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4 01:33: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的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含高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自愿申请、信息公开、学有余力、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担任;成员由学工处、教务处、财务处、校团委、各系党总支等负责同志担任,全面领导和协调全校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工处学生管理科。学生管理科是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 学校的职责

第八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学习兄弟院校经验,结合我校实际,不断完善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的职责

第十二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系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领导、组织、考核学生日常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校内用人单位和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四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建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七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八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务处、图书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六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并注重与

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批准后,由学工处学管科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一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二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5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工处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工处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10 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辅导员管理办法

保定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文件

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章程

高等专科学校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习生管理办法

高等专科学校教学质量监控管理办法

高等专科学校0

萍乡高等专科学校横向课题暂行管理办法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