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发布时间:2020-03-02 19:58: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由于国务院两次调低税率的决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部分调整和修改了原有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对1995年7月1日以后及1996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除按照国务院的决定分别适用不同的退税率外,其他有关退(免)税问题则都按照新颁发的《若干问题规定》、《管理办法》及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有关规定中仍保留有效的部分去执行。考虑到1995年7月1日以前报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在实务中已运用不多(是指处理一些遗留的退(免)税事务),因此,我们不再讲述1995年7月1日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退(免)税的有关规定,仅对1995年7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在退(免)税上应执行的有关规定综合讲述如下。

1.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1)有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生产企业(不包括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4)1994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5)下列特定企业(不限于有出口经营权)、出口的货物: ①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②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③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④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出口的货物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免税货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上述企业如出口这些货物是不按\"免税并退税\"政策处理的 (详见下述第

3、第4两项)。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除上述企业出口货物准予退(免)税外,其他非生产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这是对一般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搞出口贸易的限制。

2.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1)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3)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4)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上述企业出口的货物如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则不能免税,当然更不能退税。

3.下列出口货物,免税但不予退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3)出口卷烟:有出口卷烟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4.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1)原油;

(2)援外出口货物;

(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银等。

出口货物退(免)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市出口货物退(免)税操作规程

出口货物退(免)税培训提纲

出口退(免)税

180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