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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支付通业务客户协议书

发布时间:2020-03-03 04:03: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附件6:

中国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电话支付通业务客户协议书

甲方(收单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仁怀支 行 乙方(电话支付通业务客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受理电话支付通人民币卡交易,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并向乙方收取手续费等有关事宜,订立本协议。

一、客户信息资料

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所有信息资料真实、有效,在任何信息发生变更时,立即书面通知到甲方。乙方在本协议中填写的联系地址和方式为甲乙双方所同意,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已送达。

二、受理范围

1.本协议内所称人民币卡是指境内(不含港、澳、台)银行或发卡机构发行的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借记卡及建设银行发行的结算通卡。

2.乙方可使用电话支付通终端申请办理以下业务: ■消费 ■转账 ■充值缴费

三、受理设备

1.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电话支付通终端1台(每台含PSAM卡一张和密码键盘一个),终端所有权归甲方。

2.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受理设备,不得转让、出借他人,不得任意转移电话支付通终端机具设备、挪至其他经营场所或在不同收银台之间调换,不得将受理设备用于本协议约定以外的用途。

3.乙方应提供必要的营业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确保受理设备的正常使用。

4.甲方负责受理设备的安装、检查和维护。设备安装完毕后,乙方必须原件配套使用,保证封条完好。在使用过程中,如遇设备故障,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保证该设备除甲方人员进行维护和更换外,其他人员不得检测、维护、更换或加装其他设备。对乙方提出的新增、更换、维护受理设备等要求,甲方有权进行必要核实。

5.受理设备的提供、维护、管理等工作可由甲方委托第三方进行,上门维护人员应持身份证明文件及单位介绍信上门,乙方应核实人员身份后予以配合,关于受理设备方面的未尽事宜可由甲方与该第三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四、培训

1.甲方对乙方受理人民币卡进行培训,并提供培训材料。

2.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在熟练掌握相关操作后方可上岗,未经培训不得受理本协议项下人民币卡业务。

五、收费

1.客户收单结算手续费:■ 银行卡交易金额的 / % □ 每笔银行卡交易 / 元

□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____按银行卡交易金额的1%,50元封顶________________ 2.转帐手续费:按甲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3.终端服务费: 180 元/年。首次费用由甲方上门为乙方安装设备时直接收取;次年起终端服务费按年通过系统从乙方绑定的结算账户中扣收。若客户当年消费金额达到 10000 元时,次年可免收服务费。

4.打印纸:乙方可向甲方委托的第三方购买。

六、支付结算

每日日终后,甲方收到乙方结算信息,将交易款项扣除本协议约定的结算手续费后划入乙方指定账户。

七、单据保管

1.乙方须妥善保管交易信息资料,对签购单(含打印单)以及销售发票等交易相关凭证,应至少保留十八个月,以便甲方在需要时查对。

2.乙方应协助甲方对异常或争议交易进行查证,按照甲方要求调阅签购单等原始交易凭证,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单据提交甲方。

八、争议处理

乙方应遵守相关业务规范及差错处理规则,出现差错时应及时与甲方联系进行调账处理。当甲方成员行提出查询或账务调整要求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并及时将反馈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给查询方。

九、甲方主要权利与义务 1.有权按本协议约定收费。

2.有权对乙方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乙方在受理人民币卡过程中出现本协议第十二条第9款及第十三条第2款所述的任一情况时,有权终止乙方的人民币卡交易。

3.有权视乙方的经营状况,设定乙方受理人民币卡的交易限额以及交易的清算付款周期。

4.遇下列任一情况时,甲方有权暂延支付交易款项或从乙方次日或以后交易款项中,或委托乙方结算银行将有关款项扣回:

(1)当甲方认为或怀疑乙方有任何违反本协议或存在欺诈行为的销售交易,如受理人民币卡时未留有持卡人签名或持卡人签名明显不符以及重复扣款、分单交易等违规行为;

(2)签购单上存在没有得到持卡人或发卡行确认,或持卡人、发卡行对该笔消费提出异议; (3)签购单上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金额不符;

(4)乙方不能或不能按时向甲方提供所需要查看的原始交易相关凭证; (5)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对甲方所发出的交易调查进行反馈; (6)乙方超过规定的清算时间请款且甲方遭到发卡行拒付; (7)签购单据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抵触; (8)乙方其他未按本协议要求办理,导致发卡行拒付的交易。

5.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信用状况,并有权将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及有关单位和部门。甲方为业务需要可合理使用并披露乙方信息。

十、乙方主要权利与义务

1.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客户结算手续费、转帐手续费,缴纳终端服务费。

2.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本协议项下人民币卡受理业务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 3.将甲方提供的银行卡台牌等物品放置于醒目位置。

