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安乐死中道德与法律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0-03-02 05:44: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该毕业论文由百科论文网提供:www.daodoc.com

安乐死中道德与法律的思考

摘 要:安乐死这一概念自20世纪被提出以来,一直广受争议。许多国家和地区在民间都有安乐死的行为,但是在法律和传统道德、伦理层面上看,安乐死一直处于“盲流”的位置,安乐死已经由一个医学科学领域内的问题上升到一个社会问题的层面,但是却被众多人们所回避。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信息社会带给人们观念上的变化,处于现代社会的人们在关注如何延长生命长度的同时,也开始广泛关注起生命的质量,在毫无意义的生命面前,选择主动的死亡,却被视为对生命的不尊重,对家人及社会的抛弃。无可否认的是,传统的力量是巨大的,在死亡面前,人类是没有主动权的,哪怕是捍卫生命的尊严,追求有价值的生命,基于这种思想,安乐死一直不能被人们所接受,对于安乐死的合法化以及立法问题,也就存在着巨大的争议。

关键词:安乐死 道德困境 伦理 法律 冲突

一、“安乐死”说法的起源及发展

1.1 “安乐死”一词的起源

“安乐死”一次来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原意被译为“安逸的死亡”或者“有尊严的死亡”。中国学者为安乐死的定义为:患有绝症的病人在濒临死亡的状态时,承受着身体上和精神上双重的痛苦,在患者本人以及他的家属强烈要求下,通过医生的许可,采用人为的方法使患者在

1没有痛苦的状态下终止生命的过程。

安乐死通常的分类有很多种方法,一般有积极、消极、主动、被动、自愿、非自愿、直接和间接等等限定词,一般情况下,安乐死被用主动和被动划分。主动的安乐死指的是医护人员或者病人自身或其家属,采用某种措施加速病人的死亡,例如采用某种药物或者其他方式主动结束病人生命,减轻病人痛苦的过程,这种主动的安乐死方法也被称为直接的或者积极的安乐死;被动的安乐死指的是停止救助或者维持病人生命的一切办法,任由病人的生命自行停止,这种被动的安乐死方法也被称为间接的或者消极的安乐死。一般狭义的安乐死指的就是没有痛苦的致死方法,也就是主动的安乐死。

1.2 “安乐死”的发展

关于安乐死的讨论,已经不是一个新的问题。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就有过加速死亡的办法,在史前的希腊和罗马就普遍存在允许残疾人以及重症病人自行辞世的现象。在17世纪以前,euthanasia指的是可以从容死亡的办法,一些学者把euthanasia的意义翻译为任由病人死亡,甚至采取措施加速病人的死亡,法国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认为,安乐死应当作为医学界的一项技术,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如果人类可以为了延长生命而采取各种办法,那么

2也可以为了缩短生命而采取措施。19世纪,蒙克(w Murk)认为,安乐死是一种特殊的医疗手段,可以减轻患者病痛,但是却不提倡加速死亡;而到了20世纪中期,在欧美各国开始广泛的提倡安乐死,并且成立了各种安乐死协会,以求使 12李志红,2009年:《安乐死的法理与伦理学探讨》,《医学与社会》,第12期第4页。

