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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须知(版)

发布时间:2020-03-02 07:22: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长期在本市市区就业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员入户须知

办理长期在本市市区就业

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员入户须知

持外省市常住户口,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5年以上,在本市市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人员,可迁入市区非农业户口,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一、受理条件

(一)本市市区用人单位。

本市市区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自主权、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缴费的企业单位(包含国企、私企、外企和合资企业)、事业单位(差额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企业性质事业单位)、非企业单位(驻军单位)和其他组织(社会团体和非赢利机构)。

(二)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这款政策是针对那些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劳动者制定的,对此类落户人员合同期限应该理解为合同期限同步于在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5年之规定,即合同期满5年。

(三)缴纳社会保险。

在本市实际缴费满5年,不包含从外省市转入社会保险缴费期限。对于驻市九区单位员工符合《暂行规定》相关条款并参加省社会保险统筹实际缴费满5年且符合条件人员可参照执行。

(四)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持有人可以是本人及配偶。

(五)在35周岁之前开始缴纳社会保险。

(六)随迁人员。

无工作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二、须提供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入户介绍信,介绍信中要将单位性质、注册地址、申请人的工作岗位以及日常工作地点等情况写清楚;

(三)申请人入户申请书,申请书中要将本人及随迁人户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诸要件逐项阐述清楚,要亲笔签名落款;

(四)申请人所在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上证、照登记机关可以是省、市主管部门,但登记的地址必须在城九区;

(五)省、市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职工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原件,实际缴费要满五年,缴费单位必须与上述用工单位一致;

(六)申请人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期限应同步于社会保险实际缴费累计满5年之规定,即合同期限累计满5年,可以与不同单位签订,但用人单位都必须符合上述条件;

(上述所审核的证、照以及劳动合同中登记的的名称必须与用人单位名称一致,还应在有效期内)

(七)申请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房屋所在物业部门出具的入住证明。房屋持有人为申请人配偶的,应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随迁配偶在原籍区、县及就业部门开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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