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国税局违反“禁酒令”处罚办法
为切实约束和规范我县国税系统全体干部职工的日常行为,转变工作作风,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国税形象,经县局研究,现对违反“禁酒令”规定的处罚办法修订如下:
一、严禁在工作日午间饮酒。
严禁在工作日午间饮酒,有特殊情况(如县外来宾)的,需提前报县局局长批准,凡是未经批准在工作日中午饮酒的,经发现调查核实后,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每人次罚款200元,扣所在单位每人次5分;第二次每人次罚款500元,扣所在单位每人次10分,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三次以上每人次罚款1000-2000元,扣所在单位每人次20分,调离工作岗位。
二、严禁执行公务在企业和个体业户处饮酒。 国税人员执行公务在企业和个体业户处饮酒的,经调查属实,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退赔用餐全部费用,同时处以200元罚款。
三、严禁着税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凡是着税服在公共场所饮酒的,一律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款200元。
四、严禁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不管任何时间、任何场合,凡是酗酒闹事造成影响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同时责令其下岗待业(时间为两个月),下岗待业期间每月只发基本工资。
五、严禁着税服到营业性歌舞厅饮酒。
凡是在营业性歌舞厅着税服饮酒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同时罚款1000元。
六、因违反规定被上级单位发现的,加倍严肃处理。
《县国税局违反“禁酒令”处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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