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学生安全责任书
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进一步强化安全防范意识,明确安全责任界限,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安全教育一体化网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签订本安全责任书:
一、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而不是学校。监护人应当依法对学生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担当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学生应自觉树立安全意识、法纪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和自我约束,确保本人在校学习期间不违法、不违纪、不发生安全事故。
二、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自护自救教育,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的学生。凡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由学校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它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教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无法告知的除外),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学生安全守则》、《学生公寓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积极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对由于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则由学生或未成年人学生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识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人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六)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四、学校免责范围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
无法律责任。
1、损害事故的发生与学校的设施无关,或者虽与学校的设施有关,但学校的设施并无缺陷的;
2、学校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须发生的;
3、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4、来自学校外部且学校无力防范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5、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6、学生自杀、自伤的;
7、在对抗性或者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8、教职员工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
9、学生未到学校或者私自离校,学校已通知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意外事故的;
10、学生擅自乘坐“三无”车辆造成伤害事故的;
11、学校明令禁止,学生私自下塘下河洗澡、玩耍,造成意外事故的;
12、擅自到校内已设立警示标识或明令禁止的地方玩耍造成意外事故的;
13、学生该住校而自行在校外住宿者,在校外发生安全事故的;
14、学生未按学校统一规定(指定)地点就餐,在其它地方就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15、学生屡次教育不改,学生自行违背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措施而造成伤害事故的;
16、学生要爱护铁路设施,不准石击列车或在铁道上放障碍物影响行车安全,出现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17、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五、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校内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在校外租房居住所发生的;
(五)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六、因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学生家长要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要管好学生放午学、晚学及晚自习后的时间,学生家长要根据学校的作息时间按时接送学生,确保不发生伤害事故和违法违纪现象。否则,对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八、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害的学生或其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内容如有未尽和欠妥之处,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规定为准。
学校(盖章):学生监护人(签字):
班主任(签字):学生(签字):
二O一四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