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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起诉书参考样式

发布时间:2020-03-03 02:50: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商标行政起诉书参考样式

原告:xxxxx 住址:xxx 代表人: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住址:xxx 法定代表人:xxx,主任

第三人:xxx 住址:xxx

原告因第xxx号“KINGLONG及图”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2]第xxx号商标争议裁定书,现依法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商评字xxx第xxx号商标争议裁定书

2、判决被告就第xxx号“KINGLONG及图”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系争商标(xxx)

一、原告早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实际使用“KING LONG嘉仑及图”商标,且一直沿用至今,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系争商标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抢先注册系争商标,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故被告裁定“不能认定争议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半句之禁止性规定”属于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错误。

1、原告“KING LONG嘉仑及图”商标早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实际使用。 系争商标申请日期为2004年3月2日,而原告早在1997年3月5日就具有营业主体资格,且从事纱线、线加工等经营活动至今。在1997年3月原告即将指定使用在纱线商品上的未注册商标“嘉仑纱线及图”到海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备案。通过营业执照、销售记录,及与相关人员证明文件即可证明,在此期间,从未停止过包含“”图形系列商标的使用,其中便包含了原告所设计商标“KING LONG嘉仑及图”。被告不能因原告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瑕疵即全盘否定原告的营业主体资格,从而否定原告对“KING LONG嘉仑及图”的持续使用。综上在系争商标申请日期之前的原告对“KING LONG嘉仑及图”等系列商标已有实际使用。

2、“KING LONG嘉仑及图”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即具有较高知名度。 原告品牌及“KING LING嘉仑及图”系列商标自1997年发展至今已近15年之久,自系争商标申请日也已有7年时间,在此期间,原告通过大量的使用,并通过刊登报纸、杂志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在当地已成为家喻户晓的经营者,建立了较高知名度,享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可以认定原告“KING LONG嘉仑及图”系列商标已在当地具有较高知名度。

3、系争商标图形与原告“KING LONG嘉仑及图”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原告“KING LONG嘉仑及图”系列商标,主要构成元素均由“KING LONG”、“嘉仑纱线”文字及“”图形排列组合而成,目前此系列商标已多件获得注册(22类xxx号“”商标及35类xxx号“”商标)。同时,在纱、纺织线等商品上,原告实际使用商标即“KING LONG嘉仑及图”。对比系争商标与原告注册及实际使用商标,不论“”图形,还是“KING LONG”文字均完全相同,商标结构均呈现上、下结构系争商标显然是对原告“KING LONG嘉仑及图”系列商标的摹仿,足以认定构成近似商标。

4、系争商标申请人是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而注册系争商标。

如前所述,原告品牌及其系列商标自使用至系争商标申请注册,已有7年时间,在此7年中,原告事业不断发展,生产规模加大,其影响力也随之扩大,其生产的商品远销全国各地。再加之,原告1997年即将指定使用在纺线商品上的未注册商标“嘉仑纱线及图”到当地工商部分进行备案,系争商标有对原告品牌及商标知晓的绝对可能。另外,原告“”图形独创性极高,按照一般认知规律,系争商标申请人不存在设计出与原告此图形完全相同标识的可能。显然系争商标申请人注册此商标的目的即在于利用普通消费者对原告品牌及商标的认知,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在裁定中,并未对系争商标申请人之恶意进行评价,是对原告利益的侵犯。

二、原告对“”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著作权,具有自身独创性,显著性极强,系争商标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半句“„„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1、此图形为原告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独立创作完成,显著性极强。 此图形早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即由原告独立创作完成,且该作品自创作之初便包含了自身独特含义,具有极强显著性与可识别性。作品整体设计理念来源于原告的主营业务,即纱线、线加工等,图形主要由粗细不同的线条组成,图形上半部分从整体上看,显示出轮船船头模样,寓意即在丝绸之路,众所周知,丝绸即为纺织品,由丝线、纤维编制而成,丝绸为古代中国与西方国家物质交换的重要物品,海上丝路起于秦汉之间,在当时最重要的海上丝路运输起点正是现原告所在地广州,且当时的主要运输工具即为轮船。而图形下半部分直接由排列有序的线条构成,一方面寓意大海,同时也直接突出了线加工行业特征,即有序排列。

2、系争商标图形部分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

系争商标图形与原告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论从整体外观效果、构成要素等多方面均完全一致,且图形比例也完全相同,无任何区别,足以达到实质性相似判定标准。系争商标明显是将原告享有合法著作权的作品作为自己的商标进行注册申请。

3、系争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恶意。

原告在取得经营主体资格当年1997年3月即将此图形结合嘉仑纱线文字组合成为商标,进行了大量使用,同时此件商标还作为指定在纱线商品上的未注册商标“嘉仑纱线及图”到海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备案,以上行为即视为对该图形作品的发表,存在被人知悉的绝对可能。纱线、线等商品为普通百姓日常不可或缺的物品,原告大量的生产带有“嘉仑纱线及图”商标标识的商品,且销售范围包括系争商标申请人所在地黑龙江省,故系争商标申请人有可能接触到原告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可以认定系争商标的注册具有损害原告在先权利的恶意。

4、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未经过原告授权,即将原告享有著作权作品进行商标的注册。

系争商标申请人在对该作品并不享有任何权利,也并未得到原告对该作品的任何授权使用的许可情形下,擅自将与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系争商标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明显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上半句“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此致

x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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