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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20-03-02 09:51: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浅谈我国行政法治建设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依法治国,是由党的十五大提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使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上,历经反复实践,总结经验教训,最后终于做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决策。至此,中国在经历了两千年的人治之后,终于抛转航舵,朝着法治的目标迈进。然而,回顾建国以来中国法制建设所走过的曲折历程,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仅仅只是个良好的开端,面向新世纪的中国法治依然任重而道远。

本文主要研究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问题。首先分析了行政法治的内涵特征及目标;接着系统分析了当前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法治体系,提高社会主义法治水平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行政法治 法制建设 法治体系 对策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过近30年的发展实现了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改革的深化,新的社会问题与社会矛盾不断出现,我国虽然走出了产品短缺的时代,却也进入了一个矛盾凸显、社会不和谐因素增多的时期。在中国,现代法治思想是在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上,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西方各国法治化道路的成功经验,总结我国法制实践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逐渐确立、发展起来的。新的社会形势,给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继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成为当前突出的社会任务。本文将通过对法治的解析,研究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并对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构筑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行探讨。

一、行政法治的内涵

行政法治的含义

(一)

行政法治是行政组织结构法治、行政职权法治和行政行为法治的总称。法治的基本意思是依法办事、依法治国、依法管理国家。法治要求政府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超越法律,应承担法律责任。法治的实质是人民高于政府,政府服从人民。法治不等于用法来治。用法来治是把法单纯作为工具和手段。法治作为一种国家社会状态,包括对政府的要求: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也包括对公民的要求:人人知法,人人守法。法治作为一种民主政治形式,基本是对政府的要求,要求政府权力的行使必须按照事先制定并公开的、不受个人意志左右的法律而进行,是一种人类公共生活的方式。行政法治的含义主要包括三个要点:行政权力的取得必须由法律设定;行政权力的形式必须依法;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 行政法治的特征

行政法治的特征可概括为五点,

一、法律被奉为治理社会的主要机制,凡事“皆有法式”;

二、法律成为判断行为的基本准则,凡事“一断于法”;

三、原则上,所有人均受法律的约束,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活动;

四、法律通常具有公开性、确定性和一般性;

五、通常设有专门负责司法的机构,它们根据既定的程序处理法律实务。广义的法治应该包括了自人类社会存在以来出现的任何一个法治历史类型。这些历史类型中既有民主的法治,也有非民主的法治;既有形式主义的法治,也有实质主义的法治。而在不同社会背景下,人们对治道模式的选择,是选择神治、人治、德治还是法治,也应该是一个历史的选择。法治因了其给社会提供了一种相对客观、确定、理性的治道规则,而使人们在价值选择上逐渐向它靠近。

(三) 行政法治的目标

法治从诞生的那一天起,便不可避免地具有了历史性和社会性。但正是人们通过对法治的探讨,发现了人类社会关系可以趋向健康、文明发展的理性因子。事实上,法治发展的历程正是一个由“法律统治”到“法的统治”的过程,这种“法的统治”的治道模式是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人们站在法治理念的高度,开始认识到世俗社会的法律作为治理社会的规则模式,它本身应该是正当的,是应该无限接近于“法”的终极价值意蕴的。所以,在现代法治理念的思维体系之下,法律与法应该达到和谐统一,以达到完善依法行政体制,加强依法行政主体建设,完善行政法律制度,强化法律实施和科学决策,强化行政权力监督的目标。

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

缺乏真正的法治思想环境

(一)

在历史上,法治从来就是和民主相联系的。法治的根本精神,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法治的根本力量,在于人民的拥护与支持;法治的核心价值,在于民主制度。社会主义的民主必须保障人民通过选举代表,参与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基本权利,而这种基本权利必须、也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得以最终实现。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前提和政治保障。所以,我们所倡导的法治文化的基本内涵,则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是人民民主精神的高度凝炼。以人民民主为内涵的法治文化,在价值观念上,体现主体平等观、诚实信用观和法律至上观;在意识观念上,体现自由、平等和人权。人民民主和法治文化的这种内容和形式关系,正体现了先进文化的阶级利益和民主特征。我们国家不缺乏有价值的理想和论断或判断,缺乏的却正是实现理想和验证判断的微观求证和宏观实践。我国法治文化,尤其程序性法治文化的软弱和发育不足,天然的成为拦阻我国法治生长的重要根源。以致于我国法治的程序化程度并不理想,正当法律程序更是体现不足,也标志着我国法治的实现程度并不高。

