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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筹资内部控制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7:00: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筹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筹资活动的内部控制,控制筹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防止筹资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本公司通过借款、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三种方式取得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筹措资金应比较各种资金筹措方式的优劣和筹资成本的大小,要讲求最佳资本结构,确定所需资金如何筹措。

第四条 筹资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不相容职务应当分离,其中包括:

(一)筹资方案的拟订与决策;

(二)筹资合同或协议的审批与订立;

(三)与筹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四)筹资业务的决策、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五条 重大筹资活动必须由独立于审批人之外的人员审核并提出意见,必要时可聘请外部顾问。

第六条 公司筹资业务要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节 分工及授权

第七条 筹资内部控制制度相关岗位职责:

(一)财务总监

1.组织实施公司融资策略,组织融资协议的谈判,参与公司信贷评级及授信管理工作。

2.负责公司债务的管理工作,对公司债务的总量、结构进行分析,根据公司发展要求,研究制订债务优化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1 3.结合资金预算,提出公司年度融资计划,平衡融资规模,对融资计划和执行情况进行逐笔审批和监控。

4、负责安排公司贷款、借款及还本付息工作。

(二)董事会办公室

1、负责协助财务总监拟定发行债券或股票的筹资方案,对重大筹资方案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2、对在证券市场上所筹措资金使用的过程进行监督、控制。

(三)出纳,负责根据批准的利息、股息计算单支付利息、股息等。

(四) 会计,根据银行进账单、借款合同、利息或股利计算单等填制记账凭证。

第八条 本公司的筹资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含10%)以上的长期借款或净资产的20%(含20%)以上的短期借款由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待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后方可实施;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含20%)以的长期借款或净资产的20%(含20%)以上的短期借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实施;不超过200万元的借款可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形式批准。债券或股票的回购必须获得董事会的授权和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条 与借款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办理;与发行公司债券、股票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具体办理。

第三节 筹资业务流程控制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企业经营范围、投资项目的未来效益、目标资本结构、可接受的资金成本水平和偿付能力制定借款计划,经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后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对有价证券筹资由公司财务部与董事会办公室协同制定筹资方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拟订的筹资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筹

2 资预算要求,明确筹资规模、筹资用途、筹资结构、筹资方式和筹资对象,并对筹资时机选择、预计筹资成本、潜在筹资风险和具体应对措施以及偿债计划等作出安排和说明。

第十二条 借款方案(包括贷款额、贷款方式、结构及可行性报告等资料)由财务部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经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由财务部负责与金融机构联系、洽谈,达成借款意向,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办理借款手续。所有借款合同或协议必须由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核通过。

第十三条 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由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协同起草方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整理发行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联络中介机构,与券商签订债券承销协议或股票承销协议。筹资决策前,公司应当聘请外部法律专家对有关筹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专业意见,以备批准决策时参考。所有协议必须由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核通过。

第十四条 发行公司债券,应设立公司债券存根簿,用以记载以下内容:如发行记名债券,应记载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债券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的发行日期。如发行无记名债券,应记载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和债券编号。未发行的债券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保存债券持有人的明细资料,应同总分类账核对相符,如由外部机构保存,需定期与外部机构核对。

第十五条 发行记名股票,股东名册应记载以下内容: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应记载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第十六条 公司获授权人员在各自的批准权限内批准有关筹资合同、协议或决议等法律文件。

第十七条 财务部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核算筹资业务的会计科目,通过设置规范的会计科目,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筹资业务进行核算,详尽记录筹资业务的整个过程,实施筹资业务的会计核算监督,从而有效地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

3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筹资方案所规定的用途使用对外筹集的资金。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必须事先获得批准该筹资计划的批准机构或人员的批准后方能改变资金的用途或预算。对审批过程进行完整的书面记录,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九条 财务部应当结合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保持足够的现金流量,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等。

第二十条

会计严格按照筹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本金、利率、期限及币种计算利息和租金,经财务总监审核确认后,与债权人进行核对。本金与应付利息必须和债权人定期对账。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按权限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在办理筹资业务款项偿付过程中,发现已审批拟偿付的各种款项的支付方式、金额或币种等与有关合同或协议不符的,应当拒绝支付并及时向财务总监报告,财务总监应当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偿还公司债券应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办理。发生借款或债券逾期不能归还的情况时,财务总监应报告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的原因,必要时提请公司总经理关注资金状况,并及时与债权人协商,通报有关情况,申请展期。

第二十三条 以抵押、质押方式筹资的,应当对抵押物资进行登记。筹资业务终结后,应当对抵押或质押资产进行清理、结算、收缴,及时注销有关担保内容。

第二十四条 筹资业务控制流程:

1、拟定筹资方案。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可接受的资金成本水平和偿付能力拟定筹资方案。对借款的筹资方案由财务部拟定。对有价证券的筹资,由财务部与董事会办公室协同拟定方案,并经法律顾问审核出具意见。

2、审批。根据授权,筹资方案由财务总监报送总经理、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批。

3、审核。公司签订的所有筹资合同或协议必须由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核出具意见。

4、签订合同。实施借款方案的,由财务部负责与金融机构洽谈,办理借款手续。实施发行债券或股票业务的,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财务部协助办理有关证券业务。

5、收款。出纳按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及时收取筹资款项,

6、制单。会计根据银行进账单、借款合同、利息或股利计算单等填制记账凭证。

7、记账。会计审核会计处理是否正确,生成凭证。

8、还款付息。出纳按照合同、付息单等及时还款付息(还款付息按照资金流成执行)

第四节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筹资活动由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法律顾问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使监督检查权。

第二十六条 筹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筹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一人办理筹资业务全过程的现象。

(二) 筹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筹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 筹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筹资的现象。

(四) 筹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相关法律文件的存放是否整齐有序以及是否完整无缺。

(五) 筹资业务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 所筹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使用筹集资金,是否存在铺张浪费的现象。

(七) 所筹资金归还的情况。重点检查批准归还所筹资金的权限是否恰当以及是否存在逾期不还又不及时办理展期手续的现象。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筹资活动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加强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八条 在筹资活动中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开除,

5 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上述有关内部控制流程相关规定和岗位职责的人员,除有特别规定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发现一次扣罚奖金50元,并提出警告,累计3次以上者报总经理办公会决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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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习题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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