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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5:41: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由国家包揽的职工养老保险占统治地位,造成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之前基本养老保险的平均替代率高达85%左右。为了改变这一局面,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包括在基本养老保险中引入了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账户相结合的财务机制,但是到2000年上半年,我国基本养老基金当期收不抵支数为13.3亿元,全国有19个省当期收不抵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空账问题已经非常严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常识

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1990年代之前,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什么是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金:

在我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基本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目前,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后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应选择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有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三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

退休费用社会统筹:

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是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指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征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退休费用的制度。具体办法为,改变企业各自负担本企业退休费的办法,改由社会保险机构或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计算基数与提取比例向企业和职工统一征收退休费用,形成由社会统一管理的退休基金,企业职工的退休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邮局代发以及委托企业发放,以达到均衡和减轻企业的退休费用负担,为企业的平等竞争创造条件。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在世界上首创的一种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个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

用人单位和职工如何参加养老保险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

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二、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

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

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自2006年1月起,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为8%。

三、在实际执行中,有的地区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企业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有的

地区以本企业职工缴费基数之和,即以本企业职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以内部分之和为基数。目前,这两种基数都是可以的,都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的。

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为每位参保职工所建立的,:用以记录职工的缴费情况和记载个人帐户储存额{包含本金和利息),并作为计发和领取养老金的重要依据

1、个人帐户划入比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本金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从参保缴费中

划转,首先从个人缴费中划转个人缴费划转不足11%的部分,再从单位缴费中划转

2.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基本养老保险利率\"按统筹年度计息。所得利息全部并入个人帐户。该利息高于居民存款利率

3.社保中心每年5月一10月将缴费个人上一统筹年度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打印对帐单的方式通知参保单位及其职工。

4.参保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工作,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以后重新工作并继续缴费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建立和转移程序 1,个人帐户的建立,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时需填写《养老保险参统单位登记表(表一)》;新参统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时需填写《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表二)》,有过缴费记录的需填写《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补填表(表三)》,需补缴的填写《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表(表四)》和《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

2,个人帐户的转移,调往本市参统企业的职工,持调出单位开具的《转移介绍信》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减少并打印出《转移单》,调入单位将转入职工的《转移单》报所属社保机构做人员的增加;调往外省市的职工,持调出单位开具的《转移介绍信》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减少并打印出《转移单》,社保经办机构同时将基金转入外省市社保部门;中断缴费的职工,由单位开出《转移介绍信》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减少并打印出《转移单》存入职工档案。

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

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人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人。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人的部分要相应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按规定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个人帐户的管理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按照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建立、健全职工基础资料,

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要求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登记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情况表》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变化情况表》。

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申报情况将数据输入微机管理,同时相应建立参保单位缴费台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变化情况表》,相应核定调整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3、对于因某种原因单位或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欠缴月份无论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缴均暂不记入个人帐户,待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入个人帐户

职工所在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用期间,职工个人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所足额缴纳的费用记入个人帐户,并计算为职工实际缴费年限。

出现欠缴情况后,以后缴费采用滚动分配法记帐:即缴费先补缴以前欠缴费用及利息后,剩余部分作为当月缴费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应对职工个人帐户进行结算,包括当年缴费额、实际缴费月数、当年利息额、历年缴费累计结转本息储存额等。利息按每年公布的记帐利率计算。

5、至本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有两种计算方法

方法一:年度计算法。即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在每个缴费年度结束以后按年度计算(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记帐时适用此方法)。

计算公式

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帐利率)+个人帐户本年记帐金额×(1+本年记帐利率×1.083×1/2)

方法二:月积数法。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按月计算(以上月职工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记帐时适用此方法)

计算公式

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帐利率)+本年记帐额本金+本年记帐额利息

其中

本年记帐额利息=本年记帐月积数×本年记帐利率×1/12

本年记帐月积数=∑〔n月份记帐额×(12-n+1)〕(n为本年各记帐月份,且1≤n≤12) 补缴欠缴的利息或本息和的计算办法见附件3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应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记录,为每个参保职工打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发给职工本人,由职工审核签字后,依年粘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妥善保存

7.统一制度之前各地已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与统一制度后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8.职工由于各种原因而中断工作的,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帐户继续计息。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9.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能挪作他用,也不得提前支取(另有规定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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