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立审批
一、项目名称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立审批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医政司、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资司关于贯彻实施《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四、受理条件
1、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合资、合作的中外双方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2)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3)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等方面的不足。
2、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2)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3)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
(4)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5)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与发展必须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申请在我国中西部地区或老、少、边、穷地区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或申请设置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和内容属于国家鼓励的服务领域,可适当放宽第一点及第二点规定的条件。
五、许可数量不限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政务大厅受理→承办处室审查与决定→政务大厅送达申请人
七、办理期限
法律规定:申请设立合资企业的,根据《合资法》第3条、《合资法实施条例》第8条,审批机关在收到全部规定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申请设立合作企业的,根据《合作法》第5条、《合作法实施细则》第7条3款,审批机关在收到全部规定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承诺时限 18个工作日。
八、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企业承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2、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3、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6、设置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设置地设区的市级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拟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审核意见。
7、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设置该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审核意见,其中包括对拟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规模(床位、牙椅)、诊疗科目和经营期限等的意见及批准医疗机构设置的书面决定。
8、由中外合资、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合同、章程;
9、拟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资、合作各方董事委派书;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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