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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35条禁令

发布时间:2020-03-03 16:55: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会计基础工作35条禁令

1、严禁不符合柜员制条件的营业网点实行柜员制。各县级联社申报实行柜员制的营业网点必须严格按照省联社《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相关制度的通知》(冀信联发〔2007〕144号)要求做好相关基础工作,各办事处(市联社)要严格把关,对于不达标的营业网点必须坚持实行复核制。已实行柜员制的网点必须设置事后监督岗

位,保证及时对每个柜员、

每笔业务进行审查。

2、严禁复核制营业网点柜员一人办理业务。实行复核制的营业网点,同一柜组的两个柜员必须职责分离,相互制约,对所办理的每笔业务进行复核确认。

3、严禁营业网点设置过多三级、四级柜员。各营业网点必须根据经营规模、自身管理水平合理设置柜员数量,各营业网点只能设1名四级柜员。柜员人数5人以下的营业网点只能设1名三级柜员,柜员人数在5人以上、20人以下的营业网点至多设置3名三级柜员,柜员人数在20人以上的,至多设置4名三级柜员。柜员之间严禁自行相互顶班串岗。在同一个营业日,柜员级别不得擅自变更。

4、严禁违反密码管理制度。各县级联社必须建立健全密码管理制度,柜员必须管理好本人的柜员卡及密码,密码设置不得过于简单。如发现柜员掌握他人的柜员卡及密码,必须对持有人、原所有人一并严肃处理。

5、严禁临柜人员以客户身份自行或代他人办理存、取款及其他结算业务。严禁柜员代客户填写凭证,严禁携带自有现金、手袋等物品临柜营业。委派会计(会计主管)不得对外办理业务。

6、严禁柜员离岗时业务系统不退出、重要物品不上锁。柜员离开岗位或监控区必须将综合业务系统退出到“Login”状态下,拨出柜员卡,将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印章及联行机具等全部重要物品上锁保管。营业终了必须将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印章及联行机具等全部重要物品上锁入库保管,严禁遗留在营业场所。

7、严禁违反印、押(机)、证三分管制度。农村信用社业务印章、编押机和压数机必须指定专人分管分用,按规定用途正确使用,严禁超范围使用印章。

8、严禁不按规定使用业务凭证。办理业务必须使用规定的业务凭证,严禁使用虚假或无效凭证办理业务。使用的业务凭证必须严格保管,不

得随意丢放。各种业务凭证必须盖章齐全,装订后及时转交档案管理人员保管。会计凭证的整理,按照各柜员当日经办业务轧账汇总单的先后顺序进行:先柜员后交易,轧账汇总单在前,记账凭证在后,按序号排列,轧账汇总单与该柜员凭证金额、凭证序号分别核对,并与该柜员的当日流水账核对相符;打印的批量报表在会计凭证的最前面。事后监督人员对审查的凭证必须在凭证背面签字或签章以示负责。

授权管理

9、严禁授权人随意授权。授权人必须查验原始业务凭证和交易画面内容,确认无误后方可处理。

10、严禁不履行审核、审批程序进行异地授权。县级联社对异地授权业务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确认无误后方可授权并按要求认真登记。

11、严禁操作员持有授权柜员卡或掌握授权密码。授权人员的柜员卡和密码必须由授权人员本人管理,授权人员的柜员卡只能在授权时才能插入读卡器,授权完毕后应立即将柜员卡取出。在办理业务授权时被授权柜员应有明显的回避动作,输入密码时授权人员必须用手或纸张对小键盘进行遮档,防止密码泄露。

现金及出纳管理

12、严禁营业网点和柜员尾箱超出库存限额。县级联社根据各营业网点具体情况核定网点库存限额,各营业网点核定柜员尾箱库存限额,对柜员尾箱超限额的及时上交库管员,对营业网点超限额库存现金及残币要及时上交县级联社。

13、严禁截留收入、虚列支出,私设“小金库”。

14、严禁办理大额现金支取业务不登记、不授权。支现用途要符合大额现金管理的规定。各县级联社必须制定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审批权限,严禁大额现金支付无审批或超权限审批。

