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都书画艺术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延津县燕都书画艺术馆。 第二条 性质
燕都书画艺术馆是开展古今中外艺术品收藏、展览、艺术研究、艺术交流和社会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主管单位
燕都书画艺术馆的主管单位为延津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第四条 办馆方针和宗旨
燕都书画艺术馆以推动本地艺术,打造延津特色,向广泛的公众提供优质的文化服务,在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工作中担负主力军和领头羊作用。其宗旨为“立足延津县、面向全中国、放眼全世界,突出现当代、兼顾近现代、发掘延津派”。 第五条 办馆思想和主要任务
燕都书画艺术馆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团结和动员延津县内外书画家和书画工作者、爱好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先进文化导向,坚持“两为双百”方针,致力于繁荣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和书画事业。 第六条 办馆原则和形式
燕都书画艺术馆以展览、收藏、研究和公共书画教育的形式,按照“国际性与地域性相结合;专业性与业余性结合;学术性与民间性相结合”的原则,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书画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自主创新,在时代的高起点上推动文化内容形式、体制机制、传播手段创新,提升延津县文化艺术和书画事业。 第七条 办馆特色和发展目标
燕都书画艺术馆以宣传推广延津籍艺术家及国内外知名艺术家的优秀作品为主导,着力打造具有延津有特色的、高品位的、国际国内知名的、第一流的地方书画艺术馆”为发展目标。
1 第八条 地址
燕都书画艺术馆位于河南省延津县王楼镇燕都路西段,中苑A社区中心的繁华地段(邮政编码45321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业务范围
燕都书画艺术馆的业务范围包括:收藏、展览、、艺术交流及书画研究。
1、收藏
燕都书画艺术馆本着“为国家负责,为子孙负责,积极而慎行,规范地保藏”原则,开展国内外艺术品(特别是延津籍艺术家作品)的收藏。燕都书画艺术馆是政府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其收藏性质系国家收藏,所有藏品为“一般文物”以上的文物,其产权归属国家所有。燕都书画艺术馆对馆内藏品依据国家文物保护和书画博物馆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管、保护、维修、研究和交流。
2、展览
燕都书画艺术馆满足各阶层市民的需求,按照“三贴近”原则,在展览的策划层面做到专业性与普及性相结合,当代艺术与传统艺术相结合,中国艺术与外国艺术相结合,市外艺术与市内艺术相结合,中外艺术与当地派艺术相结合。提高专业队伍素质,提升策展能力和设计能力;提高民众文艺素养,倡导高雅艺术与大众共享。
3、艺术交流
燕都书画艺术馆为中外艺术家、书画家和书画、艺术爱好者提供特别交流平台,进行学术研究(特别是对延津籍艺术家的研究)、艺术讲座,出版反映燕都书画艺术馆特色的各类画册、艺术书刊,通过艺术家工作室与国内外艺术家进行有序交流。
4、书画研究
延津文化艺术的特色,延津人民一直以雕刻、印书,国画,书法,泥塑,花鸟字,摄影等丰富文化遗产的传承把延津书画融入了无限历史文化和无穷现实生机。燕都书画艺术馆担负广泛团结各门类书画工作者、积极研究延津书画历史文化遗产、开展书画培训、书画社会服务、书画进学校、进社区、进基层等活动的任务;承担进一步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艺术生活、扶植培育书画新生力量、努力发展和壮大全市书画队伍、不断提升延津书画创作和美学科研档次的工作。
第三章 藏品管理
2 第十条 燕都书画艺术馆依法享有通过征集、采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的权利。入藏作品必须由燕都书画艺术馆艺术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燕都书画艺术馆配备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珍贵藏品和其他易损易坏的藏品,设立专柜保管。
第十二条 燕都书画艺术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承担责任。在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章 展示、教育与研究
第十三条 燕都书画艺术馆对公众开放,施行门票减免制度,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书画艺术馆策划展览除自主策展外,采取借展、巡回展、馆际交流展、邀请展、名家个人展览、中外合作交流等多种合作模式。策展方案应当科学、合理,并须经燕都书画艺术馆艺术指导委员会论证。
第十五条 策划展览应当紧扣社会主题和公众需求,展陈形式设计新颖、切合展览主题、艺术风格突出。
第十六条 书画艺术馆举办临时展览,应当有周密的组织和程序,有系统的陈列和推广计划,争取最广泛的社会影响。
第十七条 书画艺术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本馆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突出藏品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
(二)合理运用现代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三)展品以藏品原件为主,复原陈列应当保持历史原貌,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应当予以明示;
(四)展厅内具备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设施;
(五)为公众提供科学准确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六)对外宣传活动及时、准确,形式新颖。 第十八条 书画艺术馆设立导览讲解员。
第十九条 书画艺术馆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积极参与社区文化建设。
书画艺术馆建立“书画艺术馆之友”等群众性组织,设立“友人卡”,培育书画艺术馆志愿者队伍,争取社会力量对书画艺术馆工作的支持。
3 书画艺术馆为义务教育学校开展书画教育提供支持和帮助。
书画艺术馆为其他书画艺术馆和科研机构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条 书画艺术馆利用藏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不得对藏品造成损害。科学研究工作需要对藏品进行拍照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机构设置
