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协议
协议签订地: 甲方:聊城百利盛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聊城中农科技化肥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精诚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期间甲方为乙方生产:20%--60%含量水溶性肥料,微量元素肥料,产品质量应符合NY1107-2010标准及相关标准,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检验结果以市级及以上质检局出示检验报告为准)
二、产品包装由乙方提供,乙方有偿使用甲方登记证号。乙方在生产计划提出后,支付全部货款将货款汇到甲方指定帐记,甲方接查后方可加工生产。每次委托加工生产不低于10吨,每吨委托加工生产费 用元。因乙方使用甲方证号预交保证金5000元。
三、未经许可甲方不得自行销售乙方委托加工的产品,如有类似情况,乙方可依法追究其责任,产品价格一批一议,成本价格随行就市。
四、乙方接受货物时,依照双方约定质量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在收货七个工作日内以书形式向甲方提出复核要求。否则视为合格。
五、甲方可负责代办运输,运输价格达成共识后,以传真或手机信息形式确认,运费乙方自付。
六、乙方不经甲方同意,不准擅自印制或在另外厂家生产加工带有甲方证号、商标、公司名称的包装袋。否则,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并依法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并不在退还保证金5000元。
七、本协议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止,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未涉及事项另议,补充条款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聊城百利盛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乙方:聊城中农科技化肥有限公司
法人:法人:
代表人:代表人:
传真:传真:
帐号:帐号:
2013年11月29日
《委托加工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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