15、严禁柜员不执行一日三碰库制度。营业终了,经办柜员必须对尾箱中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核对。主办柜员必须对经办柜员尾箱中的现金和重要空白凭证进行复点,委派会计(会计主管)必须对主办柜员尾箱中的现金和重要空白凭证进行复点,核对无误后方可上锁封箱。

16、严禁信用社主任、委派会计(会计主管)不按规定查库。信用社主任每月、委派会计(会计主管)每旬至少查库一次。查库必须全面,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代保管抵质押品等都是必查内容,必须按规定

登记《查库登记簿》,填写查库意见。严禁代查或不实际检查而直接进行登记。信用社主任与委派会计(会计主管)要分别查库,严禁在同一时间,就同一金额搭便车查库。

17、严禁现金账款不符。严禁出现长款寄库、短款空库、单据抵库、白条抵库等现象。严禁柜员将个人现金与业务库现金混放。

18、严禁柜员交接班、离岗或调动不办理交接手续。柜员交接班、轮休、请假离岗或调离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19、严禁柜员移交的内容、事项登记不全面。交接的内容包括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业务印章、联行机具、印鉴卡、金库钥匙以及待办事项等,交接时要有有权人进行监交,所有交接的内容必须在交接登记簿上记录清楚。

20、严禁重要空白凭证出入库登记不及时。收到、发出重要空白凭证及时作出入库登记,必须做到账表、账实相符。

21、严禁重要空白凭证保管、使用不规范。各级机构必须对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使用、结存、作废情况进行认真登记,要将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加盖“作废”印章,进行剪角处理后附在当日传票后面。

22、严禁不按规定收回已销户客户的重要空白凭证。对客户销户交回的重要空白凭证必须逐份核对、登记,进行剪角处理,并在重要空白凭证上加盖“作废”章。

23、严禁将缺少联数的重要空白凭证在未查明原因前进行“作废”处理。

24、严禁不按规定销毁重要空白凭证。各营业网点对停用、换版不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及。

25、严禁信用社主任、委派会计(会计主管)不按规定对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检查。信用社主任每月、委派会计(会计主管)每旬必须对重要空白凭证使用、保管、库存情况进行检查,并要有检查记录备案,上级机构要按制度要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26、严禁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先加盖业务印章备用。

27、严禁不按规定对往来账务及银企账务进行核对。信用社往来账务必须按月逐笔勾对发生额及余额。对于账户余额5万元以上或虽余额不足5万元、但近两个季度有业务发生的对公存款户,银企对账单的收回率要达到90%以上。对收回的对账单必须折角验印进行真实性核对,对未达账项要跟踪核对,并在对账单上注明原因。对账单发放要在月后十日内完成。

28、严禁记账人员与账务核对人员同为一人。记账人员要与核对人员分离,记账人员不能直接核对账务。核对后委派会计(会计主管)、核对人要在对账单上签字以示负责。往来账户和存款账户如果出现不明未达账项必须及时报告。严禁利用往来资金调整其他账务。

29、严禁不认真核对内部账务。内部账务必须定期核对,并对实物进行盘点。要保证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抵(质)押物品、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账表、账实全部相符。

30、严禁违反实名制要求开立各种银行存款账户,对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严格审核,对于证件过期或其他不符合开户规定的,严禁为其开立存款账户。

31、严禁柜员办理留有预留印鉴的业务时不执行折角验印制度。

32、严禁公款私存和一般存款账户支取现金。

33、严禁违反规定办理储蓄挂失业务。挂失业务必须严格核对存款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将存款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经委派会计(会计主管)审批后方可办理。

34、严禁不及时报告大额可疑支付交易。必须对发生大额可疑支付交易的账户进行严密监控,由委派会计(会计主管)检查其手续是否规范,划款凭证是否由客户开具,是否存在自制凭证入账问题,凭证账号、户名、印鉴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

35、严禁随意办理抹账业务和账务冲正业务。抹账业务和账务冲正业务必须经委派会计(会计主管)审批后方能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进行处理。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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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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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现状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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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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