从有利于书画事业发展的角度出发,燕都书画艺术馆设立:馆办公室、书画艺术馆办公室、展览陈列部、教育推广部、以及艺术培训中心。负责全馆行政与业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机构职责
燕都书画艺术馆的各项工作实行馆长(法人)负责制,由馆长全面负责,通过分管副馆长的直接领导,各尽其职的高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其职责为:
(一)馆办公室为综合协调管理部门,担负着书画艺术馆的人事、文秘、档案、宣传报道和图书阅览等工作,负责安排各种会议、开幕式、日常接待,对外联络、信访工作;同时负责本馆的所有配置设备的运行操作、维修、保养以及网络中心的维护工作、并对物业、安保进行有效的管理、保证本馆设备系统及后勤系统的良好运转;协助馆长完成其他日常事务与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二)财务室负责管理本馆事业、基本建设和自有资金等各项经费,制定本馆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编制本馆年度经费预算和年终决算,合理安排年度各项经费的使用计划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提出调整意见,编制财务报表,定期提出财务分析报告。参与制定本馆财务收支计划,规范管理各项财务收支业务和日常会计核算及报帐工作,管理本馆各种有价票证,编制本馆政府采购计划并且负责本馆国有资产核算的管理工作,配合人事部门发放职工工资及各项福利费。
(三)书画艺术馆办公室负责书画艺术馆馆舍设备和安全、文明、卫生管理,接待和承接外来展览,组织各类展览活动的开展。
(四)展览陈列部负责本馆各种展览活动的设计、制作、布展等工作,承担展览的策划、安排,各类展览的洽谈、运输、报关等相关工作。
(五)教育推广部和艺术培训中心负责书画艺术馆相关的产业开发,做好本馆与社会各界的联络、吸纳资金、接受赞助,利用本馆艺术资源,推动书画的普及,培训及考级工作,扩大本馆的社会影响。 第二十三条 人事管理
燕都书画艺术馆组织的人事管理,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以岗定人”实施全员岗位聘用制。建立适合本馆特色的选人、用人机制。
4 第二十四条 任用与考核
一、任用
以岗位竞聘产生,由馆长任命、聘用。
二、考核
(一)燕都书画艺术馆领导由上级主管部门延津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
(二)燕都书画艺术馆人员由本馆统一组织考核考评。在每月考核的基础上一年一次考评。馆内考核,由馆长实施奖惩。考核不合格者,馆长有权对副馆长以下人员进行谈话,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违反有关规定,且屡教不改的作辞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 职称评聘
燕都书画艺术馆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实行评、聘分离。 第二十六条 职位与岗位
经上级同意,燕都书画艺术馆设立馆级领导4名(一正三副);中层职位,编内岗位,外包服务工岗位及其他岗位由馆视实际需要有限暂聘。
第六章 职工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七条 职工权利
燕都书画艺术馆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馆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单位的事业发展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活动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馆长提出的单位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评议、监督单位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向上级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向上级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
第二十八条 职工义务
本馆职工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奉公廉洁,爱岗敬业;
(二)刻苦钻研,努力学习;
(三)按章办事,服务公众;
(四)勤奋工作,齐心协力。
第七章 法人职责及议事规则
第二十九条 法人职责
燕都书画艺术馆是实行馆长负责制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馆长为其单位的法人代表,其职责是:
(一)馆长对本馆各项工作负全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提出本馆的总体方针并对本馆中长期建设与发展做出战略性的规划与决策;
(二)重视本馆收藏、保管工作和对外学术交流,对于本馆的展品、藏品安全负有全责;
(三)掌握本馆的人事、财务、后勤、保安、发展的管理工作,提出本馆行政机构的设置及主要规章制度、人员编制方案,决定本馆的年度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及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
(四)依法奖惩副馆长以下的员工。 第三十条 议事制度
本馆通过馆长会议、馆务会议、全体馆员会议、部门内务会议进行管理,促进本馆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提高工作效率。馆长会议议事范围为: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精神,结合本馆实际提出落实方案、措施;
(二)研究确定本馆全局性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总结、计划,以及拟出台政策措施和内部重要规章制度,对重大展事活动进行论证、决策;
(三)审定本馆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的工作分工与调整;
(四)研究决定本馆的组织建设、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分析本馆的干部思想状况;
(五)研究决定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辞职、辞退、培训、奖惩、出国等事项;
(六)研究确定本馆重大活动所需经费的使用方案,严把经费收支关,决定本馆员工的福利、后勤保障等重大事项,
(七)研究决定按有关规定应由馆领导集体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议事程序
