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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审批工作汇报会(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7:01:13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医疗机构审批

医疗机构审批

审批依据:《医疗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审批条件: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的医疗机构,由其他代表人申请;

3、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

4、二人以上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责任性医疗事故和二级以上的技术性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受吊销医师和护士执业证书行政处罚不满两年及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后不满两年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患传染病未愈或者其他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

6、在县以上城镇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7、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8、设置护理站的个人,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从事五年以上护理专业的临床工作。

9、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1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的设置审批。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前款以外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10、申请设置个体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3)设置申请人的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及体检证明;

(4)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11、设置其他医疗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设置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5)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审批时限:30日内

承办处室:医政处、中医处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9号百业兴大厦21楼2115室

联系电话:67706612邮编:400020

注: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由中医处负责办理,百业兴大厦22楼2209室,联系电话:67706807。

举报投诉途径:重庆市卫生局纪检监察室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9号百业兴大厦20楼2001室

联系电话:67706690邮编:400020

推荐第2篇: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 办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审批条件:单位和个人设置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置审批阶段申请条件:

1、设置人应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设置人应不属于下列情形:(1)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2)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3)正在服刑的人员;(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6)省卫生厅规定的其它情形。

3、申请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机构连续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5年以上。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不符合汕头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3)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4)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5)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6)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7)省卫生厅规定的其它情形。申报材料:(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

4、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5、建筑设计平面图(简图);

6、由多个法人、组织共同设置以及由多人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7、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必须提交:(1)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法人、其它组织的法定身份证明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如是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政府任命拟设医疗机构筹建负责人的证明文件;(4)如经办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代表人,则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8、个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必须提交:(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医师执业证书》及《医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3)非在职证明;(4)任职履历证明(由曾任职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其从事专业工作时间、在职、病退、停薪留职、近5年是否发生过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单位意见等);(5)二级以上医院、保健院出具的6个月内的《体检证明》;

9、医疗机构土地使用、规划建设的证明材料。

(二)执业登记阶段申请条件: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1)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3)投资不到位;(4)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5)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7)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8)省卫生厅规定的其它情形。申报材料:(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复印件;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主要负责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8、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名称、床位开设情况报告;

9、《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10、《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11、医疗机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电梯等工程验收合格证、专用设施的使用许可证;

12、医疗机构与医疗废物处理中心签订的意向书;

13、环保、消防等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

14、《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报表;

15、《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检书》

16、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办事期限:设置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执业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受理申请时间自申请人提供相应阶段的全部申报材料之日算起。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具体情况您要跟申请地所在区县卫生局咨询。

推荐第3篇: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

一、受理、审批机关: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设置,由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受理、审批。

(二)在清城区范围内,区级以下(含区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镇卫生院及其分支机构、行政村举办的卫生站、区直属单位内设医疗机构,由清城区卫生局受理、审批。

(三)床位在100张(含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设置,送市卫生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由市卫生局审批。

(四)其他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由清城区卫生局初审并加具意见,送市卫生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由市卫生局审批。

(五)设置城市或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各县(市、区)卫生局受理、审批。

(六)设置单位内部机构,向所属县、市卫生局备案。

(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由地市卫生局受理初审,报省卫生厅审核,报卫生部审批

二、设置单位(人)资格:

(一)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个人,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经注册并在一级甲等以上医院从事同一专业执业5年以上,具有当地户口。

(二)申请设置农村卫生站的个人,必须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当地户口。

(三)下列人员或组织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或组织。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私立医疗机构投资人(不得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

6、开除公职或擅自离职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7、未经原单位同意的离退休医师。

8、男性65周岁以上,女性60周岁以上医务人员。

(四)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港、澳、台参照执行)

(1)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双方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之法人

(3)有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

(4)能提供国际先进管理、服务的经验与模式

(5)能提供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与设备

(6)弥补当地医疗卫生服务不足

(7)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人民币

(8)中方所占股权比例或收益不得低于30%

(9)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三、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提交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1、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基本情况;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和利用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占地和建筑面积、服务方式、服务时间、诊疗科目、科室设置、床位编制、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

6、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投资预算及5年内的成本效益分析;

7、拟设医疗机构在服务半径中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情况;

8、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三)选址报告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的环境和公共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选址方位图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其他

1、个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还需提交:身份证明、人事关系档案托管证明及协议书、户籍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体格检查证明;

2、两个以上法人、组织,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并经公证的协议书。注: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上述第

(二)条:第

2、

3、

4、

6、7款可简要阐述。

四、设置审批

符合条件的,30日内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拟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符合设置规划。

(二)申请人资格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设置医疗机构的目的与其经营性质不一致的。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建筑物不符合医疗卫生要求。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人员、设备达不到规定标准。

五、法律法规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颁布,1994年9月1日起实施)。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8月29日颁布,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六、工作流程

设置申请→窗口审核材料→材料不齐,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符合条件,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后送市卫生局医政科→资料审查→现场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申请执业登记→现场验收→登记→发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七、表格下载。有关表格请从清远市卫生局网页(http://qywsj.gdwst.gov.cn/)下载。

推荐第4篇: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制度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制度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管理

(一)医疗机构设置的管理的机关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制度,是关于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审批的法律制度的统一体。医疗机构设置的管理机关,也就是有权审批设立医疗机构的卫生行政管理机关。

我国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我国卫生部《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我国卫生部《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我国卫生部《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二)医疗机构设置的管理体制

从上述可以看出,我国医疗机构的管理体制,是垂直领导、分级分类管理、共同负责制。所谓垂直领导,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但是,上级卫生行政机关领导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工作,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对上级卫生行政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

所谓分级分类管理,即按级别、分类别进行管理。是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所谓共同负责,是指我国的医疗卫生管理特别是医疗机构的管理,首先由地方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然后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之后再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这就在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上形成了一个垂直领导、分级分类管理、共同负责的格局,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共同履行管理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的使命和职责。

(三)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分工

根据我国卫生部《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这就是说,医院类,疗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等较大型的医疗机构的审批权,是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较小、诊所、护理类、卫生所等医疗机构的审批权,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主体

(一)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主体类别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主体,就是设置医疗卫生机构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我国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国卫生部《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有权在我国设置医疗机构的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人、其他组织、个人、个人合伙组织、以及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外国医疗机构、企业、其他组织。

关于设置医疗机构的申请,卫生部《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这里讲的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这里称的个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我国公民(自然人);这里说的两人以上合伙,是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组织。

卫生部《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之所以将上述主体分别作出申请规定,是因为上述主体的资格、目的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不同。第一,就作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人民政府来讲,其设置医疗卫生的目的,是为其管辖范围内的人民解决就医难或者方便人民就医,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与社会产生纠纷时,其又可以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作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法人来讲,其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对自己的债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与社会产生纠纷时,其也可以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作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个人来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个人经营的,以个人的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的财产承担。因此,卫生部《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完全是出于对社会和人民负责的考虑。因为,作为个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出发点和目的来讲,不管我们怎么讲“医疗机构是„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宗旨”,但其设置医疗机构的出发点和目的,除了其愿发挥特长、施救众生、干一番事业等考虑之外,其决不会没有“盈利”的考虑。所以,我们在设置每个医疗机构之前,不得不考虑其发生医疗事故和承担民事责任。一般地说,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规模,和其经济实力是成正比的;一个人或者法人、合伙组织有能力设置何等规模的医疗机构,其也就有相应的经济条件和基础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四,对于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合伙组织来讲,其合伙人首先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这就是说,个人合伙组织对外债务的承担,是无限连带责任。卫生部《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应当也是出于对社会和人民负责的考虑。个人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由各合伙人共同申请,就会有效地预防个人合伙医疗机构在意外发生医疗事故时,不至于没有人承担民事责任、给受害者以救济的情况。

这里讲的无限连带责任,是指对于合伙人对外所负的合伙债务,每一个合伙债务人都有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每一个合伙债权人都有要求每一个合伙债务人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权利;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即对合伙债务,实行的是对外共同承担,对内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承担原则。

第五,作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来讲,其一般都是法人单位(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其一般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独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和资格。

第六,作为可作为我国的医疗机构的外国医疗机构、企业、其他组织来讲,我国卫生部、外经贸部共同颁布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其成为合资、合作单位的资格已作出严格规定,其主体资格自不必赘述。

(二)不能作为医疗机构设置的主体的情况

根据卫生部《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休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述

2、

3、

4、

5、6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三、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

(一)个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

根据卫生部《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3.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法人、个人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

法人、个人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作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法人来讲,其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符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第二,作为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合伙组织来讲,其每一个合伙人首先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次,其也应当有符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此外,其还应当有一定的经济条件,能够对外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条件

根据卫生部《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设置单位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2.有《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四、设置医疗机构的材料要求和程序

(一)设置医疗机构的材料要求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设置申请书;(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3)选址报告和建设设计平面图。

卫生部《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拟设医疗机构的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另外,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第一,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应当附自己的资信证明;第二,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

卫生部《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依据;应当包括所选地址的理由,自然状况和权属情况及其证明;

2.选址所在地的环境和公共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定和建筑面积。

(二)设置医疗机构的程序

1.提出申请。第一,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1)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2)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二,提出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交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三,根据卫生部《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个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四,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1)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2)《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15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2.审查与批准。关于对设置医疗机构申请的批准,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卫生部《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卫生部《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对此作出补充规定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

划》的设置审批。”

在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批过程中,为防止申请人未经批准而施工,卫生部《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施工。”

