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10 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辅导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2:40: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辅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第24号令《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精神,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的建设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导员队伍建设是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保证学校稳定,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行政管理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辅导员的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 辅导员应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五条 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各类专项和专题教育活动。

加强对大学生的文明行为养成教育和道德、法律以及校纪校规等方面的教育。

组织开展各类安全教育活动,加强大学生的日常安全教育,增强大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六条 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第七条 负责所带班级的组织建设并指导其开展工作,调动学生干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

负责班级及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做好对学生的评价和鉴定工作,负责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组织和审核。 负责对所带班级学生“奖、贷、助、勤、补”等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负责学费的催缴,了解和掌握学生困难情况,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配合系团总支,组织所带年级学生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科技竞赛活动和学生社团活动。

第八条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第九条 主动关心学生的思想、心理、学习、生活,组织好班级学生日常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指导学生安排好业余生活和寝室文化建设。

第十条 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 1

健康成长与成才。

第十一条 加强实习期间学生的管理,主动为学生提供职业生涯辅导、就业指导和服务,及时传达相关就业政策和信息。

第十二条 辅导员每学期要根据学校的要求和所带班级的实际,向系(部)提交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在学期末提交工作总结。按时完成学办交付的任务。根据工作情况写好工作笔记,不断总结和改进工作。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值班职责,经常深入到学生之中,随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开展工作调查和研究,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工作。

第十四条 积极参加学生集体活动,指导和组织学生主题班会、党团组织生活和各类社团活动。

第十五条 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三章配备与选聘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部(处)是代表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负责,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校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等相关部门按辅导员任职条件、考核等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

第十八条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培养学生工作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根本任务相适应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身心素质;

(二)关心学生、热爱学生教育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调查研究、语言文字表达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身心健康,仪表端正,具有良好的气质和充足的工作精力;

(五)具有学生管理的经历或高校毕业生在高校在读期间,担任过主要学生干部并有一定的工作业绩;

(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原则上是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

第十九条辅导员的配备要以专职为主、适量兼职。每个系的每个年级应当设专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可兼任系(部)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专职辅导员原则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管理学生;兼职辅导员任课不高于每学期120学时,管理学生原则上不超过一个班。

凡是符合辅导员任职条件的教师,都应承担一个周期(三学年)的辅导员工作;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副主任及学工办主任应承担一个班的辅导员工作。

第二十条专职辅导员由系(部)推荐,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查后,报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由人事处聘任。兼职辅导员由系(部)聘任后到学生工作处(部)备案。对系(部)选聘辅导员有困难的,由学生工作部(处)提出名单,人事处统一调配。

第二十一条担任兼职辅导员的教师任职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个聘期(三年)。

第四章辅导员待遇

第二十二条专职辅导员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骨干和主力军。其各种待遇与专业教师同等对待。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的教师可按现有规定评聘思想政治教育或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兼职辅导员在评审技术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

第二十三条学校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二十四条专职辅导员工作量按满学时(350学时/学年)计算。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立辅导员津贴。根据学校校内津贴分配改革方案,由人事处制定辅导员津贴发放办法。

第五章培养与发展

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立辅导员培养(培训)专门经费(五 万元/年),积极为辅导员工作、学习创造条件。定期安排辅导员进行半脱产或在职培训进修。

第二十七条学校鼓励、支持辅导员结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

鼓励和支持辅导员进行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二十八条专职辅导员将作为学校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推荐或选派。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学校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健全考核体系和评价体系。辅导员的考核由学生工作部(处)、各系和学生共同参与。

第三十条学校将设立“优秀辅导员”称号,并定期评选、表彰优秀辅导员。

第三十一条对于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因疏忽造成工作失误的辅导员,学校将追究责任,并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解聘等处理。

第三十二条解聘程序:各系学生提出解聘意见,送交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后执行。

第七章管理和培训

第三十三条学生工作部作为职能部门负责辅导员选聘、考核、评优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系部负责辅导员管理的具体工作。辅导员实行坐班制。

第三十四条学校建立辅导员培训制度,具体培训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实施。岗前培训不低于20学时,日常培训不低于40学时/学年。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8年 3月1 日起实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习生管理办法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云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山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章程

10 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辅导员管理办法
《10 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辅导员管理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