王敏,2006年:《安乐死与我国现行法律冲突的探析》,《中国卫生事业管理》,第4期第12页。

1

该毕业论文由百科论文网提供:www.daodoc.com 安乐死在法律上得到认可。

但是,在20世纪长达几十年的时间里,安乐死这个词汇却是与法西斯的暴行仅仅相连的。1935年,德国的一大批医生建议,与其让那些得了重病和绝症没有办法医治的人痛苦的或者,倒不如采取措施让他们迅速的死亡已减轻痛苦;1938年,希特勒的父亲来信要求他杀死自己有残疾的儿子,因此,希特勒创立了一个将安乐死置于强迫法律的纲领,次年,所有生理上有畸形和缺陷的一大批儿童受到的残害,接着就是一大批精神不正常的成年人被迫接受安乐死;1939年,希特勒授权医生,设立了一个专门的机构实施安乐死,并声称处于人道主义,将安乐死普及,据统计,希特勒以安乐死的名义屠杀了数以百万的犹太人以及南斯拉夫人等各民族的人民,正式由于纳粹党对安乐死的滥用,使得安乐死这一名词在二战之后就没有人再去讨论,使得安乐死这一名词从此销声匿迹。二战胜利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人们由最初的关注生存质量,不再只关心生命的长度,也更加关注起生命的质量,关注生命的最后一个阶段——死亡,安乐死又一次成为人们的热门话题。

当前,我国有着数以十万的患者在痛苦的维持着丝毫没有质量的生命,每天在忍受着不同程度的痛苦,我国一家肿瘤医院对900例癌症患者进行了统计,其中有30%以上的患者因为要求实行安乐死,其中又有一部分患者根本失去了表达的能力,只能躺在病床上,维持着毫无意义的生命。有一些城市在偷偷的进行安乐死,因为www.daodoc.com目前还没有一家医院或者医疗机构被允许进行安乐死,都是由病患本人或者其家属提出安乐死的要求,需要写一份遗书,由家属和主治的医生许可后,进行安乐死。但是学者们认为,在安乐死这个问题上,需要严谨的态度,据资料调查显示,安乐死所涉及到的领域广泛,包括医学、法律、伦理等等多个领域,引起了广泛关注,也就是说,关于安乐死的讨论离不开法律作基础,却又与现行法律存在的诸多的冲突,关于安乐死的法律也有待于国家制定并且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无法套用在安乐死这个问题上,安乐死不仅是医学问题,也是法律问题,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伦理问题。

二、“安乐死”所面临的道德困境

中国有句古话:“好似不如赖活着”,寓意在于只要活着,只要生命还在,就体现着生命的价值。显然,安乐死正是违背了这一古话的,人们认为医生的天职就是救死扶伤,但是安乐死却是人为地结束患者的生命,这有违常理也有违医生的职责。然而,应当看到的是,有些绝症患者,不仅自己在承受着身体和心理上的痛苦,家人也承受着同样的痛苦,经济上和生活上的压力使得患者家属苦不堪言,这个时候患者还在一味的追求“赖活着”,这时候生命是否还有着它该有的意义?1 从伦理学角度来讲,实施安乐死需要两个实施的客观条件:第一,是患者所得的疾病是目前的医疗水平无法治愈的,并且死亡已经成为一个必然无法逆转;第二,是由于这种疾病使病人在精神和肉体上都承受着极度的痛苦,这两个条件是实施安乐死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由于长期以来传统思想的影响,安乐死仍然被视为对生命的不尊重,传统思想的束缚,使得安乐死陷入了道德困境,主要表现有以下几方面: 1李春明,2000年:《安乐死立法的法律价值分析》,《医学与哲学》,第4期第11页。

2

该毕业论文由百科论文网提供:www.daodoc.com

(一)安乐死被视为违背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的行为。“悬壶济世”“救死扶伤”是从古代流传至今的从医人员的信条,也是医务人员唯一的职责。医务人员的天职就是延长人的生命,尽最大的可能去维持生命的延续,直至终结。传统道理理论下,坚持的是“只要还有一口气在,就要死马当活马医”,而今,面对痛苦不堪的病人,以及昂贵的医疗费用,当安乐死成为一种病人解脱痛苦的方式时,却被认为是有违医生天职的行为,被视为对生命的放弃,这样的做法是不道德的,是违背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的行为。