对于不予批准设置的情形,卫生部《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3)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4)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5)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6)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3.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内容。《实施细则》规定: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项目,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推荐第5篇: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

一、受理、审批范围:

辖区内设床位100 张以下的一级综合医院及门诊部、个体诊所等不设床位的其他医疗机构。

二、设置单位(人)资格:

(一)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个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满5年。

(二)具有本城区户口

(三)下列人员或组织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或组织。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私立医疗机构投资人(不得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

6、开除公职或擅自离职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7、未经原单位同意的离退休医师。

8、男性65周岁以上,女性60周岁以上医务人员。

三、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提交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1、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基本情况;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及有关疾病患病 1

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和利用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占地和建筑面积、服务方式、服务时间、诊疗科目、科室设置、床位编制、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

6、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投资预算及5年内的成本效益分析;

7、拟设医疗机构在服务半径中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情况;

8、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三)选址报告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的环境和公共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选址方位图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其他

1、个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还需提交:身份证明、人事关系档案托管证明及协议书、户籍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体格检查证明;

2、两个以上法人、组织,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并经公证的协议书。

四、设置审批

符合条件的,30日内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拟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符合设置规划。

(二)申请人资格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设置医疗机构的目的与其经营性质不一致的。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建筑物不符合医疗卫生要求。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人员、设备达不到规定标准。

五、法律法规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六、工作流程

设置申请→东昌府区卫生局医政科审核材料→材料不齐,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符合条件→受理后送市卫生局许可科备案→收备案回执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推荐第6篇: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推荐)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登记注册、变更登记、年度校验流程

1、主要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辽宁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2、工作部门:市卫生局医政科

3、材料不全:当日内或3日内一次性告知

4、医疗机构设置:受理设置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30日内答复;医疗机构登记注册:受理执业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45日内予以答复。未取得设置批准书不得开工建设,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医疗活动。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核

5、设置审核:组织监督员、专家组审验材料,现场勘验,检查和论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同意设置的,核发《设置医疗机构审批书》,不同意的向申请人书面答复。

登记审核: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经审核后方可施工,并要求在有效期内完工,再经有关专家现场检查和审核,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基本知识考核(包括消毒、隔离和无菌技术操作),合格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告知。

6、备案:要求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卫生行政部门在10日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有权纠正或撤销设置审批。

医疗机构变更登记审批

注:

1、医疗机构变更事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

2、由注册、审批、登记机关负责;

3、工作时限:20个工作日。

医疗机构校验

注:

1、医疗机构校在验期内遗失《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当申明和公告,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2、100张床以上医院校验期3年,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1年;

3、由设置审批、登记机关负责,工作时限30日。

医师执业注册流程

注:

1、重新申请注册(中止执业活动2年以上、《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情形消失的),除提交2-8项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

2、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2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经省卫生厅指定的机构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跨区域注册需提交颁发《医师资格证书》当地卫生局未注册证明;

3、变更注册需提交2-7项材料外,应提交《医师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跨区域变更的应提交原注册地点出具的证明和考贝的医师资格数据软盘。跨专业变更注册需按省卫生厅有关规定办理;

4、军队转业、复员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取得地方身份证)申请执业注册按卫生部、总后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5、执业助理医师获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应到医师注册相关申请执业医师注册,并上交原资格和注册证书;

6、工作时限为30日;

7、所有复印材料用A4纸,并由申请者填写“与原件相符”字样。

护士首次注册流程

注:

1、参加全国护士考试必须连续两年度内四科成绩均满60分,方可办理护士首次注册。

2、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普通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本科毕业者,可免试办理护士首次注册。

3、所有参加护士首次注册者,见习期必须满一年,并经考核合格。

4、符合其它注册条件,但现未在护理岗位工作者,只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大证),不予注册。

5、所有复印材料用A4纸,并由申请填写“与原件相符”字样。

推荐第7篇: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须知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须知

一、受理范围:

设置100张床位以上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北京市卫生局直属设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需提交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1) 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 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 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 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 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 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 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 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 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 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 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 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 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 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三)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 选址的依据;

(2) 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 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 占地和建筑面积。

(四)建筑设计平面图;

(五) 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六)名称预先核准书(营利性机构名称经卫生局同意后由工商局出具,非营利性机构由卫生局批准后到民政局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七)所在居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设置意见;

(八)医疗机构设置用地需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前置审核意见;

(九)医疗机构所在区县卫生局初审并签署意见。

填表要求用钢笔、签字笔或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空格,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凡要求的资料要按顺序提交并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且在每类资料封面上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其它:

咨询电话:12320

办理部门: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大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30;13:30-17:30,节假日除外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东北门“中环办公楼窗口大厅”内(南邻菜园街1号北京中环假日酒店) 邮编:100053 乘车路线:

56、423枣林前街西口下车南行过十字路口西侧;

5、

49、

53、1

22、38

1、

410、4

56、67

6、7

16、7

32、800、9

39、运通102椿树馆街下车东行至诺林大酒店斜对面

网址:http://www.daodoc.com(北京卫生信息网)中点击“许可大厅”或直接上http://210.75.201.203/xzxkdt(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大厅)网页查找相应办理事项。 这是北京市卫生局的可参考

推荐第8篇:工作汇报会

2009年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

给水排水设备分会工作会会议纪要

[2010]第X号

为贯彻落实姚兵会长在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2009年工作会议中讲话精神和刘哲秘书长在工作报告中提出的2010年工作计划,我分会于2010年1月22日下午13点30分召开了给水排水设备分会工作会。会议议定内容如下:

一、学习“重在调查研究”讲话成果汇报

通过学习姚兵会长在2010年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工作会议上题为“重在调查研究”的讲话,各部门的负责同志一致认为:调查研究是一切工作的基础,是实行正确决策的依据。作为给水排水行业从业人员,要有使命感、荣誉感和责任感,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工作,以便更好地为行业服务。分会作为二级协会在将要开展的调研工作中存在一些困难,但是同时我们也有一定的优势,我们要发挥分会的优势,克服困难。在上级领导指导和监督下,依托分会技术专家力量,由浅入深,由表及里地开展好调查研究工作。同时突出重点、结合实际,以国家的宏观政策为导向,以企业和行业最关心的内容为课题,积极开展行业状况统计调研工作。与会同志还提出,统计调研是一门专业、系统的学科,需要在工作和学习中不断提高调研能力,以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二、学习刘哲秘书长“2009年工作报告”

在学习了刘哲秘书长“2009年工作报告”后,与会代表一致认为: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完善给水排水产业发展环境、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有着重要的引领作用。我们要以“十一五”规划和2020年远景目标为指导,充分利用协会资源,积极做好行业规划的制订、宣贯和实施工作。充分发挥协会评奖评优的职能,鼓励企业转变生产管理模式,参与调整产业结构。通过制定行业规范加强给水排水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竞争,为建立优胜劣汰的良好市场秩序奠定基础。发挥标准的作用,推动节能减排技术的应用,引导企业向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产业模式发展。开展广泛的技术交流和培训活动,注重行业人才培养。聘请政府主管部门专家为外贸出口企业做专题咨询培训工作,积极帮助企业走入国际市场,确保对外经贸合作顺利进行。

三、全力配合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三十周年庆典活动的举办

与会全体工作人员积极为三十周年庆典活动方式献计献策,提出以下建议:

1、邀请中央电视台或北京电视台经济频道拍摄大型宣传片《风雨历程三十年》。

2、编写出版大型图册汇编《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风

云录》,含概行业专家、企业精英、协会骨干等人物介绍及大事记等。

3、举办三十年大庆各专业综合展览会。

4、召开大规模行业表彰大会。

5、举办三十年为协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方方面面答谢文艺汇演。

四、存在的问题和会后工作安排

虽然分会在去年的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和兄弟委员会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分会决定在今后的工作中:加深与各委员会的横向交流,结合实际取长补短;加强与住宅和城乡建设部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及行业组织的联系,更好的为行业办好事、办实事。

最后华明九同志指出,在新的一年里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次工作会议内容,以“创新年”和“调研年”为全年工作的宗旨,积极配合上级协会的工作,独立不惧的完成任务。

出席:华明九左亚洲张存民刘建王青园张晓阳佟幼华班彦琴李凯熊敏刘浩曹捩赵丽丽徐秀娟唐凯古晓琳孟柔王燚谭青葛欣周玲贾晓薇付慧敏

抄报: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

推荐第9篇: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立审批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立审批

一、项目名称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立审批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医政司、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资司关于贯彻实施《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四、受理条件

1、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合资、合作的中外双方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2)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3)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等方面的不足。

2、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2)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3)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

(4)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5)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与发展必须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申请在我国中西部地区或老、少、边、穷地区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或申请设置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和内容属于国家鼓励的服务领域,可适当放宽第一点及第二点规定的条件。

五、许可数量不限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政务大厅受理→承办处室审查与决定→政务大厅送达申请人

七、办理期限

法律规定:申请设立合资企业的,根据《合资法》第3条、《合资法实施条例》第8条,审批机关在收到全部规定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申请设立合作企业的,根据《合作法》第5条、《合作法实施细则》第7条3款,审批机关在收到全部规定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承诺时限 18个工作日。

八、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企业承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2、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3、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6、设置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设置地设区的市级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拟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审核意见。

7、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设置该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审核意见,其中包括对拟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规模(床位、牙椅)、诊疗科目和经营期限等的意见及批准医疗机构设置的书面决定。

8、由中外合资、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合同、章程;

9、拟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资、合作各方董事委派书;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推荐第10篇:医疗机构变更许可项目审批

