门凭其原驾驶(操作)证和档案到安全保卫处办理变更手续。

3.2.5 厂内机动车驾驶员、产品车调试员、检查员离开本岗位6个月以上时,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

3.2.6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机动车辆驾驶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他人。

3.2.7 驾驶员须无条件参加公司安全保卫处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其所在部门要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并承担全部管理责任。

3.3 安全考核:

3.3.1 为增强驾驶员遵守厂内交通管理规定的自觉性,提高安全行车的责任感,杜绝和减少厂内交通事故,公司各有车部门要对驾驶员建立安全行车考核制度,并由专人负责实施。

3.3.2 公司安全保卫处负责对各有车部门的交通安全管理进行考核,并对驾驶员及进入公司道路行驶机动车辆进行监督管理。

3.3.3 凡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司道路上或车间、库房行驶的驾驶员,出现下列违章条例之一者,一经发现,实行一票否决的规定,取消其驾驶员资格,立即下岗,交由企划人事处处理:

●在厂区内超速行驶;

●酒后驾驶;

●驾驶制动失灵的车辆;

●车辆行驶时驾驶室外或拖运器具上站人;

●叉车用货叉等器具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的;

●翻斗车厢内站人在厂区内道路行驶的;

●穿拖鞋驾驶车辆的;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

●将所驾驶的机动车辆未经领导同意交与他人驾驶的;

●驾驶产品车、厂内机动车辆随意下线行驶的;

3.3.4 在公司道路上行驶的配套厂家和外单位进入公司运送物资或施工单位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出现上述违章,由业务责任部门通知驾驶员所在单位对违章者进行处罚,并将结果上报安全保卫处。

3.3.5 对发生厂内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及所在部门依据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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