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本科学位委员会工作条例(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校成立学校、学院(系)两级学士学位委员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一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和文学五大学科授予。
第二条 学位委员会的组成
(一)学校学位委员会
校学位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副校长担任。委员分别由各学院(系)院长、系主任及部分学科的教授组成。设秘书1人。
(二)学院(系)学位委员会
学院(系)学位委员会主任由各学院主要领导、教研室主任及部分副教授以上的教师组成。
第三条 学位委员会的职责
(一)学校学位委员会
1.审核批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
3.审查批准各学院(系)学士学位委员会成员名单;
4.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5.对各院系提出学士学位复议的名单进行审议,表决通过;
6.撤消因违反规定而获得的学士学位;
7.研究和处理有关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二)学院(系)学士学位委员会
1.逐个审核本学院(系)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及学习成绩,向校学位委员会提交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2.研究审议提出学士学位复议的学生名单;
3.研究和处理有关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四条 本工作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归学校学位委员会。
(2001年10月)
《广东工业大学本科学位委员会工作条例(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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