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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分团委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07:22: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法律系分团委章程

(本章程自二00六年四月十日第三届团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法律系团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忠实实践“三个代表”思想,围绕山西省共青团及院团委工作要点,紧扣我院和我系党政中心工作,结合我系实际,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主题,加强我系教风、学风建设,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作用,做好推优入党工作,加强团内的民主建设,倡导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保证团员行使民主权利,对重大问题有决定权。不断完善团的各种制度,主动关心青年的生活和工作,为青年多办实事,切实维护青年团员的利益;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使团的工作能有效地、有序地进行,努力把我学院的团建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为了改进和加强我系共青团组织管理工作,增强基层团组织的活力,依据团章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结合我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团的组织系统及机构设置

第二条 团的组织系统。我系团的组织系统分为三级,一级团组织为系团委,二级团组织为系团总支、三级团组织为团支部。团支部以班为单位设置,不跨年级和班。

第三条 团的机构设置。我系分团委设书记,团总支由常委委员和各部组成。各班团支书是团总支的常委,团总支下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 团支部由 3 人组成,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

第三章 各级团组织的产生、改进和任期

第四条 系团委书记由院党委考核任命,团总支由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团支部由支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团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各级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差额选举。各级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要充分酝酿征讨各方面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系党总支同意后,提交代表大会选举。

第六条 团总支书记、副书记的产生,应将候选人名单报系党总支同意后,提交团总支团员代表大会选举表决。

第七条 团支部改选后应把新的支委成员名单报系党总支审批,报系团委、院团委备案。

第八条 团总支、支部干部任期一年,新学年伊始进行改选,可连选连任。

第四章 团委各组织机构职责

第九条 系团委书记

分团委书记在院团委的领导下,协助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落实本系团的工作。

1、负责共青团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工作

(1)负责指导本系团总支、各团支部的组织建设工作。

(2)负责组织落实本系团员教育、评议、新团员发展及推优入党工作。 (3)负责监管本系团费收缴和使用工作。

(4)负责组织落实本系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工作。 (5)负责本系团员的思想状况调查研究。

(6)负责团的宣传阵地建设,规划指导本系学生宣传工作。 (7)负责有关文件的收发、传达与归档管理。

2、负责本系学生社会实践队的规划、组织、总结、评比和表彰工作。

3、负责组织落实本系的学生课外科技活动。

4、负责指导本系学生会的工作。

5、负责组织评定本系与学生活动有关的奖励学分工作。

6、负责本系学生社团的管理。配合院团委管理本系学生社团所使用的活动场地。

7、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条 团总支书记

团总支书记在系团委书记的领导下,协助系分团委书记完成、落实本系团总支工作。

1、负责和主持系团总支全面工作,定期主持召开系团总支例会,及时传达院团委及系团委的指示、精神。听取系团总支各部门、各团支部的工作汇报。检查和督促团总支各部门、各团支部落实工作计划的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向系党总支、院团委及系分团委汇报我系团总支工作情况和重大问题并请示。

3、加强团干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水平教育,健全组织;关心团员、团干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发现问题并及时给予纠正。

4、及时、全面了解团总支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及时给予总结纠正。 第十一条 团总支副书记

1、根据系团总支工作职责,协助团总支书记工作,做好团总支书记的得力助手。

2、团总支书记不在时,执行书记的职责。

3、认真完成团总支书记和系党总支、院团委及系团委书记交给的有关事宜,并对其负责。

第十二条 办公室 办公室工作职责:“统筹、协调、落实”。

1、协助书记、副书记工作,做好书记的得力助手。

2、召集系团总支工作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和考勤工作。

3、根据系团委工作指示精神,统筹全系团工作,协调各部门工作,使各部门工作互相配合,促进团结,顺利完成各项工作。

4、根据实际,完善和健全系团委各项工作制度。

5、团总支书记、副书记不在时,执行系团总支书记职责,使团总支各部门工作正常运转。

6、根据系团委书记的指示,制定新学年的工作计划,并督促各部门执行。

7、管理团总支各种文件,并做好文件存档工作。

8、对团总支各种宣传海报和标语进行监督,保证其内容健康。 第十三条 组织部

1、了解各团支部组织建设情况,对团的活动、组织生活安排提出计划和建议。

2、负责团费的收缴。

3、定期召开各支部书记会议,学习有关文件,交流情况,检查和布置工作。

4、负责团员管理,收缴团费,接转团员关学院等工作

5、负责对我系团干、团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安排团干的培训。

6、掌握青年团员中的先进事迹以及存在问题,做好表彰、批评或处分的工作。

7、做好“推优”工作,积极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干、团员。

8、组织团员学习党组织与校团委的新时期路线和决议精神。

9、组织院系、系级先进团支部团干和团员的评比工作。 第十四条 宣传部

1、配合党的中心工作,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个阶段系团委的工作重点,提出学院团总支每学期宣传干部的意见和计划。

