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局文件
通城管〔2011〕56号
关于重申禁酒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根据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重申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活动有关规定》通办发(2011)35号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加强城市管理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树立良好形象,现将禁酒规定重申如下:
一、严禁在执行公务和值班值勤期间饮酒;严禁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劝酒、闹酒、酗酒。
二、除受组织指派从事外事、招商等重要活动外,禁止在工作日午间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三、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四、严禁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五、公务接待严格按有关程序、标准和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局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到基层进行公务活动,需要用餐的,一律在镇机关食堂(无食堂的可在镇政府指定饭店)就餐,并执行工作餐标准,一律不得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并实行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各单位组织的暗访活动,一律禁止在基层用餐。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或停职待岗、降职、免职、辞职或辞退等处理。
七、凡党员、公务员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凡事业在编人员构成违纪的,参照执行;其他人员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分。
八、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同时视情扣发当年度奖金。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并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九、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禁酒规定》同时废止。
南通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禁酒令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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