4.积极受理人民币卡结算业务,不得无故或借故拒绝受理,不得因持卡人用卡结算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对持卡消费者应提供与现金消费者完全相同的服务。

5.须确定下列情况,才可受理人民币卡: (1)卡片没有被更改或损坏迹象;

(2)卡片在有效期内使用(到期当月有效);

(3)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的签字与银行卡背面的预留签字相符; (4)刷卡后,终端设备所显示的卡号与印在人民币卡面上的信息一致;

(5)遇特殊情况时(如持卡人行为异常或乙方认为交易可疑时),可要求持卡人出示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回乡证或护照等),确认卡片上的持卡人姓名、性别与有效证件资料相符。

6.不得接受以下人民币卡:

(1)未附有防伪标志,或防伪标志毁损或模糊不清; (2)甲方指示为止付的人民币卡; (3)人民币卡已超过有效期;

(4)刷卡后,终端设备所显示的卡号等信息与印在人民币卡面上的信息不一致; (5)持卡人出示的卡片或证件存在涂改和伪造嫌疑。 7.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乙方应为持卡人办理退款: (1)持卡人退货;

(2)因乙方原因造成多扣持卡人账款而向持卡人退款。 8.接受并配合甲方对受理设备的检查。

9.若因乙方操作失误,导致与持卡人因人民币卡结算发生任何争执投诉、索偿或纠纷时,由乙方负责解决,甲方可提供相关协助。

十一、保密条款

1.乙方须妥善保管人民币卡交易信息资料,将包含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的所有载体保存在安全领域,并确保业务处理程序安全;未经甲方或持卡人事先同意,不得将任何人民币卡交易信息及资料用做人民币卡交易对帐工作之外的其他用途或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持卡人姓名、卡号、密码,以及所有与人民币卡交易相关的资料。因乙方对资料或受理设备保管不当致使人民币卡信息失密或被盗用,甲方可立即终止本协议;由此导致甲方或持卡人资金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2.乙方对在本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资料和信息,除甲方作出相反的书面说明外,均应视为其商业秘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乙方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不论本协议是否解除或终止,以上条款永久有效。 十

二、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第三条的约定提供受理设备及有关服务或未按约定对乙方受理人民币卡进行培训的,乙方有权拒绝受理人民币卡。

2.甲方未按约定进行结算、转帐等资金清算或未按约定处理乙方提出的帐务问题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因乙方提供的任何信息资料存在虚假或错误情况,或未在信息变更后及时告知甲方,导致甲方损失时,乙方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乙方保管、使用甲方提供的受理设备不善,导致设备损坏、丢失或其他不良后果,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未按约定保管或提供交易单据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乙方未按约定超过规定清算期限请款的,乙方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交易清算损失。

7.乙方未能积极配合甲方对争议或风险交易进行查证,或未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将反馈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甲方,乙方应当承担逾期回复所造成的损失。 8.乙方未接受甲方提供的培训而受理人民币卡,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9.乙方如存在如下情况之一的,造成发卡行或持卡人拒付,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交易结算手续费的20%,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1)未按规定受理人民币卡的;

(2)将其他客户的交易假冒为乙方交易与甲方清算的; (3)存在其他违规、欺诈行为的。

10.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的其他行为,甲方有权拒绝付款或从乙方账户中扣收应向甲方赔偿的损失。 十

三、协议的补充、变更与终止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对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的规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则以补充协议为准。

2.乙方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乙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也可在发现以下任一情况时直接解除本协议:

(1)被甲方认定为高风险客户,通知强制解约的; (2)出现欺诈交易的;

(3)出现虚假申请、侧录、虚假交易、恶意倒闭等欺诈行为的; (4)因恶意欺诈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的; (5)泄漏银行卡账户及交易信息的;

(6)未经甲方许可将机具设备转让、出借或挪作他用的; (7)因经营不善,已破产或停业的;

(8)连续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无刷卡交易发生,经查确实无合理原因的; (9)其他甲方认为应立即终止的情况。

3.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4.若任何一方需在对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提前终止本协议,必须提前30天以上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此期间,双方须继续履行本协议。

5.协议终止后双方应结清债务,乙方应退还甲方所提供的受理设备,设备应完好无损,否则按第十二条第4款的约定处理,同时退还甲方提供的人民币卡标牌、台牌、标贴等物品。

6.协议终止后,甲方对协议终止前的交易仍有查询及追索权,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终止之前的交易单据。 十

四、争议的解决

1.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按照下列第 项行事:

(1)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 )并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3.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尽事宜依据甲方有关业务规定及相关金融惯例办理。 十

五、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长期有效,除双方另行商定并达成书面协议或法律规定的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已仔细阅读《中国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电话支付通业务客户协议书》,自愿遵守本协议书全部内容。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2011年

日期: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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