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山派出所办理户籍事项办理指南
根据公安部户籍管理“七项”、省公安厅户籍管理“十项”便民利民措施,地区公安局十二项户籍管理便民利民措施,结合我所实际,特拟定如下户籍业务办理事项指南:
一、婚生子女申报入户且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入户人员父母双方户口均在本辖区的,由其父或母持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真接到派出所户籍内勤室申报办理入户手续(申报入户人员出生日期一律填写为公历)。
二、如果父母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属同一地区的,需有结婚证予以证明,并在入户申请表中注明。
三、根据自愿的原则,未婚子女可随父随或母申报户口。如果父母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辖区派出所的且无结婚证的,须其父或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该申报子女未入户的证明;如果父母双方户口在贵州省范围内且有结婚证的,可不出具子女未入户的证明。
四、已经随母(父)登记农业户口现又要求随父(母)落户的,经核实,准予随父(母)办理非农户口。
五、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子女凭医院出生证明,农村无医院出生证明的,由村委会出具有关证明,由其父或母本人填写好入户申请表经村委签字、责任区民警审核签字后持户口簿、入户申请表到派出所户籍内勤室办理入户。
六、收养弃婴的,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由收养人提出申请,派出所核实,经县、市公安局审批,给予办理入户。
七、本地区范围内,因工作调动须办理户口迁移的,凭有关部门的工作调动文件,不须到原户籍派出所办迁移,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八、本省范围内,因结婚须办理户迁移的,无须到原户籍地办理迁移,凭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直接到迁入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九、省外人员须迁入本辖区的,是婚迁的,由当事人一方(男方或女方均可)持申请、结婚证、迁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准迁证;婚迁以外的省外人员迁入,当事人持申请、退休文件、迁入地房产证及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等相关资料到迁入地派出所申办准迁证。
以上未尽事宜可到双山派出所户籍室咨询。
二O一一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