(二)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对社会引起不良后果。当安乐死由医学界的话题转移成一个社会话题的时候,就不单纯的是一个理论的问题,就要涉及到该问题的合法化,成为一个需要很强实践性的话题。一旦安乐合法化,那么就会引起家庭成员之间的责任感淡漠,人与人之间的亲情会淡漠,面对一些患有绝症的病人,很多家属会因为承担不起高昂的费用或者不愿承担自己该尽的责任而放弃治疗,选择安乐死;另外,对于一些身体有残疾的病人,或者在精神上和智力上有缺陷的残疾人,就失去了生命的保障,当病人不能自主的选择安乐死,那么就有可能给别人利用安乐死进行犯罪的机会;对于一些心术不正的医务工作者,也提供了可乘之机,以安乐死为由放弃治疗或者进行一些不可告人的行径。

(三)安乐死有违人道主义保障生命的基本原则。生命是高贵而神圣的,对于每个人,生命只有一次,传统道德有“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的说法,也有“好死不如赖活着”的俗语,可见,传统道德所提倡的是珍惜生命,尊重生命和保护生命,按照中国传统的思想,家人得了不治之症,就算倾家荡产,也要尽心尽力的守在医院,直至病人痛苦的辞世,活着的人不但要面对失去亲人的痛苦,还要面对累累的负债,然而,也只有这样,才是尽了孝道。而安乐死的提出却完全违背了传统思想,主动的结束生命被视为对生命的不尊重,也不符合保护和延长生命的基本准则,在传统道德规范仍然被作为社会基础性制度的今天,安乐死不被人们所认可和接受,被认为是违背了传统道德理论,也违背了人道主义的原则。

(四)安乐死被视为消极的人生态度。传统的道德理论认为,生命是至高无上的,人在获得生命的同时,却没有权利结束生命,哪怕是自己的生命。传统的道德理论认为,人,不是单一存在的个体,而是与社会及其他人共同存在的一个整体,承担者保护社会保护个人生命的权利,人应当积极主动的延长自己的生命,在有限的生命里做无限的贡献,但是人绝对没有终结自己生命的权利。在面对病魔时,要积极的面对,勇敢地跟病魔斗争,而安乐死只能是懦夫所为。在面对病魔时选择逃避,选择提前结束自己的生命,是一种消极的人生态度,是一种自私的行为,伴随这种行为随之而来的就是对其亲友的不孝以及逃避责任的舆论,会使他们受到伤害。所以,安乐死被传统道德视为一种消极的人生态度,被视为叔本华式的生命观,是对生命的践踏。

(五)安乐死对医学的发展起着反作用。从理论上分析,在医学科学的发展历程中,没有疾病是根治不了的,进行医学研究的目的就是要攻克难关,找到各种疑难杂症的治疗办法。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医学科学也突飞猛进,研究人员认为今天的不治之症明天就可以治愈。所有的医学新科技的产生都是在实践中不断被发现和采用的,也是在实践中不断被提高的。但是,安乐死所提倡的确是患有不治之症而又承受着痛苦的患者,

该毕业论文由百科论文网提供:www.daodoc.com 放弃治疗,放弃生命,传统道德认为这样的做法不利于现代医学的发展,如果面对治不了的疾病就放弃,不去研究和治疗,那么医学科学永远都无法进步。

总之,对安乐死持否定意见的人,给出了三种可能由于安乐死而错过的三种情况:第一是患者继续治疗从而达到康复的情况;第二是患者自然改善的情况;第三是医学科学领域新技术和新方法的实践。但是,现实中又有很多生命的奇迹,有的植物人昏迷了很多年之后却苏醒,很多医生宣布只有几个月生命的病人却活了好几年,这些医学上的奇迹也对安乐死的合法化产生了很多的负面因素。

三、“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行性分析

目前,对于安乐死的问题仍然讨论不休,很多反对安乐死的人认为,在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同时却无法控制其负面效应,不能保护患者的生命权不受侵害,反而也许会加重患者的精神负担。众所周知,法律的实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一旦安乐死被合法化却不能合理实施的话,将会为许多不法之徒所滥用,以此为借口剥夺患者的生命权。根据我国卫生部和相关部门资料统计,我国每年死亡的人数约为1000万,其中有将近100万人

