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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企业党建指导员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3:54: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指导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指导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党建工作指导员的作用,增强工作的科学性、实效性,根据《党章》和自治区、地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派党员干部担任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指导员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提升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水平,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创新党的活动方式,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进一步落实“党的组织、党的工作”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全覆盖的各项任务,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二章:职责任务

第三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要结合企业工作实际,制定科学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

第四条 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生产经营方向和事业发展方向。

第五条 按照“成熟一个、组建一个、巩固一个、提高一个”的原则,指导和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党组织。积极培养入党积极分子,把具备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及时吸收到党组织中来。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条 结合企业的特点,建立一套有利于开展党的工作、有利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规章制度,使企业党建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争创“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发展业绩好、群众反映好”的企业党组织。

第七条 支持工会、共青团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帮助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搞好组织建设。充分利用工会、共青团组织阵地,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宣传党的政策,扩大党组织在企业的影响力。

第八条 按照上级党组织满意、业主满意、党员职工群众满意的要求,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加强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业主的教育引导,帮助协调解决矛盾和问题,化解企业主与职工群众的利益冲突,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构建和谐企业。

第九条 坚持指导与服务相结合,积极建言献策,提出有利于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事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为企业生产经营排忧解难,扎扎实实地把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条 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宏观指导,做好牵头和抓总工作,加强对党建工作指导员的业务培训,提供有关资料;各党(工)委要做好本辖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具体管理及协调服务等工作,以每季度召开例会、座谈会、交流会,定期和不定期的督促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党建工作指导员的管理,并组织好考核评价工作。党建工作指导员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定期了解指导员工作情况,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到岗制度。党建工作指导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每月至少抽出半天时间深入企业,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充分发挥作用,以加快企业发展、强化企业党建工作为己任。认真记好《工作日志》,做到工作有汇报,问题有落实。

第十三条 报送制度。党建工作指导员要高质量地完成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征文和调研文章等撰写任务。要按时上报工作进度、工作成效、存在问题等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各党(工)委每季度至少召集一次派驻企业业主和党建工作指导员例会或座谈会,听取党建工作指导员工作汇报、业主的意见和要求,交流经验,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布置下一阶段工作。

第十五条 督查制度。市委组织部定期对党建工作指导员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听取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工作情况汇报,每半年汇总一次,年终进行一次检查。各党(工)委要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对指导员工作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包括到岗情况、开展工作情况及取得成效情况等,检查结果要与每季度后两个工作日报市委基层办。所在单位党组织定期抽查到岗记录、工作日志,督促党建工作指导员按时上报有关材料。市委组织部将对各党(工)委督查党建指导员情况进行季度督查,年终归纳总结,作为其年终考核依据。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党建工作指导员在工作中遇到重大事项,包括企业变更、转让、撤销、兼并及一些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等,要及时逐级上报。各级党组织也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 请销假制度。党建工作指导员因各种原因,在一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要实行请销假制度,请假应写出书面报告,逐级报批,假期结束应及时销假。如遇特殊情况事先不能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后必须及时补办。

第十八条 廉政制度。要模范地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第五章:考核评定

第十九条 市委组织部将根据党建工作指导员年度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和现实表现,采取定性与定量、群众评议和工作实绩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对其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考评结果作为党建工作指导员年度考核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在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党建工作的情况与派出单位党建工作考核挂钩,党建工作指导员的考核结果纳入派出单位评先创优和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工作情况作为基层锻炼经历存入个人档案。市委组织部对群众欢迎、工作突出、考评优秀的党建工作指导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及时向组织推荐重用;对考评较差的党建工作指导员,给予批评教育,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及其上一级党组织要积极配合市委组织部做好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五章 考评奖惩

第十九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的考评要根据考评单位职责内容,采取“统一要求,分级考评”的办法进行。考评办法由区委组织部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各级管理部门把党建工作指导员选派工作纳入到基层组织建设的总体目标,每半年对党建工作指导员进行一次考评。对群众欢迎、工作突出、考评优秀的党建工作指导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干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考评较差的党建工作指导员,给予批评教育,及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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