医疗机构变更许可项目审批

发布时间:2011-05-18 14:44编辑:王悦 审核:王悦 浏览数:6

1一、审批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二、申报条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三、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变更项目的正式文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4、变更名称:须提交主管单位及本单位的相应的批准文件;

5、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须提交《医疗机构法定代理人任职证明》和《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及任免职文件;

6、变更注册资金:营利性医疗机构需出具经已注册的会计师或审计事务所审核、批准并加盖公章的资产变更证明或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提供变更后的资信证明或经已注册的会计师或审计事务所审核、批准并加盖章的资产变更证明;

7、增设诊疗科目的;须提交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请表,新增诊疗科目的诊疗用房建筑平面图、设备清单、医护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管理制度、开展业务情况;增设放射诊疗科目,须提供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涉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须提供《母婴保健技术许可证》复印件;

8、变更床位数的,应提交当地卫生区域规划,上级主管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提供相应人员、房屋、设施、设备等情况;

9、授权委托书;

10、承诺书。

附件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附件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表

附件3.申请单位承诺书

附件4.授权委托书

附件5.医疗机构变更许可材料清单

温馨提示:

1、申报材料请使用 A4 纸打印(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逐页加盖公章,复印件应清楚并注明“系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未取得

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2、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3、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41-5号

窗口服务电话:0451-53605333-8819

附件:

附件1_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doc

附件2_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表.doc

附件3_申请单位承诺书.doc

附件4_授权委托书.doc

附件5_医疗机构变更许可材料清单.doc

第11篇:01.4医疗机构变更登记审批

医疗机构变更登记审批

一、设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经营性质、床位(牙椅)和诊疗科目等执业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受理范围

经自治区卫生厅批准执业的三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疗机构、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所、美容医院、按规定由卫生厅登记的自愿戒毒医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

三、审批条件

(一)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章规定;

(二)医疗机构变更场所必须符合医院建筑规范要求,需经登记机构实地审核合格;

(三)医疗机构变更诊疗科目、床位等必须达到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

四、审批程序

五、需提交的申报资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根据不同变更情况,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医疗机构名称:提交变更名称的原因和理由材料,以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2)变更医疗机构地址名称:提交当地户证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

(3)变更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提交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颁发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

(4)减少诊疗科目:提交减少诊疗科目的原因和理由;

(5)增设诊疗科目:

1) 拟增设诊疗科目的原因和理由;

2)拟增设诊疗科目的医务人员姓名、学历、执业范围、职称、职务等基本情况;

3)拟增设诊疗科目负责人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证书原件经登记机关核实后退回);

4)拟增设诊疗科目的房屋建设平面图及设备清单。

5)拟增以下诊疗科目同时提交相关证书:

① 增设产科或计划生育专业的,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② 增设职业病科的,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和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复印件;

③增设X线、CT、磁共振成像、超声诊断专业和核医学、介入放射学、放射治疗专业的,提交相应项目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④增设疼痛科、重症医学科的,提交医院等级评审证书复印件。

6)增设器官移植诊疗科目同时提交:

①医院等级评审证书复印件;

②拟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医师和与拟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其专业履历;

③与拟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设备目录、性能、工作状况说明和相应辅助设施情况说明;

④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组成及人员名单; ⑤与拟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相关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6)变更床位:提交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数、护士数、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每张床位净使用面积等数据文件或法定报表(年度统计报表),以及床位使用情况报告(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核定)。

(7)变更所有制形式和注册资金由相应的主管部门提供证明;变更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由登记机关核定。

六、注意事项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格式文本由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代理人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二)《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中的“申请变更登记事项”表的所有项目都应填写完整,不能留空。

(三)变更诊疗科目的,在变更登记注册书的“申请变更登记事项”表中“原核准登记事项”栏填写原核准的诊疗科目的一级科目,“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栏填写“增加××科”即可。

(四)所有申请材料应用标准纸张A4纸打印,不能涂改,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同时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及核对时间,按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排列用反尾夹夹好,放入资料袋后提交。

(五)医疗机构变更登记事项(执业地址除外)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自治区卫生厅办理变更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变更执业地址的,须经迁入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并报自治区卫生厅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向区外迁移的,还应提交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自治区卫生厅核准办理注销登记。

七、审批时限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收到申报材料当场作出是否受理或要求申报材料补正的决定。自治区卫生厅自受理之日起十一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十一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审批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地址:南宁市桃源路

服务窗口: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

地址:南宁市怡宾路

咨询电话:

35号6号 0771-5595819

第12篇: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有关规定(详细)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校验和管理的

有关规定

一、主要政策依据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省卫生厅《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二、医疗机构的设置

设置医疗机构应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设置规划。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一)医疗机构的设置条件

1、基本条件

设置医疗机构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有与执业范围相应的医、药、护、技人员。人员配备符合相关规定,有一定组织机构。

(3)有与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疗业务用房,选址合理,布局合理,并符合卫生要求。

1 (4)有与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床位数、仪器、设备配备。 (5)有必要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等基本设施,并符合卫生要求。

(6)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7)有符合法定要求的资金。 (8)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他要求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者,连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3)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并具有所在地正式城市户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卫生技术人员; (4)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

(5)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卫生技术人员;

2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患有不适于从事医疗工作疾病的卫生技术人员;

(8)全民及集体所有制职工擅自离职或被开除公职未满五年的卫生技术人员;

(9)离退休医师未经原工作单位同意的; (10)不具有医疗业务知识和医疗管理能力者。

有前款第(2)、(3)、(4)、(5)、(6)、(7)、(8)、(9)、(10)项所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医疗机构的设置程序

设置医疗机构应经过申请与审批两个程序。

1、申请。拟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地方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申请人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3 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2、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1)审批权限:设置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不包括中医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同时报所在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设置中医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村卫生室的设置,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卫生院审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由乡镇卫生院直接设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2)审批时限及不予批准情形:卫生行政部门应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①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②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③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格证明; ④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⑤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⑥选址、建筑设计不符合卫生学要求。 (3)审批工作要求

4 ①没有对医疗机构设置进行规划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批准设置医疗机构。

②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审批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把关,谁负责;对医疗机构类别、规模等主要审批事项,要实行集体审议、集体决定。

③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材料。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批准设置医疗机构;必须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申请人资质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置协议书、选址报告、资信证明、建筑设计平面图等设置申请材料,以及医疗机构土地使用、规划建设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④实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公示制。卫生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要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组织查实,未查实前不得批准设置。

⑤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备案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时,应当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备案报告,详细报告审核结论、批准事项等情况。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备案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考核,对于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违规审批医疗机构的,要依法及时纠正或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设置审批。

四、医疗机构名称的法律规定

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5 识别名称是指该医疗机构特有的,与其他医疗机构相区别的名称。按照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可以用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等作为识别名称。

通用名称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类别而划分的某一类别的医疗机构名称,如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医务室、急救站、防治院等。

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医疗机构实施办法》规定的原则。

五、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与校验

医疗机构被依法审查批准后,还不能从事诊疗活动。要开展诊疗活动,必须依法进行执业登记。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卫生行政部门通过执业登记,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符合条件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才可以从事诊疗活动;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不能从事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一)申请执业登记的条件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投资不到位;

4、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5、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7、业务技术、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不合格;

9、名称、地址等不符合相应规定。

(二)医疗机构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必须提交有关材料。

(三)执业登记有关工作要求

1、建立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现场审查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要按照规定对拟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

7 审查。要组织现场审核专家组(对专家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对拟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科室设置、仪器设备、基本设施以及执业人员资质、基本知识和技能等进行现场抽查审核,形成书面意见。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严格遵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认真执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严格审核医疗机构。以满足医疗工作需要,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为原则。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批准设置卫生部未明确基本标准的专科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

3、准确核定诊疗科目。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等规定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确保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和服务项目与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及所承担的功能和任务相适应。对在一级诊疗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且具备相应设备设施、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条件的,应当核准登记二级诊疗科目;禁止只登记一级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开展技术复杂、风险大、难度大、配套设备设施条件要求高的医疗服务项目。专科医院原则上只能核准与其所属专业相关的诊疗科目。

4、严格医疗机构类别核定。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核定医疗机构的类别。申请设置“其他诊疗机构”的,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未经卫生部备案同意,不得核定“其他诊疗机构”类别。

5、规范医疗机构命名。核定医疗机构名称必须符合《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遵循名副其实,名称与类别、诊疗科目相适应等命

8 名基本原则,做到医疗机构命名准确、规范、合理。要规范使用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不得擅自增加、更改;要准确核定医疗机构识别名称,不得核定可能产生歧义或误导患者的医疗机构名称。

(四)医疗机构登记校验

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每3年校验1次。

1、医疗机构校验审查内容及形式

医疗机构校验审查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两部分。 (1)书面审查的内容和项目包括: ①校验申请材料;

②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

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校验内容和项目。

(2)现场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

②与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③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现场审查由登记机关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

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现场审查: ①2个校验期内未曾进行现场审查的; ②医疗机构在执业登记后首次校验的; ③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的;

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校验时限: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校验审查,做出校验结论,办理相应的校验执业登记手续。

3、校验结论: 校验结论包括“校验合格”和“暂缓校验”,暂缓校验应当确定暂缓校验期。登记机关作出“校验合格”结论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校验合格章。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暂缓校验”结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①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

②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③限期整改期间; ④停业整顿期间;

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医疗机构应当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再次进行校验。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 10 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六、医疗机构执业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诊疗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同时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核定登记的诊疗科目内开展诊疗活动;