2、积极配合各部门开展工作,及时做好各方面的宣传工作。

3、抓好宣传队伍建设,定期召开各支部宣传委员会议,布置宣传工作任务。

4、认真完成院团委交给的宣传任务。

5、组织院宣传部下设的宣传组,做好宣传工作。

第五章 部门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团总支例会于每周二召开。

1、各成员必须按时出席,做好会议记录。

2、如有事不能出席,必须提前写请假条交到秘书处。

3、凡迟到者必须在会议开始前作自我批评,达到三次者,由书记或副书记提出批评。

4、三次无故缺席者,写检讨书交到办公室。

5、会议由书记或副书记主持,秘书处作会议记录,设会议记录本。

第十六条 系团总支(包括各部门)必须制订一学期和近期工作计划,并相应做好工作总结。

第十七条 各部门每组织一次较大型的活动都必须写好详细的工作计划,活动完成后要进行效果分析,及时总结,有助工作的改善。各部门的工作计划在活动开展前一星期上交,工作总结在活动结束后一星期内做好并上交。

第十八条 一年级团支部应着重引导青年学生尽快适应大学生活。

( 1 )开设各种活动场所,让同学们交流思想,联络友谊,促成青年学生人际关系的良性发展。

( 2 )组织学习团纪校规,适应高校的学习生活环境,明确高校团组织对团员的素质要求。

第十九条 本科

二、三年级,专科二年级团支部应立足指导学生进行创造性学习,训练各种基本技能而开展工作,循序渐进,提高素质。

( 1 )开展读书研讨活动,拓展知识面,提高理论水平,深化本专业的学习。 ( 2 )开展丰富的第二课堂活动,提高自理、自律能力。

( 3 )组织各类实践活动,引导青年学生认识、了解社会,增强参与社会工作能力。

( 4 )组织党、团知识教育,推荐优秀青年入党。

第二十条 毕业班团支部应立足于指导大学生如何面对社会的选择,锻炼生存与竞争能力,为步入社会作思想、心理及能力上的准备。

( 1 )组织各问题讨论会,启发青年学生思考人生、社会,在我与社会、我与他人、我与自我之间找到向上发展的共振点,为步入社会作思想上准备。

3 ( 2 )配合学校的毕业教育,开展爱校、建校活动。

第六章 团的组织生活和团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团的组织生活是我系对团员开展工作的基本形式,团支部要定期或不定期过团的组织生活。

第二十二条 团总支要通过组织生活对团员进行思想教育,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形势与改革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团的知识教育,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方面的教育。团的组织生活要精心组织,切忌形式主义。 团的组织生活的形式要与其内容相适应,主要包括上团课,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各种思想性、教育性较强的学习和活动等。

第二十三条 团总支要按要求作好团组织生活的规划安排,团支部适宜每两周进行一次。

第二十四条 团员应自觉过团的生活,没有不正当理由不过团的组织生活者,团组织应及时提醒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应给与团纪处分,连续六个月不过组织生活和不参加团的活动者,被认为自行离团。

第二十五条 团支部要做好每次团组织生活的的情况登记(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形式、决议等)每学期向支部大会公布一次,同时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团总支汇报,并作为干部政绩评定的主要内容交付支部大会评议评估。

第二十六条 28 周岁以下的学生党员应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并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七章 团支部工作手册

第二十七条 为便于检查,督促和评定基层团组织的工作,交流经验和信息,团支部建立团支部工作手册制度。

第二十八条 团支部工作手册的内容包括记录团工作计划实施情况、组织生活和团日常活动情况、团员表现思想动态和发展团员情况、团员奖惩和推荐先进团员入党情况、团员注册及交纳团费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团支部工作手册作为检查、评议评估支部工作依据之一,团总支要不定期检查团支部工作手册的健全情况。