1的死亡过程是相当痛苦的,而在这100万人中,有一大部分患者或者其家属申请过安乐死,但是因为没有法律作为依靠而被拒绝,当然,也不排除有一部分人秘密进行安乐死,而安乐死的参与者一般为医生以及患者家属。从全局上分析利弊,安乐死的合法化在我国的有一定的可能性。

3.1 我国现阶段实施安乐死的必要性

我国传统思想认为,只要人还有呼吸,还有活着的迹象,医务人员和其家属就要尽全力医治,不考虑病人本身的病痛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的经济上以及精神上的巨大的压力,这种单纯从医学角度和法律角度出发的思想,没有从社会学、伦理学等角度综合考虑,现在来说,是缺少全面考虑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在面对死亡这个问题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改变观念。对于一些患有绝症、临近死期却承受着巨大痛苦的患者,作为家属以及医务人员必定要全力抢救,不惜一切代价,为的就是延长患者的生命,但是人们没有看到,表面上似乎被延长的生命,对患者自身来说,这个过程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很多个家庭为了一个患者倾家荡产,而最重要的是,这段似乎被延长的生命,对于患者来说,就是一段继续承受痛苦的过程,而为这段生命所付出的巨大的人力财力却是一种浪费,毫无意义。伦理学认为,当抢救失去了实质的治疗意义,与其把巨大的财力物力用在毫无意义的救助过程,还不如让患者安静的离去。这样的话,患者本人可以早日脱离病魔的折磨,停止这种“活受罪”的救治,对其家人来说,减轻了经济和精神的负担,节约大量医疗费用,这是符合社会和人类文明进步要求和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

3.2 我国现阶段实施安乐死的可能性

1张晓华,2007年:《安乐死立法条件在我国尚不成熟》,《卫生软科学》,第3期第20页。

4

该毕业论文由百科论文网提供:www.daodoc.com 通过对实施安乐死的必要性分析,在我国现阶段实施安乐死的可能性是很大的,而且在我国实行安乐死有着积极的意义。通过近些年的宣传,安乐死在我国有着一定的群众基础,通过对北京、上海等地的相关问卷调查显示,有80%以上的人表示支持安乐死,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是有可能而且是有必要的,这一问卷结果无疑为安乐死的合法化提供了坚实的群众基础。据资料记载,早在1925年,孙中山先生被晚期癌症折磨着,承受着巨大的痛苦,他的家人接受医生的建议,使得孙中山先生服用了大量安眠药之后安静的离开。这一事件实际上就是安乐死的典型事例。如今,当你问及年纪大的老人们时,他们都希望自己没有痛苦的突然离世,一方面认为这样是前世做了好事修来的福气,自己不必承受病痛,另一方面,也为家人减轻经济和思想上的负担。我们也相信,没有一个人愿意自己长期受着病痛的折磨却没有治愈的希望,求生不能求死也不能。这时,安乐死将是对病人最大的解脱,按照人有生的权利,也应该有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利,与其让患者在痛苦的折磨中死去,还不如实施安乐死,让患者减轻痛苦,直至安静的离世。这对于一个在病痛中痛苦挣扎的人来说,无疑是最大的解脱,反而比毫无意义的浪费人力物力去痛苦的维持濒临死亡的生命要有尊严和优雅得多。

