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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宽带用户驻地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7:58: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浙江省宽带用户驻地网管理办法(试行)

(2004-04-20 15:34: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宽带用户驻地网的建设和运营,促进公平竞争,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运营商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信息产业部《关于开放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邮电(通信)管理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对省内宽带用户驻地网的建设和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在浙江省内从事宽带用户驻地网的建设和运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电信行业管理的规定,接受浙江省邮电(通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宽带用户驻地网的建设应遵循鼓励竞争、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宽带用户驻地网的运营应遵循互联互通、安全可靠、保证全程全网的电信级服务质量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宽带用户驻地网是指从用户驻地业务集中点到用户终端之间的传输及线路等相关设施。用户驻地可以是一个居民小区,也可以是一栋或相邻的多栋写字楼。宽带用户驻地网的业务种类不包含电话业务。

第六条 此次开放试点的范围原则上不包括城域接入网。未取得经营性计算机互联网络国际联网许可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域接入网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 宽带用户驻地网经营许可

第七条 宽带用户驻地网业务属于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试点期间实行经营许可证(或批文)制度。试点结束后,符合要求的将根据相关管理办法核发宽带用户驻地网经营许可证。

宽带用户驻地网经营许可证(或批文)的发放采用审批或招标的方式,数量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控。

在浙江省内建设和运营宽带用户驻地网业务,必须取得浙江省邮电(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宽带用户驻地网经营许可证(或批文)。

已获得信息产业部批准的经营性计算机互联网络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在向浙江省邮电(通信)管理局备案后,开展浙江省宽带用户驻地网的建设和运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取得宽带用户驻地网业务经营许可,不得从事宽带用户驻地网的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 申办宽带用户驻地网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批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营商为依法在浙江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资本构成中不得含有外资和港、澳、台资本成份;

(二)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三)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

(四)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五)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六)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七)有良好的公司信誉,公司成立后或者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八)有健全的安全保密制度和通信安全技术保护措施;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办宽带用户驻地网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批文),应向浙江省邮电(通信)管理局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运营宽带用户驻地网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宽带用户驻地网业务运营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情况、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三)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或验资报告;

(四)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内容包括:业务发展和网络建设计划、组网技术方案、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等;

(六)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能力的保障措施;

(七)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八)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运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十)申请的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尚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的申请者,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第十条 审批程序

(一)浙江省通信主管部门收到宽带用户驻地网经营许可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首先对申报的文件资料进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及手续完备的,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备的,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日内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应在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要求修改或补齐材料,否则视为放弃申请。

(二)予以批准的,核发宽带用户驻地网经营许可证(或批文);不予批准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取得宽带用户驻地网经营许可证(或批文)的运营商,如有下列情况,必须提前90日向浙江省邮电(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一) 股东、股权、股份发生变化;

(二) 公司合并、分立、破产;

(三) 公司业务经营权转移;

(四) 业务覆盖范围变化。

第十二条 在经营许可证(或批文)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浙江省邮电(通信)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在经营许可证(或批文)有效期内,运营商需终止运营的,应做好用户善后处理工作,向浙江省邮电(通信)管理局书面报告,并办理经营许可证(或批文)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运营商被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处罚,不能继续从事宽带用户驻地网建设和运营的,浙江省邮电(通信)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注销其经营许可证(或批文)。

第三章 宽带用户驻地网的建设

第十五条 宽带用户驻地网的建设必须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第十六条 宽带用户驻地网必须使用有电信设备进网证的通信设备。没有进网证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进网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取得宽带用户驻地网经营许可的运营商可以在经营许可证(或批文)规定的地区从事宽带用户驻地网的建设。

第十八条 从事宽带用户驻地网建设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取得相应通信等级的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设计和施工。

第十九条 取得宽带用户驻地网经营许可的运营商,其所运营的宽带用户驻地网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并报浙江省邮电(通信)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条 为确保宽带用户驻地网的工程建设质量,浙江省邮电(通信)管理局根据《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对宽带用户驻地网的设计、施工、建设等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章 对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商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全程全网(端对端)的电信级服务质量和互联互通,宽带用户驻地网必须符合信息产业部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性能指标要求(设备接口、传输性能、网管和计费、信息和网络安全、业务可用性、同步性能要求等),测试合格后方可接入公用电信网。

宽带用户驻地网的测试由浙江省邮电(通信)管理局委托指定机构负责。测试合格的,指定机构出具测试合格的书面报告。

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商持经营许可证(或批文)及测试合格的书面证明到公用电信网运营商办理接入公用电信网的手续。

由公用电信网运营商建设并接入自己的公用电信网络的宽带用户驻地网,由浙江省邮电(通信)管理局组织抽测。

第二十二条 公用电信网运营商应遵循平等接入的原则,参照《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以及信息产业部的其他相关的互联管理规定,为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商提供互连。

第二十三条 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商应当与使用宽带用户驻地网的其他电信业务提供商签定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互联协议向浙江省邮电(通信)管理局报备。无法达成协议的,可向浙江省邮电(通信)管理局申请协调。

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商与不同电信运营商的合作,应遵循平等、非歧视性原则。在合作协议中,不得含有买断、独占等排它性条款。

第二十四条 取得宽带用户驻地网经营许可的运营商可以在许可证(或批文)规定的地区从事宽带用户驻地网的网络元素的出售、出租和许可证(或批文)规定的其它业务。

第二十五条 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商欲实现城域内不同地理位置的宽带用户驻地网之间的互连,应当租用公用电信网运营商的传输通道。

第二十六条 为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现象,采用相同技术手段新建的宽带用户驻地网原则上不得重复建设。

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商不得与房地产商、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等机构签订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

第二十七条 用户有自由选择电信业务提供商的权利。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商必须为要求使用宽带用户驻地网的电信业务提供商提供平等接入条件。

第二十八条 本着公平接入的原则,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商对宽带用户驻地网的空余资源,必须向其他运营商开放。不同的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商所共有或共用的资源,必须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关系,以及资源维护、管理和保养等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同一用户驻地的多个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商必须平等竞争,不得妨碍用户自由选择接入的权利,也不得采取不正当措施妨碍其他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商的合法运营。

第三十条 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商向用户提供服务的资费在试点期间暂定为市场调节价,资费标准应当以成本为基础。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商在确定资费标准及收费方式后,报浙江省邮电(通信)管理局备案后执行。如有改变的,应重新报备。

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商和电信业务运营商之间可以通过网络元素出租、出售的形式为用户提供电信服务。网络元素出租、出售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商确定的资费标准,报浙江省邮电(通信)管理局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用户的信息安全,严禁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商向他人提供用户使用网络所传输的信息内容,宽带用户驻地网内不同用户之间在链路层及以下必须隔离。

第三十二条 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关于电信安全的相关规定,宽带用户驻地网内所采用的设备、线路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信安全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商应当建立相应的网络管理中心,做好网络安全及通信畅通的保障工作。及时监察忙时通信流量和扩容相关电路,确保为用户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

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商应做好服务工作,公布服务电话;做好网管工作,确保所提供的服务能满足用户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商应服从浙江省邮电(通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并按月定期(每月10日前)上报要求的统计资料和宽带用户驻地网的运营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商违反本管理办法,浙江省邮电(通信)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若与信息产业部相关的规定有冲突之处,将以信息产业部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浙江省邮电(通信)管理局。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邮电(通信)管理局

200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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