(二) 缺乏法治的制度传统和经验积累

我国要建设的法治是前无任何经验可资借鉴的社会主义法治,而且是在一个具有长期封建历史传统的社会中实行这种伟大的实践。因而,除了全社会缺乏思想意识的觉悟之外,在与法治理想相适应的制度建设上,同样缺乏经验和历史的积累,不得不根据自已国家的特色和先进的理论指导下,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摸索前行。即使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道路,实际也没有一个统一的途径或模式可资模仿或借鉴。资本主义各国都实行“三权分立”。但具体方式在各个国家也互不相同,在具体制度形式中,象司法制度、文官制度、军事制度、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及地方自治制度等,各国也各不相同,具有自己的特色。只是他们历练已久,在自己的国家结合资本主义法治理论形成了一整套既成而有效的制度。但其制度文明和程序化的程度也依旧始终在持续提高完善之中。我国建设社会土义法治的战略目标,其理论本质和资本主义也是有所区别的,制度性的经验更是无从谈起。所以,我们必须立足中国特色,在党的领导下,从实际出发,来努力完成这一伟大的历史任务。

(三) 实体与程序脱节严重

首先,经济领域的市场因素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已经具有比较大的改观,但我们仍然可以注意到“权力经济”和“关系经济”在我国市场化道路上的影响,其在我国走向现代化的道路上起到的破坏作用,不可小觑;其次,作为我国法治的驱动力,政治民主显然还存在较多的弊病和缺陷,无法满足我国法治,尤其程序化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的需要。不同国家的民主都是由其内部社会发展生长而成,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或指导性意见对其只能起到帮助和借鉴参考意义;最后,在意识的科学性方面,我国的情况也不容乐观。中国数千年来被推崇的思想家孔孟及其后继者,和西方的思想大相庭径,他们教人臣服和顺从,做好臣子、好奴才。也就是教人如何放弃自我,顺服王权。人们今天仍旧可以注意到,在我国的各个领域,封建文化和思维模式依旧在发生着传统的无以抗拒的影响力。而动力不足的一个最重要的体现就是法治的构筑体系里,实体和程序互相脱节。具体说就是以法律的形式设定的法治实体目标多,而与之对应帮助实现和保障实现的程序法少,甚至根本就没有,总体上的实体法治和程序法治的不平衡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种不可忽视的严重问题。

(四) 法律体系构建存在缺陷

我国在法治化建设的过程中,对法治内在所需要的正当程序,缺乏设计能力和保障能力。首先,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国家基本规则一直不具有司法属性。宪法规范不能在司法领域获得普遍尊重,并经由法院加以适用,于宪法有据的法律活动和法定权益不能通过司法的方式获得救济和有效保障;其次,行政决策程序问题。行政决策的特殊性表现在它是国家行政权的具体体现,它的成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国家发展大计,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政府的评价和政府的权威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但我国目前的行政决策程序规范化、制度化程度非常低,同时缺乏对错误行政决策的约束和校正机制,这使得行政决策程序的实施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最后,程序性立法简约缺乏正当均衡。表现为程序性不足,操作性较差,尤其对公共权力的制约性不强。在一系列立法形成的、被视为程序性的规范性文献中,都程度不同的存在着“公权”过于强势,“私权”则相对弱势的情况,我国的程序性立法权力制约不足,内在机制缺乏制衡,操作性也有待完善和改进。

三、对法治建设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和建议

全面树立法治意识和民主观念

(一)

在现代法治理念的指引下进行的我国国民法治理念的整合是社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政治现代化与经济现代化的标志是人的现代化和社会关系的现代化。从人的现代化看,它包括人格的独立、个人的自由等。后者又与政治现代化密切相关,前面已作相关沦述,故这单主要谈谈人格独立与法治理念的关系。商品经济使个人对家庭、劳动者对土地占有者摆脱了依附关系,从而使一切个体,都获得了独立的人格。人格的独立及其保持从制度角度讲来自法律的明确规定。个体如没有充分的法律意识,不但很难保障自身的人格独立,而且还极易导致侵犯他人的人格独立,从而打破以人格独立为基础而维持的社会平衡。从社会关系的角度看,社会的现代化既然消除了人身及人格的依附。形成了人格独立,这必然使人际之间以主体的意志自愿为交往条件,即主体间通过平等的契约化交往来确定社会关系。没有主体的意思表示,任何个人、团体、国家机器不得强迫主体从事无法律义务制约的行为。可见,法律在这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法治理念更使得有独立人格的人们在社会交往中既自觉地履行法定的义务,又积极地追求法律权利。这样,法治社会的基础才得以生成。