(二)加强医务人员的技术训练和医德教育;

(三)严格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死亡证明和出生证明书的出具规定;

(四)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并实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家属签字制度;

(五)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

(六)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等工作。

第13篇:申请医疗机构审批所需材料

一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提交的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基本情况;

2、所在地区的人品、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部和疾病流行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和利用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要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占地和建筑面积、服务方式、服务时间、诊疗科目、科室设置、床位编制、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仪器、设置配备;

6、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投资算及5年内的成本效益分析;

7、拟设医疗机构在服务半径中与其他医疗机构改革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情况。

三、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5、选址方位图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资信证明(银行和会计事务所出具)

五、房屋使用权证明(租凭协议及房产证复印件)

六、个人申请需要提交申请人的简历和有关证件,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户口簿复印件等;

单位申请需要提交设置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七、由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个以上合伙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并经公证的协议书。

二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所需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卫生学评价报告(疾控中心出具);消毒供应室和放射科(X光室)的合格证明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房产证及租凭合同复印件)

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

6、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会计事务所出具);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范;

8、医疗机构法人、主要负责人和各科室负责人的简历及有关证件,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户口簿印件等;

9、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卫技人员花名册(包括人员一览表、资格证书及职称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医疗机构拟注册人员的注册/变更申请表复印件等);

10、医疗设备清单(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和合格证复印件)及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11、个人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还应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并经公证的协议书;股份制医疗机构还应提交组织章程;

12、消防、环保验收合格证明

13、有病员食堂的须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工作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注:1所提交材料须用A4纸电电脑打印按以上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册(附封面、材料目录)一式两份。

2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带原件核实,并在复印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章公章。

第14篇:济南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济南市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和执业登记实施办法

根据《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卫生计生系统“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卫政法字„2018‟2号)对于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要求,现就济南市行政区域内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审批对象

根据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

二、设置主体

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置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

三、办理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颁布)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8月29日公布,2017年2月21日修订)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四、受理机关

单位或者个人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由济南市和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职责权限予以办理:

(一)济南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除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范围之外的床位在100张(含)以上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专科医院等机构的设置审批事项,以及国家明确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的设置审批事项。主要包括床位在100张(含)以上的营利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以及营利性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二)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事项。主要包括床位不满100张的营利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以及营利性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护理站、盲人医疗按摩所、养老机构医务室、养老机构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五、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受理与公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向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送《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事项征求意见书》,征求是否同意设置的意见,对通过审核并征得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的,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形式可以采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网站公示、在选址地点张贴公示等多种形式,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等。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组织查实,未查实前不得批准设置。公示无异议后,审批机关正式受理,进入审批程序。

(二)审批与备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职责,填写《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提交设置审批备案报告。不予批准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为10个工作日,补正资料及整改不计在期限内,下同)。 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及时出具《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对违规审批行为于30日内出具《医疗机构设置备案处理意见书》予以纠正。

(三)执业登记。原则上,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申请人向相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相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并对其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及时组织现场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步进行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登记。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注册登记时限为45个工作日。

六、申请资料

(一)设置审批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十四项内容,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护理站等基层小型医疗机构可不报告其中的

(二)、

(三)、

(四)、

(十三)、

(十四)项内容;

3.选址报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四项内容)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资信证明;

5.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6.名称中含有其他单位或组织名称的,或需要经过特殊核定的,应提交相关核定依据;

7.由两个以上单位、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资或合作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需提供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原件;8.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需按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提供资料,提供外方具有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医学技术的证明材料。

(二)执业登记

1.《医疗机构注册登记申请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目录;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8.开展放射诊疗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申请并提供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等有关资料;

9.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提供医疗美容科设置情况说明(含组织管理、设施设备、技术水平等)、《医疗美容项目申报表》及医师、护士医疗美容工作培训证明、进修证明;

10.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还应当提供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七、鼓励措施 主动发布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引导社会力量投资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快推进社会办医成规模、上水平发展,为社会办医预留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空间。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数量和地点的限制。优先设置审批社会力量举办的资源稀缺的专科医疗机构。鼓励具有中高级职称的执业医师举办私人诊所,探索成立医师工作室(站)。

第15篇: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www.daodoc.com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0‟84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卫医发[2008]3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工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9年12月17日经北京市卫生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卫生局要按照•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本区县审批的医疗机构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医疗机构整改。并将•办法‣落实情况于2010年7月1日前报北京市卫生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网址:http://www.daodoc.com- 1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www.daodoc.com

(一)1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各级各类专科医院、通用名称为“中心”的医疗机构、专科疾病防治院等,由区县卫生局初审合格后,报北京市卫生局审批。

(二)100张床位以上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由区县卫生局初审合格后,报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审批。

(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由区县卫生局初审合格后,报北京市卫生局审核;北京市卫生局审核合格的,报卫生部审批。

(四)其他医疗机构,由区县卫生局审批,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报北京市卫生局备案。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报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 实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公示制。卫生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要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等(公示样式见附件)。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组织查实,未查实前不得批准设置。

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和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除外)由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和变更登记。

网址:http://www.daodoc.com- 3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www.daodoc.com 疗机构开展技术复杂、风险大、难度大、配套设备设施条件要求高的医疗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应向准予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增设诊疗科目的书面请示;

(二)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医疗机构设计平面图(标明新增诊疗科目用房位置);

(三)拟聘执业人员有关情况(医、护、药、技、院感、质量管理人员名录及•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卫生技术职务证书‣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四)拟开展科目的设备情况;

(五)相关规章制度目录、开展业务情况说明等;

(六)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本办法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

第十三条 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增设诊疗科目后,医疗机构方可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医疗机构设置诊疗科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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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以外的其他科室的,应按照相关要求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核准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等的规定,填写和打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设置该医疗机构投资总额的30%。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新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信息反馈至同级卫生监督所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监督所应在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3个月内对医疗机构执业情况开展例行监督检查,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性质是否与登记内容相符;核对诊疗科目、执业人员及医院感染管理情况与实际开展项目是否相符;医疗广告是否符合要求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依法予以处理并及时将结果反馈至登记部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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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医疗机构许可审批所需材料

http://www.daodoc.com:8107/jcspgs.do 受理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申办材料

(一)社会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筹建情况的自查报告(应说明各个科室设置情况);(1份)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1份)

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名称核准通知函》复印件;(1份)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及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5、医疗机构科室布局建筑设计平面图;(1份)

6、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1份)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1份)

8、药品种类清单、仪器及设备清单;(1份)

9、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10、医疗机构人员花名册(医护人员、卫技人员)(1份)

1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件复印件(包括身份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毕业证及聘用证明。执业医师已注册的应提交原注册机构所辖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变更通知书;首次注册的提交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健康体检报告,已经取得医师资格证后两年未注册的须提交培训并考核合格证明;执业护士未在厦门注册的应提供执业护士变更注册申请书,外省的还应经对方省卫生厅同意意见;其他医技人员已在其他医疗机构工作的应提供原机构同意意见);(1份)

12、公安消防对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意见书(门诊部以上须提交,含门诊部);(1份)

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门诊部以上须提交,含门诊部);(1份)

14、辅助科室相关材料:(1份)

1)检验科:市临检中心的质控报告复印件

2)影像科(B超):厦门市计量测试所仪器检定证书复印件

3)放射科:诊疗设备的仪器检定证书或市疾控验收合格证明、《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工作人员证及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复印件

15、个人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还应提交合同书;股份制医疗机构还应提交组织章程;(1份)

16、49岁以下女同志应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材料;(1份)

17、提供的资料真实性的保证书;(1份)

18、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内部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筹建情况的自查报告(应说明各个科室设置情况);(1份)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1份)

3、《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医疗机构名称核准通知函》复印件;(1份)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及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5、医疗机构科室布局建筑设计平面图;(1份)

6、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1份)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1份)

8、药品种类清单、仪器及设备清单;(1份)

9、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10、医疗机构人员花名册(医护人员、卫技人员)(1份)

1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件复印件(包括身份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毕业证及聘用证明。执业医师已注册的应提交原注册机构所辖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变更通知书;首次注册的提交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健康体检报告,已经取得医师资格证后两年未注册的须提交培训并考核合格证明;执业护士未在厦门注册的应提供执业护士变更注册申请书,外省的还应经对方省卫生厅同意意见;其他医技人员已在其他医疗机构工作的应提供原机构同意意见);(1份)

12、公安消防对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意见书(门诊部以上须提交,含门诊部);(1份)

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门诊部以上须提交,含门诊部);(1份)

14、辅助科室相关材料:(1份)

1)检验科:市临检中心的质控报告复印件

2)影像科(B超):厦门市计量测试所仪器检定证书复印件

3)放射科:诊疗设备的仪器检定证书或市疾控验收合格证明、《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工作人员证及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复印件

15、个人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还应提交合同书;股份制医疗机构还应提交组织章程;(1份)

16、49岁以下女同志应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材料;(1份)

17、提供的资料真实性的保证书;(1份)

18、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注:以上材料应逐页加盖公章,所有涉及复印件的材料应提交原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申办条件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不含设床位的专科医疗机构)。办理条件:

1、持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审批—>办结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日期: 2013-11-14 字号:大、中、小

答: 执业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筹建情况的自查报告;(2份)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2份)

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份)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及租赁合同;(2份)

5、医疗机构科室布局建筑设计平面图;(2份)

6、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2份)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2份)

8、科室设置情况(包括消毒供应室);(2份)

