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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简介

发布时间:2020-03-02 05:31: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基本医疗保险简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缴费基数和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缴纳,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按每月3元缴纳。

个人账户: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个人帐户载体为北京银行活期存款帐户,帐户资金由社保中心按月拨付。

个人账户具体支付范围如下:

1、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

2、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4、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5、个人账户不足部分由本人自付。

医保手册、医保存折及《领卡证明》:

根据区县社保中心要求,为了保证《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向社会保障卡平稳、有序地过渡,我司于2010年10月起不再为新参保员工及转移员工出具《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及手册的内页、条码,但对于已持有《基本医疗保险手册》(或持有手册内页、条码)的员工仍可以办理信息变更等业务,详见《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手册》(蓝本)的注意事项》。

新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两个月后领取医保存折,曾参加过基本医疗的人员仍沿用原有的医保存折。医保存折如遗失或存在个人信息有误的情况,请参见《医疗保险存折使用说明》。 新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次月领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作为在领取到社会保障卡之前就医的凭证。《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如遗失或存在个人信息有误的情况,请参见《使用注意事项》。

基本医疗长期驻外:

基本医疗长期驻外是指在北京参保, 被工作单位长期派往外地工作的员工,通过申请长期驻外和年度审批,可设定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并通过邮政储蓄或邮政汇款领取个人部分的情况。

新入职的员工,如需办理长期驻外手续,需提供《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外转医院)审批表》原件一份(需异地医院、社保经办机构盖章)、《领取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方式申请表》原件一份、公司出具的雇员长期驻外证明原件一份(需公司盖章),如选择邮政储蓄方式,需同时提供邮储存折首页复印件一份;

新入职的员工,如在原单位已办理了长期驻外手续,请在入职时告知中智客户服务代表,并在《参保声明》上选择“属于长期驻外类型”,除此以外无需提交任何材料;如在原单位已办理了长期驻外手续,入职新单位后回到北京工作,可取消长期驻外业务。 长期驻外业务需每年审批一次。

以上内容详见《基本医疗长期驻外业务介绍》。

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

1、定点医疗机构选择的原则:

(1) 四家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前三家可以任意选择,但最后一家必须选择一级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19家A类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及中医医院无需选择;

(3)应尽量选择距离居住地及工作地较近的医院,不必盲目追求三级甲的大医院。

2、目前社保中心对变更定点医疗机构没有时间和次数上的限制;

3、变更定点医疗机构无需提供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变更完成后也无需对社会保障卡进行数据更新。 附::

《19家A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

图例: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示意图(以在职员工为例) 1.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1) 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2) 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院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3) 特殊疾病: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医疗费用 (4) 家庭病床的费用

2.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限额 (1)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职工住院起付线为1300元,年内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线降为650元。 (2) 统筹基金的支付限额:

每人每年享受统筹基金的最高限额为100000元人民币 (3) 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

3.大额互助资金的支付范围

(1) 在职职工在一个年度内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800元的部分; (2) 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的部分;

(3) 在职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包含起付线以下以及个人负担部分)的住院费用,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4.大额互助资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限额

注:从2010-5-1起,在职职工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报销比例提高到90% 5.基本医疗的结算时间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不超过90天的,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期,超过90天的,发生的医疗费用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后视为第二次住院,超过180天的视为第三次住院,依此类推。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治疗费用:

(1) 在非医疗手册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19家A类医院、医保定点专科或中医医院就诊的费用,但急诊除外;

(2) 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3)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4) 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5) 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6) 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进行治疗的; (7)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8) 因工(公)负伤、患职业病、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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