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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入户手续须知

发布时间:2020-03-02 17:59: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入户条件

经我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招调工(干)人员及随同批准迁入的随迁人员,提交入户材料真实有效。

二、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招(调)工人员积分入户通知(书)或调动通知(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二)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和《入户告知书》、农业户籍人员的深圳市“农转非”人员入户信息卡;

(三)申请人及随迁子女户口簿、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可免提供)(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

(四)已婚、再婚申请人的结婚证,离异、再婚人员的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民事调解(判决)书(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

(五)已孕已育(含收养子女)申请人本市计生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六)户口簿不能直接反映父母子女双方亲子关系的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随迁子女属收养子女的,提交《收养登记证》(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七)入户地选择顺序:A配偶家庭户;B本人或亲友的房产立户,挂靠亲友家庭户;C本人单位集体户、配偶单位集体户;D代理机构集体户。所需材料:①配偶家庭户:配偶户口簿、身份证。配偶属挂靠人员的,另外提交《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②房产立户:房产证明材料。在亲友合法房产立户的,另提交《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③挂靠家庭户:户主户口簿、户主房产证明材料、《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④接收单位集体户: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或户内任一成员身份证号码、夫妻双方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⑤配偶单位集体户:夫妻双方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用人单位未开立集体户的书面说明、配偶单位在集体户口薄扉页复印件上加具的同意入户声明。⑥代理机构集体户:夫妻双方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人事代理协议复印件(单位申报的加盖代理机构公章;个人申报的交验原件)、入户人员信息卡未体现用人单位的,需提交代理机构社保单或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人事名册及用人单位未开立集体户的书面声明(工商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迁出市外或被注销证明)。以上材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的提交原件。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拟迁入地公安分局户籍窗口提交申请,核验无误后当场签发准迁证,申请人签收入户档案材料(不得私自拆封);

(二)申请人持准迁证第二联回原籍迁出户口,领取户口迁移证;

(三)申请人持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袋封入户档案材料和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一张一寸免冠彩照,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16周岁以上人员必须同时申领二代身份证)。其中,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可在市公安局互联网门户网站http://203.91.57.22/WSBS/BGXZ/HJ/下载)的,须户主(业主)同时到场确认。

四、温馨提示

材料复印要求

家庭户口簿须同时复印户口簿扉页及当事人页;集体户口簿只需提交盖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页或《常住人口登记表》或户籍证明;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须在同一纸上复印“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页;身份证应在同一张A4纸上复印正反两面;结(离)婚证须复印婚姻登记员签章页、盖有登记机关专用钢印章的当事人信息页和印刷号页;您提交的复印件请使用A4纸张竖向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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