(二) 强化法律体系中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对应性建设

我国法律体系构成中,目前存在着严重的三大不足:

一、实体立法过剩,而程序法律明显不对应,程序立法不足;

二、权力立法简约,权利立法空乏;

三、一级立法繁多,二级立法欠缺,三级立法偏重。具体而言就是对应上文中关于法律体系和坐标系的构成,我国法律体系构架中存在着严重的不均衡现象,需要予以注意和修正完善。并逐步建立宪法的可诉性机制,建立针对权力或权利的应用性程序和保障性程序,完善法律体系。

应当在加强正当程序教育的基础上,逐步对应整理修订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则,完成我国法律体系的科学构建。立法过剩的情形导致我国立法资源的浪费和法律规则的多余,应当有选择的剔除;对程序法立法不足的情况,则应当根据需要加强。比如,宪法的司法性问题在当前已经较为紧迫的提到了我们面前。宪法的司法性空挡,实质也就是当前较为突出的程序立法不足的表现。另外,还应当加强现有程序性法律系统的完善和“升级”,从法律的程序细节使法律获得真正的实现可能,赢得法律应有的权威。

(三) 建立保障法律公正的终端机制

促进司法科学改革,建立保障法律公正的终端机制。司法是法律实现的最终保障,也是法治国家实现与否的最具有标志性的制度内容。我国改革革开放以来,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适应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和人民对法治的需要,各级人民法院在现有法律框架体系内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取得了不少有益的经验也有不成功的尝试。但总体上继续促进我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动进行科学的改革,依旧是必要的和必须的法治国家建设内容。

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外国政治建设的有益经验,但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这是中国政府在确立依法治国方略时的重要指导思想。因此,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如何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如何做到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等,对此,在理论指导和制度设计上,法学研究应给予积极的回应。

(四) 完善国家法律监督体系

监督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中应当构建的重要内容。它属于国家专门设立的制约保证法律实现的制度。行政机关内设的监察机关的监督行为,虽也属于法律制度的范畴,但其性质也只应属于行政体系内部的纪律监督性质,具有行政权力体系的内部性质。区别开这些不同的概念是为了更好更深入的探索法律监督的法律属性和监督机制,避免把不同性质的法律活动混为一体,导致理论和实践的理念和思维的混乱。

首先,我国不妨结合国情特色模拟和创新,成立可以有效的查处和惩治公共权力体系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能机关,作为专门对公权实施法律监督的机构,创制相关法律制度,赋予其法律特权和运用特权的法律机制,完成监督和阻击我国不断发生的公务人员职务犯罪问题和贪污腐败问题;其次,将原来的法律监督范围适当放宽,增加监督形式,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力能够直接进入到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正常过程之中。如开展民事公诉,行政公诉等;最后,强化法律监督权的内部分工机制,用法律规范的方式约束人民检察院内部不同职能之间的关系,避免混同和重复。另外,加强法律监督活动和国家其他职权等公权活动之间的职能衔接立法调整,使之彼此更平衡和系统。使法律监督真正能够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社会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大业中的基本目标之一。目前,中国的法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与西方成型的法治体系有很大的差距。我国的法治建设,无论从制度设计、立法理念,还是从民众的法律信仰、法治意识都需要完善。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人民主体的作用,要让每个人充满活力地投身于这个伟大的事业中去,前提就要尊重和保护每个个体的人身权、财产权、自由权。只有法律保护好个人权力,确立好个人义务,民众才会信赖法律、支持法律,才有我们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光辉未来。

参考文献

[1]丁煌,行政学原理[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11 [2] 张小兰,试论构建和谐社会与建设法治政府[M].河北法学,2006.9 [3] 公王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 程燎原,法治与政治权威[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7 [5] 马长山,法治的社会根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6] 孙莉,司法改革与程序意识[M].1999.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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