3.3 安乐死与我国现行法律的冲突

在讨论到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性的同时,不得不考虑到的是,安乐死与我国现行法律存在着冲突。目前,任何国家都没有一个对安乐死明确的定义,但是从所有有关安乐死的文件记载中可以看出,安乐死被认为是人为结束生命的死亡方式,虽然结果也是死亡,但是是一种非自然的死亡,涉及到人的生命的终结方式,被认为是与法律中规定的生命权相互冲突,生命权是维护生命的自然延续,但安乐死却是人为终结生命,因此,安乐死必然与我国现行法律对生命的保护产生冲突。生命权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其他人身权利的前提和基础,生命不可替代,人的生命有着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只有生命的存在,才能创造出丰富的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推动社会的发展,人和人都额米有权利选择终止自己的生命。人从出生到死亡的整个过程,生命权都是作为一种独立存在的人格,被赋予法律地位,受法律保护。作为自然人的生命权,不能够像其他权利一样被转让和抛弃,更不能被继承,当然任何擅自结束自己这种生命权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不被接受。

从我国刑法的立法过程中分析,安乐死与法律规定的保护生命权是相互冲突的,也因此安乐死被认为是侵害人的生命的行为,是触犯刑法的故意杀人的过程,甚至会受到法律的制裁。1986年,一位年近50的妇女患肝硬变腹水,长期卧床忍受病痛折磨,其儿女知道母亲无法治愈后,为母亲申请安乐死,并表示承担一切后果。医生的协助下,实施的安乐死。但是主治医生却以故意杀人罪被告上法庭,后被宣告无罪,这是我国第一例安乐死的病例。不难看出,安乐死在法律意义上被认为是人为的终止生命,而不是生命的自然终止。即使是在患者本人的要求下,协助安乐死的医生仍然有故意杀人的嫌疑,这在刑法中被称为“受委托杀人”的行为,也是一种帮助自杀的行为,而这种帮助自杀的行为虽然不是直接杀人,也属于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了杀人行为,也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该毕业论文由百科论文网提供:www.daodoc.com

总结

安乐死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十分谨慎和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法律、伦理、医学科学等多个领域,我国目前对安乐死尚未有一个明确的概念以及相关明确的规定,我国的法律以及医疗卫生法制也尚不完善,所以,我国伦理学家邱仁宗先生提出“安乐死立法,非其时也”。安乐死的立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如果匆忙的立法,就有很大可能被不法分子所滥用,但是却不能因为害怕不法分子而逃避安乐死的立法问题。但是事实表明,安乐死正在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接受,相信安乐死的问题,必定会得到圆满的解决。

参考文献

[1]刘俐.再议“安乐死”立法[J].法制与经济,2007(06X)

[2]李志红.安乐死的法理与伦理学探讨[J].医学与社会,2009(12)

[3]冯秀云,王丰超.再论安乐死类型划分的法律问题[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7(11)

[4]王敏,兰迎春.从我国现行法律看安乐死的实施[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6(05)

[5]王敏.安乐死与我国现行法律冲突的探析[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6(04) [6]李建平.安乐死的历史演变及法律地位[J].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2005(02) [7]黎春虹,陆树程.安乐死的法律与伦理学问题探讨[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1)

[8]李春明.安乐死立法的法律价值分析[J].医学与哲学,2000(04)

[9]宋峰全.我国安乐死与临终关怀现状的伦理审视[J].医学与社会,2009(10) [10]杨桢.论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J].中国社区医师:综合版,2009(15) [11]金溯.安乐的死还是痛苦的活——关于安乐死的民间话语[J].人人健康,2009(01)

[12] http://www.daodoc.com/tongjixue/201109/06-941732.shtml [13]吴易雄.医学社会学视野下对安乐死和临终关怀的比较研究[J].医学与社会,2007(07)

[14]张晓华.安乐死立法条件在我国尚不成熟[J].卫生软科学,2007(03) [15]徐浩岚.人本主义心理学的人性观和价值观在安乐死中的体现[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6(10)

论安乐死的法律思考

安乐死与生命权之法律思考

法律与道德

道德与法律思考题

论道德与法律

法律与道德辩论

法律与道德论文

安乐死的宪法学思考

关于安乐死的思考

道德与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安乐死中道德与法律的思考
《安乐死中道德与法律的思考.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