9、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2份)

1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2份)

12、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汇总(包括姓名、职称、职务、所在科室、已取得相关证书名称、编号等)及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医师已注册的应提交原注册机构所辖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未注册的提交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执业护士未在厦门注册的应提供执业护士变更注册申请书,外省的还应经对方省卫生厅同意意见。其他医技人员已在其他医疗机构工作的应提供原机构同意意见);(2份)

13、公安消防对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意见书;(2份)

1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2份)

15、个人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还应提交合同书;股份制医疗机构还应提交组织章程;(2份)

16、49岁以下女同志应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材料;(2份)

17、凡新建、改建或迁建的医疗机构,应提交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2份)

18、提供的资料真实性的保证书;(2份)

19、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注:以上材料应逐页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各项制度应注明成文日期。

第17篇: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提交材料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提交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手术室、消毒供应室平面图单列);

4、《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意见;

5、《医疗机构分类性质申请书》;

6、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7、非营利性承诺书(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

8、如委托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9、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申请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复印需加盖机构公章

备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被开除公职或擅自离职的医务人员;

(八)患传染病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合执业行医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需要提交材料

1、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或河南省医疗机构医疗美容项目执业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出具单位、会计事务所资质证明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7、医疗机构人员名录、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8、医疗机构拟注册人员的注册(或变更)申请表

9、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专科医疗设备对应关系表

10、《医疗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请表

11、基础医疗设备和诊疗科目相应和其他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申请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复印需加盖机构公章,同时应符合对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执业登记评审细则》 备注: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详见: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 《执业登记评审细则》详见: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美容执业机构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豫卫发【2003】4号)、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一级综合医院执业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豫卫医【2013】157号)

第18篇:工作汇报会主持词

2012年工作汇报会主持词

同志们:

此次汇报会是经XX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期一天半。今天利用一天的时间,随机听取有关部门汇报,明天上午由各县委常委、副县长总结今年工作,特别是明年工作谋划情况,最后肖书记传达市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并作重要讲话。在年终岁尾召开大规模的汇报会,主要目的是盘点今年工作,谋划明年工作,同时,为县委全会和全县经济工作会议做准备。在这里提醒一点:各单位在汇报的时候要言简意赅、不说虚话套话,突出今年的重点、亮点工作及明年的工作谋划情况,特别是重点项目和涉及民生的大事、实事。

刚才,各县委常委、副县长分别就分管工作开展情况及明年工作谋划情况讲了具体意见,大家一起学习了市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肖书记作了重要讲话,对结合我县实际贯彻学习十八大精神,做了很好的解读,肖书记的讲话站位高、立意深,具有非常强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为贯彻落实好今天的会议精神,特别是XX书记的讲话精神,我再强调三个方面:

一、总结今年要坚定信心。今年以来,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全县政治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这一点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可以体现出来,也足以说明我们的队伍是有战斗力的。成绩值得肯定,但问题同样不容忽视,尤其是个别单位在抓落实方面与县委、县政府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一些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够理想、不够规范。各级各部门要在总结好今年的基础上,深入查找工作中的不足,一定要把问题查清找准,把原因分析透彻,把经验总结到位,为高标准做好今后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希望各级各部门继续保持昂扬的斗志、饱满的热情、务实的作风,坚定信心,提振精神,抓好工作。

二、谋划明年要为民务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已经召开,省、市也将相继召开会议部署明年的工作,刚才我们一起学习了市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肖书记对今后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会后,各单位要立即组织召开专门会议,认真学习市委十届四次全会和肖书记的讲话精神,全面谋划好明年工作思路。要突出两点:一是为民。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科学谋划工作,坚持“立足民本、尊重民意、关注民生、促进民富”原则,紧紧围绕项目建设、城乡发展、生态文明、民生事业,多谋划一些立县富民的大项目、好项目,多谋划一些打基础、备后劲的工作,多谋划一些公益性、惠民生的实事,促进社会健康、快速、和谐发展。二是务实。要突出实干、干事,做到量力而行、尽力而为。要把工作往深里做、实里做,往群众身边做、心坎做,让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到,真正让百姓更多地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提高群众幸福指数,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

三、干好工作要狠抓落实。全县各级各部门必须认真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集中精力,干好工作。当前正值年终岁尾,各项检查多、考核多,希望大家在工作落实上多用些心思,多花些精力,多下些功夫,把心思凝聚到发展上,把精力集中到事业上,把本领施展到工作上,全面提高工作执行力和落实力。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对照年初任务目标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看看哪些问题还没有很好的解决,哪些指标还没有完成,哪些任务还存在疏漏,立即采取措施,迎头赶上。特别是承担考核任务的部门,各项工作要盯紧盯死,确保完成,争先进位。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把工作决策与民声、民意、民情有机结合起来,把民生功课做到实处,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确保今年收好尾、明年开好局。

散会!

第19篇:学校工作汇报会

下营藏族乡

2011年6 2011年“两基”工作汇报 月

下营藏族乡中心学校“两基”工作汇报

一、基本情况:

下营藏族乡中心学校是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全校有教师37名,17个教学班(学前班4个、小学10个、初中3个)。在校学生共有384名(学前班35人、小学生231人、初中生118人),小学平均班容量为23.1人,初中平均班容量为39人。

二、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1、教师队伍方面:

全校小学专任教师23人,中专及以上学历23人,学历合格率为100%,初中专任教师15人,大专及以上学历15人,学历合格率100%。2001年后补充教师5人,大专及以上学历5人,学历合格率为100%;初中校长1人,持证上岗,合格率100%。

2、办学条件方面:

中心学校校舍总面积3024平方米,生均占有量为13.1平方米,其中教室1330平方米;实验室110平方米,食堂105平方米,综合宿舍楼1354平方米;课桌凳配齐率100%;初中理科教学仪器价值5.1万元,配齐率100%;共有图书2627册,生均11.4册;年报刊经费1700元。

4、教育质量方面:

小学实际毕业47人,毕业率为100%,体育合格人数为47人,合格率100%,小学各年级行为规范合格人数231人,合格率为100%;初中毕业39人,毕业率为100%,体育合格人数为39人,合格率100%,中学各年级行为规范合格人数118人,合格率为100%。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领导重视,精心部署

根据双高普九目标,我校将“两基”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亲自抓,教导处具体操作。做到“两基”有主管、项目有分管、事事有主办。

1、宣传到位。学校利用教师会、板报、校园广播、宣传标语等多渠道大力宣传“两基”巩固与提高工作的重要性,贯彻落实新《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并与学校教育教学常规管理紧密结合,从而使这项工作得到广泛的舆论支持。

2、认识到位。由于宣传到位,全体教师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把“两基”迎国检工作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来完成。

3、领导到位。学校接到迎国检任务以来,做到目标明确,工作开展有序,并确保与教育教学工作同步推进,做到“两不误,两促进”。

4、行动到位。为了建立健全各种资料,动员广大教师加班加点,及时做好各种表、册、卡、图的建档工作。主要领导经常深入现场办公,积极协调工作,同心协力解决大小问题,坚决杜绝辍学生的产生,建立健全辍学生报告制度,保证每一个适龄儿童正常入学,完成教育。

(二)控辍保学工作情况:

1、保证普及程度达标

为了保证入学率,学校努力把宣传工作做好,为了使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我校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召开家长会等对家长进行宣传,使家长懂得依法送子女按时入学的道理,同时学校做好学龄前儿童的摸底工作,及时发放《义务教育通知书》通知家长送子女入学接受教育,由于工作做得好,适龄儿童均能按时入学。

为了保证小学辍学率在1%以下,中学辍学率在3%以下,我校采取以下措施:

①重视做好家校联系工作,走访学生家长,填写班主任记录手册,

定期跟家长沟通、联系、交流,一旦发现有辍学苗头,立即采取措施,避免和防止学生辍学。因此,服务范围内适龄儿童中途没有辍学现象,小学生毕业率100%。

②准确定位学校的办学思想和理念。培养学生浓厚的学习兴趣、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

③与各位班主任签订了责任书。

(三)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情况

学校坚持规范管理:加强各分口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检查监督、落实责任制,加强制度建设和学习,制定各种规章制度保证各项工作的规范运行;学校各项工作管理规范,落实到人,责任到人。几年来我校无师生伤亡重大事故。具体做法:一是加强安全知识学习,强调安全责任,设立安全领导小组,对学校设施及安全隐患及时排查;二是制定各种安全预案,完善安全制度;三是做好各项安全工作常规检查,如消防设施、学校建筑等,有检查、有记录、有责任人。重视室外课安全教育,加强安全防范,定期进行安全演练。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图书陈旧,不能适应现在的教学与阅读。

2、生物教学仪器设备有些落后,不能适应当前教学改革的不断变化。

3、学校用电严重不足,现有电脑无法正常工作

五、今后工作的设想

1、以校本教研、课题研究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两基”工作的实现,离不开教师。关注教师发展,学校才能发展,学生才能发展。继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鼓励先进。

2、制定目标,促德育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3、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从物质文化、绿化、美化、人文景观、制度建设等方面加强建设,通过精神文化、校风建设、校园文化活动等提升我校校园文化建设水平。