第八章 团费收缴

第三十条 我系学生团员每月缴纳团费一角,自愿多缴不限。其中28 周岁以下的团员被批准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可只交党费,不交团费,如愿交纳团费的,数额不限。

第三十一条 新入团的团员,应以上级团委批准其为共青团员之日起缴纳团费。是当月 15 日前批准入团者交足该月团费,是当月 15 日后批准入团者应交足该月的半月团费。

第三十二条 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在留期间,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团费。 第三十三条 组织关系(包括临时组织关系)已转出,应向转入的团组织缴纳团费。 第三十四条 外出团员凡组织关系(包括临时组织关系)已转出,团费应按照当地组织规定缴纳。

第三十五条 团支部要认真填写《收缴团费登记表》,每季度向团总支汇报一次团

4 费缴纳情况。

第三十六条 团总支应将收缴的团费全部上缴院团委。

第九章 发展团员

第三十七条 团支部要有计划地发展团员,对申请入团的青年,要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培养和考察,按照团章规定,严格履行发展团员手续,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三十八条 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新团员时,应首先由本人宣读志愿书,介绍人接着详细介绍申请人的情况,提交全体团员讨论举手表决通过。

讨论接收青年入团的支部大会,必须有支部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出席才能举行。表决时,须有到会所有有表决权的团员半数以上同意,才能通过。

第三十九条 团支部应将支部大会要讨论通过的申请人的入申请书和志愿书报团总支,团总支要及时召开委员会,就是否批准其入团形成意见,并做出审批意见,报院团委备案。

第四十条 新团员进行入团宣誓,入团宣誓可根据不同情况由院团委、系团委、团总支或团支部进行。

第十章 团员证注册和团的组织关系转接

第四十一条 我系团员证注册时间为五月份,由团支部集体到团总支办注册手续。 第四十二条 一年以上学制的各类型团员入学后,所在团组织应在转接组织关系后,给予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十三条 在我系学习、进修或工作一年以内的团员,应办理组织关系转入手续。 第四十四条 团员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注册的,应向支部申明原因。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团员证注册手续的,团组织应及时提醒,超过规定注册时间一年以上未注册的团员证即为失效。

第四十五条 团总支在五月份将注册情况报院团委。

第十一章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

第四十六条 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是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团总支,各团支部应把推荐工作作为经常性的工作来开展。

第四十七条 团总支、各团支部要加强对团员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特别要对团员进行马列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不断提高团员的政治素质。

第四十八条 28 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组织推荐,团干部和各项工作中的骨干作为重点推荐对象。

第四十九条 推优工作应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具体事益按照《法律系推荐优秀团员入党条例》执行。

第十二章 对团员、团干部考核及表彰、批评

第五十条 对在聘用期内失职的部长的解聘以及解聘后的增补,由系团委书记根据

5 实际情况提名,经系党总支考察后,决定是否继续留用或增补人选,并提交团员大会表决。

在任期内团总支书记、副书记的失职行为,由系党总支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一条 每次在换届前夕,应对上一届的团干部在任期内的表现,从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评估考核。

第五十二条 团总支的干部认为自己不能继续担任现职,可向系团委提出辞职申请,并统一交系党总支审核。在干部辞职获准后,继任人选由团委提名,系党总支决定,完成余下任期。

第五十三条 团总支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 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在班级排名达到中等以上水平;

(三) 热心学生会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

(四) 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团结协作精神;

(五) 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纪校规;

(六) 敢于接受各种意见和建议,勇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五十四条 团总支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继续担任。

(一) 言行违反党的基本路线,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 任职期间有一门主要课程或两门课程不及格;

(三) 闹不团结,互相拆台,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使集体利益受到损害;

(四) 以权谋私,经教育仍不改正;

(五) 不能胜任所担任的职务;

(六) 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平低下,在广大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

(七) 受学校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五条 团组织对履行团员义务、,遵守团的纪律,在学习、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团员、团干部以及组织生活健全、团的活动卓有成效的基层团组织给予表扬、奖励。系团委每学年评比一次系级优秀团支部、团干、团员。

第五十六条 系团委要按团章有关规定,秉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犯错误的团员视其情节给予不同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团员的纪律处分,应按团章规定,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系党总支批准并以书面形式进行全系通报。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修改须由各部商议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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