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禁酒令
年前高检院发布的一项《禁酒令》,年后在检察系统内掀起一片学习贯彻之声。当然,学习是基本上能做到,起码广大检察干警对此令的条款还是有兴趣拜读一遍,至于贯彻情况,想来不会太令人满意:
最高人民检察院禁酒令
(2009年1月21日)
一、严禁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执法办案期间饮酒,违者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三、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档案、案卷、案件材料、秘密文件或者其他涉密载体饮酒,违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四、严禁佩戴检察标志和着法警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处罚手段甚为吓人,对禁酒的时间和场合也考虑得相当周密:“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执法办案期间”、“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档案、案卷、案件材料、秘密文件或者其他涉密载体饮酒”、“严禁佩戴检察标志和着法警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但此“禁令”却很难达到“禁”的效果,比如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这个规定的起点很好,但对如何执行却只字不提,禁令里没有要求对中午外出就餐的干警强制进行酒精测试,这样一来,禁令就和检察建议差不多了,执不执行、执行的尺度完全由地方检察院领导说得算。估计大家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得过且过,万一被好事的媒体或网民拍到检察官中午在饭店喝酒并挂到网上引起轰动的话,地方检察院来个杀鸡儆猴也就万事ok。
说到底,估计高检院出台这条禁令时估计也没有抱着太高的期望,仅是做做样子,让全国人民看看他们的决心而已。和我们悠久而日趋野蛮的酒桌文化比起来,这点禁令又能算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