4、加强学校档案管理,结合学校管理特点,进一步规范学校档案管理工作。

我们将本着对国家、对社会、对家庭、对祖国未来负责的态度,

依法办学,依法治教,巩固“两基”成果,办好人民满意的学校。

第20篇:旅游工作汇报会

篇1:2015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工作报告(全文) 2015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工作报告(全文) 国家旅游局局长李金早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4年全国旅游业发展情况,分析旅游业发展面临的形势,部署下一段重点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旅游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对旅游业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1月8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家旅游局工作报告上作出重要批示,这是对我们的鼓励、鞭策。1月12日,汪洋副总理听取国家旅游局工作汇报后及在当天下午主持召开的国务院旅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上发表了重要讲话,随后又专门作出批示,对我们旅游战线给予了鼓励,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扎扎实实做好工作。

现在,我代表国家旅游局讲三个方面的情况。

一、2014年全国旅游工作和旅游业发展情况

2014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面对经济下行压力、经济结构深度调整的新形势,旅游全行业积极努力,旅游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旅游发展环境不断改善。全国人大开展《旅游法》执法检查,推动了《旅游法》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提出了新时期旅游业改革发展的方向和任务;国务院成立旅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创新了协调商议旅游业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机制。与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共同开展提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素质宣传活动,营造文明旅游社会氛围。各省区市深入贯彻落实国发31号文件,强化了旅游统筹协调机制,海南、北京、云南、江西、广西、西藏等六个省区市先后成立旅游发展委员会。海南、云南、上海等地修订了旅游条例。山东、浙江、甘肃、安徽等省先后出台贯彻落实国发31号文的政策文件。旅游综合改革深入推进,共有十个市县开展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点。

(二)旅游品牌开发持续推进。落实中国“智慧旅游年”各项工作。实施美丽乡村富民工程,七部门联合发文在全国挑选出6130个重点扶持村开展乡村旅游扶贫,与扶贫办共同推进旅游扶贫试点工作。实施中国旅游商品品牌提升工程,举办“中国国际旅游商品博览会”和“中国旅游产业博览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投入4亿元旅游发展基金支持新建改建约40万个景区停车位,投入1.5亿元贷款贴息支持90多个旅游项目转型升级。与国家开发银行联合推出135个中国旅游投资优选项目,在全国投资增速放缓的情况下,实际完成旅游投资约6800亿元,同比增长32%。推动全国红色旅游二期规划落实,广泛开展系列红色旅游主题活动。全年乡村旅游新增收入400亿元,新增就业约20万人,带动超过3300万农民受益;新增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36个;新增5a级旅游景区9家,目前全国5a级旅游景区总数达184家。

(三)旅游管理和服务继续加强。贯彻《旅游法》,开展治理旅游市场秩序自查自纠;探索依靠市场主体开展市场监督的有效方式,分区域、针对性地开展治理旅游市场秩序行动。持续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发布10项旅游行业标准,启动第三批标准化试点。进一步简政放权,取消边境旅游项目许可,下放外资旅行社设立审批、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和4a级景区评定。在全国开展“寻找最美导游”活动,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以导游援藏和旅游人才援藏、援疆为重点,开展西部旅游人才援助。完成旅游行政干部培训和旅游业青年专家遴选,推动旅游职业教育改革。全行业积极参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深化各项整改措施,有力地推动了全行业的作风转变。

(四)旅游开放合作继续进行。举办第八届apec旅游部长会议并发布《澳门宣言》。举办2014年中国国际旅游交易会和第14次世界旅游旅行大会;设立中国—中东欧旅游促进机构与旅游企业联合会协调中心。制定外国人入境旅游市场中长期发展规划。实施“美丽中国”全球统一品牌战略。推进大湄公河、大图们江次区域旅游合作。新增上海自贸区地中海邮轮旅行社作为试点经营出境游业务的外资社,广东省开放5家港澳独资旅行社经营内地居民赴境外团队旅游业务;开放太原等10个城市赴台个人游,增加第六批赴台游组团社。进一步简化赴台团队游手续,取消个人游城市赴台团队发票查验。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累计突破千万人次大关。以第十七届海峡两岸旅游同业联谊会和第六届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圆桌会议为平台,深化两岸旅游合作,继续完善海旅会和台旅会磋商机制。到2014年底,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达151个。

在旅游全行业的共同努力下,2014年旅游业实现平稳增长。预计国内旅游36亿人次,增长10%;入境旅游1.28亿人次,下降1%;出境旅游首次突破1亿人次大关,达到1.09亿人次。全年旅游总收入约3.25万亿元,增长11%。

2014年旅游业发展取得的成绩,是全国各地、业内业外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与境内外同行有效合作的结果。邵琪伟同志曾作为国家旅游局主要负责人,坚持改革开放,精心组织、全力推进,为旅游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王志发同志求真务实、勇于克难攻坚,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旅游业发展仍然面临许多严峻挑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旅游市场秩序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地方旅游市场乱象丛生,甚至存在黑恶势力的影响,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旅游不文明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国家和民族的形象。旅游厕所还达不到游客的要求,与国际标准还有很大差距,脏、乱、差的现象仍然存在。旅游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各级政府对旅游业的支持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财政、金融促进旅游产业的抓手不多。旅游涉外纠纷日益增加,旅游大外交格局还没有形成。我国拥有庞大的入出境旅游市场规模,但还没有相应的国际话语权。旅游管理体制不顺,“小马拉大车”的矛盾还比较突出。旅游部门和旅游社会管理信息化水平很低,远远不适应互联网时代的要求。旅游基础研究薄弱、旅游统计严重滞后、旅游人才支撑不足等问题也很突出。这都需要我们下大力气加以解决。

二、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2015年不同寻常,既是全面深化改革、“十二五”收官、谋划“十三五”发展的关键之年,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的转承之年。“风物长宜放眼量”。我们要深刻认识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旅游业,就需要以更长的时间跨度去观察、分析和把握。

(一)过去35年的回顾和未来35年的展望

1.过去35年,我国旅游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实现了从短缺型旅游发展中国家向初步小康型旅游大国的历史性跨越。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旅游已经从少数人的奢侈品,发展成为大众化、经常性消费的生活方式。国内旅游从1984年约2亿人次增长到2014年的36亿人次,增长了17倍。入境游客从1978年的180.92万人次增长到2014年1.28亿人次,增长了近71倍。

——旅游业已经从外事接待型的事业,发展成为全民广泛参与就业、创业的民生产业。 ——旅游业已发展成为综合性的现代产业,旅游业对相关产业贡献大幅提升。 ——旅游市场已从入境游为主,发展到入出境旅游并重,深度国际化大交流、旅游外交功能凸显的新阶段。改革开放之初,我国以接待入境旅游者为主,国内旅游仅有小规模的差旅和公务活动,更不存在有规模的出境旅游。经过35年的快速发展,我国形成了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出境旅游三大市场三足鼎立的格局。

——旅游业发展由点到面、由局部到整体,形成了各地、各部门全面推进的大格局。几乎所有的省区市都将旅游业作为战略性支柱产业,85%以上的市地州盟、80%以上的市县区将旅游业定位为支柱产业。

2.未来35年,我国将由大到强、由快到好,实现从初步小康型旅游大国到全面小康型旅游大国,再到初步富裕型旅游强国的新跨越。到2020年,从初步小康型旅游大国迈向全面小康型旅游大国,年人均出游次数到 5次以上,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我国旅游业在规模、质量、效益上都达到世界旅游大国水平。到2050年,我国成为初步富裕型国家,实现从全面小康型旅游大国到初步富裕型旅游强国的新跨越,年人均出游达10次以上,我国旅游发展质量、水平、效益、综合竞争力、旅游文明程度等达到世界发达国家前列,全面实现旅游现代化、国际化、信息化和品质化。形成一批世界级旅游城市、世界级旅游企业、世界级旅游目的地,世界级旅游景区、世界级旅游院校、世界级旅游专家,形成一批世界旅游品牌。

(二)旅游业正在成为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新增长点

旅游业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旅游是传播文明、交流文化、增进友谊的桥梁,是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一个重要指标。旅游业是综合性产业,是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旅游是修身养性之道,中华民族自古崇尚“读万卷书、行万里路”。李克强总理要求我们“围绕发挥旅游在扩内需、稳增长、增就业、减贫困、惠民生中的独特作用,砥砺开拓,扎实工作,着力创新旅游管理体制,着力依法规范旅游市场,着力推进现代旅游产业发展,着力培育旅游经济增长点,让旅游更安全、更便利、更文明、更舒心,为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跃升作出新贡献。”汪洋副总理指出,“旅游业?量?的扩张和?质?的提升,将带动一大批相关产业发展。在新常态下,旅游业是稳增长的重要引擎、是调结构的重要突破口、是惠民生的重要抓手、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是繁荣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对外交往的重要桥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战略地位更加凸显。”

旅游业正在成为新常态下新的增长点,与传统增长点及其他新增长点相比,旅游业这个新增长点究竟新在哪里?概括起来主要有九个“新”。

1.旅游业是资源消耗低、环境友好型、生态共享型的新增长点。 2.旅游业是消费潜力大、消费层次多、持续能力强的新增长点。 3.旅游业是兼具消费、投资、出口“三驾马车”功能的新增长点。

4.旅游业是就业容量大、层次多样、类型丰富、方式灵活、前景广阔的新增长点。 5.旅游业是带动全方位开放、推进国际化发展的新增长点。

6.旅游业是增强国民幸福感、提升国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的新增长点。 7.旅游业是优化区域布局、统筹城乡发展、促进新型城镇化的新增长点。 8.旅游业是促进脱贫致富、实现共同小康的新增长点。

9.旅游业是新的经济社会组织方式,是有助于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新增长点。

(三)需要厘清的一些观点和说法1.旅游究竟是软实力还是硬实力? 长期以来,有一种说法很流行,说“旅游是软实力”。

说旅游是软实力,这是由旅游的文化特性决定的。但是,旅游不仅是软实力,更是一种硬实力,这是由旅游业的经济属性和产业功能决定的。旅游业已成为综合性大产业,旅游业关联度大、涉及面宽、拉动力强,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意义重大。无论是对gdp的贡献,对消费、投资、出口的贡献,还是对相关重点行业的贡献、对就业的贡献等,都充分体现了旅游业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硬实力。前面我们对改革开放35年来旅游业发展的回顾,已经十分明显地看出旅游作为硬实力,作为部分国家、地区和城市发展的重心和经济增长的驱动力,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形成的综合贡献。根据wttc发布的数据,2013年世界旅游业占gdp的比重已经达到9.5%,对就业的贡献超过10%。在地方,旅游作为硬实力的地位也日益凸显。例如,西藏旅游业占gdp比重已经超过20%。从这个意义上讲,旅游当然是硬实力。 因此,简单地说旅游是软实力或硬实力都不准确。

那么,旅游究竟是什么力呢?我看,旅游业是“软硬兼备、融合度高、覆盖面广、拉动力强的综合性实力”,是拉动就业、改善民生、形成国家和地区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性产业;是国民精神文化享受、文明素质提升的重要行业;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进步的重要事业。 2.是否存在所谓的 “中国旅游贸易逆差”?

