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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1

发布时间:2020-03-02 18:36: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1-09-21 09:35:0

2(天政规〔201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沉湖林业科技示范区,天门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天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天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要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我市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从201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原已开展试点的6个村合并实施)。

三、参保范围

凡具有我市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的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

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政府对参保人员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补贴20元,市财政补贴10元。对选择500元-1000元和1200—15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市财政在原有补贴10元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元和2元予以补贴。对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等缴费困难群体,市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对于长期缴费的城乡居民,超过15年以上的,每增加缴费一年,加发基础养老金1元/月。

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市财政支出。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三)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四)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应停发其养老金,不参加期间养老金待遇调整;期满后按之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础养老金调整。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继承。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与期间养老金待遇调整。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

(五)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失踪,在6个月以内,其养老金继续发给;超过6个月的,暂停发给养老金,待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申请,可补发和恢复其应享受的养老金;如被依法宣告死亡则按死亡后有关待遇规定处理。出国定居的领取养老金人员,养老金每月继续发放,每年凭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生存证明书(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证明其生存状况,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其进行领取养老金的资格认定。

(六)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发给生前月领取标准3个月的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七、待遇调整

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根据国家、省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及物价变化等情况确定。

八、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以上、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以上、未享受城镇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在2011年12月31日前补缴的,其补缴年限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鼓励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

九、基金管理

(一)农村人口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财政部门征收,城镇人口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并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挪用和侵占。

(二)市财政部门应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拨付资金,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三)市财政将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

十、基金监督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辖区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对多领、冒领养老保险金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监管。市城乡居民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统计和内控制度,按年度编制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一)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经办管理。现有农保经办机构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市、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鄂编发〔2010〕3号)精神,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充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设立按鄂编发〔2010〕3号文件执行。

(二)提高经办服务水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准确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

网络为城乡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切实做好账户管理、政策咨询、查询服务、养老金支付等工作。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一)与老农保衔接。原已参加老农保,并在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保)启动前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可继续按老农保规定享受老农保待遇,其标准和渠道不变。其中:已年满60周岁的,在享受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直接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年满60周岁后,按政策规定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老农保基金不足以支付老农保待遇的,由市财政给予补助。原已参加老农保,但在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启动时未领取待遇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原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年满60周岁后,统一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待遇。

(二)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省规定执行。

(三)要妥善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已经享受的其他社会保障待遇不变。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工作的重大意义,市政府将其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休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十四、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和睦和重大民生工程。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这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十五、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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