馆长会议议事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进行。讨论干部人事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具体应做到以下程序:
(一)科学论证,提出预案。拟由馆领导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要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重大问题,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根据需要,有的应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二)确定议题。议题原则上由馆长确定。副馆长可以提出议题,并经馆长同意后上会。
(三)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原则上应提前1-2个工作日通知有关成员,并将相关资料及议题送达应到会人员(除干部人事问题和紧急事项外);确实无法送达的,可以电话或其他形式通知,并做好记录。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不能出席的应事先请假,有关意见可以书面表达。
(四)会议议论。馆长会议由馆长主持,馆长缺席时可由受托的副馆长主持,实行一事一议。一般先由副馆长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资料,然后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主持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在充分听取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态度。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五)逐项表决。会议主持人可以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以进行表决。对少数人的意见应该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赞成和反对人数接近时,一般应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表决,或报请上级组织请求裁决。
(六)做出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表决时,赞成票应该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并形成会议决议。 第三十二条 有关纪律
(一)有关成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并以会议的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代替馆长会议和会议表决。
(二)会议一旦做出决议,班子成员必须执行。个人对集体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决议在执行中需要作较大调整的,应由馆长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严格保密纪律。除经馆长会议同意公布的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馆长会议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馆务会议
7 馆务会议成员由馆长、副馆长和全体部门负责人组成。会议由馆长或受馆长委托的副馆长召集。每两周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布置、落实上级部门下达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二)传达、贯彻上级部门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三)各部门汇报本周工作情况,提出下周工作安排;
(四)总结和通报单位有关工作的情况;
(五)决定和布置本单位的重要工作;
(六)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并提出相应任务和要求。 第三十四条 全体会议
燕都书画艺术馆全体馆员会议由办公室根据馆长的指示召集。每周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学习、讨论中央、省市及上级部门有关会议的主要精神;
(二)传达、通报馆长和馆务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组织全体人员讨论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四)其他有关问题的传达和安排。 第三十五条 部门会议
燕都书画艺术馆的部门内务会议由各部门负责人召集并主持,分管馆长参加。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研究、讨论、制定本部门的工作目标和年度总结;
(二)布置单位安排的由本部门完成的工作任务;
(三)检查工作任务的进展和完成情况;
(四)研究讨论需要本部门集体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经费来源
燕都书画艺术馆经费来源包括三大部分:
(一)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二)接受社会各界及个人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馆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八条 本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馆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延津县文化局和延津县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馆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按照规定接受延津县文化局和延津县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馆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燕都书画艺术馆章程的修改,须经馆长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燕都书画艺术馆修改的章程,须在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延津县文化
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年3月18日燕都书画艺术馆第一届一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延津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