有一种说法很流行,说“中国存在巨额的旅游贸易逆差”,说“2013年我国旅游贸易逆差730亿美元,2014年旅游贸易逆差突破1000亿美元,5年增长近50倍,我国已成为世界旅游服务贸易逆差最大的国家。”

但是,这实际是一个误导性的说法。

首先,出境旅游支出和入境旅游收入,目前不是同一个统计口径,不具备可比性,更不能简单相减,就如拿椅子和杯子相比相减,犯了常识性的统计分析错误。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海外旅游支出的统计调查制度体系。出境花费是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的中国公民境外花费,它既包括了旅游,也包括了求学、就医等花费,是一个大口径的统计。而入境旅游收入,只是对入境游客进行抽样调查的旅游花费,两个统计数据口径一大一小,不能简单相比,更不能直接相加相减。国家外汇管理局在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时,出境旅游花费执行的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统计标准,口径中包含了长期(超过一年)医疗和留学费用,除常见的出境旅游消费外,留学生等特殊人群的学费、食宿等花费以及在外短期工作人员的当地消费也划入国际服务贸易项目统计范畴。而国家旅游局测算的入境旅游收入数据则执行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unwto)的统计标准,未包含长期(超过一年)医疗和留学费用,二者在统计口径上不相同。篇2:2015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工作报告(李金早) 2015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工作报告 国家旅游局局长 李金早

2015年1月15-16日,全国旅游工作会议在江西南昌召开,国家旅游局局长李金早出席并发表重要讲话。以下为2015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工作报告(全文)。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4年全国旅游业发展情况,分析旅游业发展面临的形势,部署下一段重点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旅游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对旅游业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1月8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家旅游局工作报告上作出重要批示,这是对我们的鼓励、鞭策。1月12日,汪洋副总理听取国家旅游局工作汇报后及在当天下午主持召开的国务院旅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上发表了重要讲话,随后又专门作出批示,对我们旅游战线给予了鼓励,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扎扎实实做好工作。

现在,我代表国家旅游局讲三个方面的情况。

一、2014年全国旅游工作和旅游业发展情况

2014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面对经济下行压力、经济结构深度调整的新形势,旅游全行业积极努力,旅游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旅游发展环境不断改善。全国人大开展《旅游法》执法检查,推动了《旅游法》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提出了新时期旅游业改革发展的方向和任务;国务院成立旅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创新了协调商议旅游业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机制。与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共同开展提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素质宣传活动,营造文明旅游社会氛围。各省区市深入贯彻落实国发31号文件,强化了旅游统筹协调机制,海南、北京、云南、江西、广西、西藏等六个省区市先后成立旅游发展委员会。海南、云南、上海等地修订了旅游条例。山东、浙江、甘肃、安徽等省先后出台贯彻落实国发31号文的政策文件。旅游综合改革深入推进,共有十个市县开展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点。

(二)旅游品牌开发持续推进。落实中国“智慧旅游年”各项工作。实施美丽乡村富民工程,七部门联合发文在全国挑选出6130个重点扶持村开展乡村旅游扶贫,与扶贫办共同推进旅游扶贫试点工作。实施中国旅游商品品牌提升工程,举办“中国国际旅游商品博览会”和“中国旅游产业博览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投入4亿元旅游发展基金支持新建改建约40万个景区停车位,投入1.5亿元贷款贴息支持90多个旅游项目转型升级。与国家开发银行联合推出135个中国旅游投资优选项目,在全国投资增速放缓的情况下,实际完成旅游投资约6800亿元,同比增长32%。推动全国红色旅游二期规划落实,广泛开展系列红色旅游主题活动。全年乡村旅游新增收入400亿元,新增就业约20万人,带动超过3300万农民受益;新增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36个;新增5a级旅游景区9家,目前全国5a级旅游景区总数达184家。

(三)旅游管理和服务继续加强。贯彻《旅游法》,开展治理旅游市场秩序自查自纠;探索依靠市场主体开展市场监督的有效方式,分区域、针对性地开展治理旅游市场秩序行动。持续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发布10项旅游行业标准,启动第三批标准化试点。进一步简政放权,取消边境旅游项目许可,下放外资旅行社设立审批、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和4a级景区评定。在全国开展“寻找最美导游”活动,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以导游援藏和旅游人才援藏、援疆为重点,开展西部旅游人才援助。完成旅游行政干部培训和旅游业青年专家遴选,推动旅游职业教育改革。全行业积极参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深化各项整改措施,有力地推动了全行业的作风转变。

(四)旅游开放合作继续进行。举办第八届apec旅游部长会议并发布《澳门宣言》。举办2014年中国国际旅游交易会和第14次世界旅游旅行大会;设立中国—中东欧旅游促进机构与旅游企业联合会协调中心。制定外国人入境旅游市场中长期发展规划。实施“美丽中国”全球统一品牌战略。推进大湄公河、大图们江次区域旅游合作。新增上海自贸区地中海邮轮旅行社作为试点经营出境游业务的外资社,广东省开放5家港澳独资旅行社经营内地居民赴境外团队旅游业务;开放太原等10个城市赴台个人游,增加第六批赴台游组团社。进一步简化赴台团队游手续,取消个人游城市赴台团队发票查验。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累计突破千万人次大关。以第十七届海峡两岸旅游同业联谊会和第六届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圆桌会议为平台,深化两岸旅游合作,继续完善海旅会和台旅会磋商机制。到2014年底,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达151个。

在旅游全行业的共同努力下,2014年旅游业实现平稳增长。预计国内旅游36亿人次,增长10%;入境旅游1.28亿人次,下降1%;出境旅游首次突破1亿人次大关,达到1.09亿人次。全年旅游总收入约3.25万亿元,增长11%。

2014年旅游业发展取得的成绩,是全国各地、业内业外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与境内外同行有效合作的结果。邵琪伟同志曾作为国家旅游局主要负责人,坚持改革开放,精心组织、全力推进,为旅游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王志发同志求真务实、勇于克难攻坚,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旅游业发展仍然面临许多严峻挑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旅游市场秩序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地方旅游市场乱象丛生,甚至存在黑恶势力的影响,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旅游不文明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国家和民族的形象。旅游厕所还达不到游客的要求,与国际标准还有很大差距,脏、乱、差的现象仍然存在。旅游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各级政府对旅游业的支持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财政、金融促进旅游产业的抓手不多。旅游涉外纠纷日益增加,旅游大外交格局还没有形成。我国拥有庞大的入出境旅游市场规模,但还没有相应的国际话语权。旅游管理体制不顺,“小马拉大车”的矛盾还比较突出。旅游部门和旅游社会管理信息化水平很低,远远不适应互联网时代的要求。旅游基础研究薄弱、旅游统计严重滞后、旅游人才支撑不足等问题也很突出。这都需要我们下大力气加以解决。

二、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2015年不同寻常,既是全面深化改革、“十二五”收官、谋划“十三五”发展的关键之年,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的转承之年。“风物长宜放眼量”。我们要深刻认识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旅游业,就需要以更长的时间跨度去观察、分析和把握。

(一)过去35年的回顾和未来35年的展望

1.过去35年,我国旅游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实现了从短缺型旅游发展中国家向初步小康型旅游大国的历史性跨越。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旅游已经从少数人的奢侈品,发展成为大众化、经常性消费的生活方式。国内旅游从1984年约2亿人次增长到2014年的36亿人次,增长了17倍。入境游客从1978年的180.92万人次增长到2014年1.28亿人次,增长了近71倍。

——旅游业已经从外事接待型的事业,发展成为全民广泛参与就业、创业的民生产业。 ——旅游业已发展成为综合性的现代产业,旅游业对相关产业贡献大幅提升。

——旅游市场已从入境游为主,发展到入出境旅游并重,深度国际化大交流、旅游外交功能凸显的新阶段。改革开放之初,我国以接待入境旅游者为主,国内旅游仅有小规模的差旅和公务活动,更不存在有规模的出境旅游。经过35年的快速发展,我国形成了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出境旅游三大市场三足鼎立的格局。

——旅游业发展由点到面、由局部到整体,形成了各地、各部门全面推进的大格局。几乎所有的省区市都将旅游业作为战略性支柱产业,85%以上的市地州盟、80%以上的市县区将旅游业定位为支柱产业。

2.未来35年,我国将由大到强、由快到好,实现从初步小康型旅游大国到全面小康型旅游大国,再到初步富裕型旅游强国的新跨越。到2020年,从初步小康型旅游大国迈向全面小康型旅游大国,年人均出游次数到 5次以上,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我国旅游业在规模、质量、效益上都达到世界旅游大国水平。 到2050年,我国成为初步富裕型国家,实现从全面小康型旅游大国到初步富裕型旅游强国的新跨越,年人均出游达10次以上,我国旅游发展质量、水平、效益、综合竞争力、旅游文明程度等达到世界发达国家前列,全面实现旅游现代化、国际化、信息化和品质化。形成一批世界级旅游城市、世界级旅游企业、世界级旅游目的地,世界级旅游景区、世界级旅游院校、世界级旅游专家,形成一批世界旅游品牌。

(二)旅游业正在成为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新增长点

旅游业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旅游是传播文明、交流文化、增进友谊的桥梁,是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一个重要指标。旅游业是综合性产业,是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旅游是修身养性之道,中华民族自古崇尚“读万卷书、行万里路”。李克强总理要求我们“围绕发挥旅游在扩内需、稳增长、增就业、减贫困、惠民生中的独特作用,砥砺开拓,扎实工作,着力创新旅游管理体制,着力依法规范旅游市场,着力推进现代旅游产业发展,着力培育旅游经济增长点,让旅游更安全、更便利、更文明、更舒心,为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跃升作出新贡献。”汪洋副总理指出,“旅游业‘量’的扩张和‘质’的提升,将带动一大批相关产业发展。在新常态下,旅游业是稳增长的重要引擎、是调结构的重要突破口、是惠民生的重要抓手、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是繁荣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对外交往的重要桥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战略地位更加凸显。”

旅游业正在成为新常态下新的增长点,与传统增长点及其他新增长点相比,旅游业这个新增长点究竟新在哪里?概括起来主要有九个“新”。

1.旅游业是资源消耗低、环境友好型、生态共享型的新增长点。 2.旅游业是消费潜力大、消费层次多、持续能力强的新增长点。 3.旅游业是兼具消费、投资、出口“三驾马车”功能的新增长点。 5.旅游业是带动全方位开放、推进国际化发展的新增长点。

6.旅游业是增强国民幸福感、提升国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的新增长点。 7.旅游业是优化区域布局、统筹城乡发展、促进新型城镇化的新增长点。 8.旅游业是促进脱贫致富、实现共同小康的新增长点。

9.旅游业是新的经济社会组织方式,是有助于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新增长点。

(三)需要厘清的一些观点和说法 1.旅游究竟是软实力还是硬实力?

长期以来,有一种说法很流行,说“旅游是软实力”。

说旅游是软实力,这是由旅游的文化特性决定的。但是,旅游不仅是软实力,更是一种硬实力,这是由旅游业的经济属性和产业功能决定的。旅游业已成为综合性大产业,旅游业关联度大、涉及面宽、拉动力强,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意义重大。无论是对gdp的贡献,对消费、投资、出口的贡献,还是对相关重点行业的贡献、对就业的贡献等,都充分体现了旅游业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硬实力。前面我们对改革开放35年来旅游业发展的回顾,已经十分明显地看出旅游作为硬实力,作为部分国家、地区和城市发展的重心和经济增长的驱动力,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形成的综合贡献。根据wttc发布的数据,2013年世界旅游业占gdp的比重已经达到9.5%,对就业的贡献超过10%。在地方,旅游作为硬实力的地位也日益凸显。例如,西藏旅游业占gdp比重已经超过20%。从这个意义上讲,旅游当然是硬实力。

因此,简单地说旅游是软实力或硬实力都不准确。

那么,旅游究竟是什么力呢?我看,旅游业是“软硬兼备、融合度高、覆盖面广、拉动力强的综合性实力”,是拉动就业、改善民生、形成国家和地区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性产业;是国民精神文化享受、文明素质提升的重要行业;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进步的重要事业。 2.是否存在所谓的 “中国旅游贸易逆差”?

有一种说法很流行,说“中国存在巨额的旅游贸易逆差”,说“2013年我国旅游贸易逆差730亿美元,2014年旅游贸易逆差突破1000亿美元,5年增长近50倍,我国已成为世界旅游服务贸易逆差最大的国家。”

但是,这实际是一个误导性的说法。

首先,出境旅游支出和入境旅游收入,目前不是同一个统计口径,不具备可比性,更不能简单相减,就如拿椅子和杯子相比相减,犯了常识性的统计分析错误。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海外旅游支出的统计调查制度体系。出境花费是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的中国公民境外花费,它既包括了旅游,也包括了求学、就医等花费,是一个大口径的统计。而入境旅游收入,只是对入境游客进行抽样调查的旅游花费,两个统计数据口径一大一小,不能简单相比,更不能直接相加相减。国家外汇管理局在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时,出境旅游花费执行的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统计标准,口径中包含了长期(超过一年)医疗和留学费用,除常见的出境旅游消费外,留学生等特殊人群的学费、食宿等花费以及在外短期工作人员的当地消费也划入国际服务贸易项目统计范畴。而国家旅游局测算的入境旅游收入数据则执行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unwto)的统计标准,未包含长期(超过一年)医疗和留学费用,二者在统计口径上不相同。

第二,出境旅游支出和入境旅游收入还存在一个统计口径的差异。入境旅游花费调查分为过夜和不过夜,出境旅游花费调查则不分过夜和不过夜。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的境外花费,是根据其他国家和地区发布的中国游客入境花费整理计算的,而各国和地区对游客在当地的人均花费统计测算方法不尽相同,各国游客花费数据也不具备可比性。

第三,出境购物花费高有着突出的阶段性特征和政策制约因素。我国出境旅游花费高,主要就是高在境外购物,特别是购买奢侈品上。联合国2008版国民经济核算(sna)调整了旅游卫星帐户核算范围,将奢侈品购物从服务贸易调整到货物贸易。而现有研究发布的数据,没有扣除这一因素。按照新的核算方式,我国出境旅游花费会在传言的数据上大大减少。而且,我国出境旅游花费有关税高和人民币升值等阶段性特征和政策因素,这不是典型的旅游消费行为,而是一种贸易替代。随着自贸区建设、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出境游客消费逐步成熟,这种排浪式的海外购物特别是购买奢侈品消费将会回归理性。

第四,测算出境旅游支出和入境旅游收入应该进行结构性分析和调查估算。2013年,入境旅游12907.78万人次,出境旅游9818.52万人次,入境旅游比出境旅游还多3089.26万人次。鉴于出境旅游与入境旅游的地区结构基本一致,如果按照港澳台、亚洲、欧美等主要地区分别对出境和入境花费进行对比调查分析,入境旅游收入很可能高于出境旅游支出。此外,计篇3:落实旅游局工作会议情况汇报 xxxxxx 关于贯彻落实市旅游局 会议情况汇报

2月18日,市旅游局召开了全市旅游工作会议后,我馆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了会议,对会议精神进行了传达和学习,认真按照市旅游局要求,搞好落实。现将会议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积极开展学习讨论。会议召开后,为更好的传达xxx的讲话精神和xxx的工作部署,我们以部门为单位,对xxx的讲话展开了认真学习讨论,通过学习讨论,广大员工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明确了目标,坚定了干好09年各项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二、加大硬件投入,改善接待环境。09年计划投资xxx万元,用于改善接待环境。一是按照五星级标准,对x号楼部分餐厅和部分客房进行装修改造,对宾馆商城进行全面装修,现已着手进行装修方案的设计,计划在“五一”前动工。二是搞好庭院绿化。计划聘请高级园艺师,对整个庭院布局进行设计和改造,栽植部分大型的环境树,对杨树林进行栽植草坪,改造小荫路。进一步改善接待环境。

三、强化员工培训。为搞好旅游接待服务,提升接待水平,我们进一步加强员工培训。一是新员工培训。利用周

六、周日两天的时间组织20多名新员工进行了员工手册及宾馆相关规定、服务常识、员工服务意识的培养方面的培训,使新员工尽快的进入角色,融入工作。二是餐饮、客房分别对员工展开了有关岗位技能的培训,提高了员工的操作水平,同时提高了宾馆的整体服务质量。三是保卫科每天集中两个小时组织门卫进行了格斗拳的学习和训练,组织夜间巡逻人员进行了车辆指挥标准手势运用方面的培训,强化了值班人员的安全保卫意识,大大提高了保卫科人员的精神面貌。各项培训活动都进展顺利,效果也比较好。08年,我们被授予国家级“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我们将以此为动力,把旅游接待工作做好做强,做出更大成绩。

四、加大旅游商品开发。一是09年将进一步搞好xxx的加工生产,强化质量和宣传,努力将“xxxxx”这一品牌打造成全省乃至全国驰名品牌。二是进一步加强对xx土特产品的挖掘和开发。改造后的商城xx楼将全部用于旅游商品的销售,力争做成我市最大的旅游商品超市。

五、配合搞好全市相关旅游活动的开展。认真落实xxx的讲话精神,按照市旅游局“山东人游山东”、“城乡互动游”的活动要求,进一步搞好接待服务和宣传促销,努力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把我市的旅游工作做大做强。 2012年2月23日

医疗机构审批工作汇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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