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中小企业
“钢贸通达”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钢铁是我省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在当前产业结构调整的关键期,各发起机构既要把握业务机会,优先满足优质客户的信贷需求,又要注意防控风险,继续控制不符合我行政策的客户。鉴于近期同业严格了钢贸企业授信准入标准。针对上述情况,为优化我行授信客户机构,并积极稳妥推动我行钢贸企业授信业务,省分行中小企业业务中心在充分调研全辖钢贸类授信客户运营现状和特点的基础上,对该类授信客户的准入和贷后做出了相应调整,本着“紧而不绝、健康发展”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钢贸通达”业务是指各类钢材流通企业提供授信,借款人以货押、联保联贷等担保方式落实担保,我行凭以为借款人提供综合授信支持。
第三条“钢贸通达”项下产品以承兑汇票、短期贷款为主。授信资金主要用于借款人补充日常经营用流动资金等各项合理资金需求,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各级机构,重点围绕兰州、嘉峪关地区钢贸流通企业业务需求开展相关授信业务。
第二章 具体授信政策
第五条客户准入基本条件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新客户准入限定信用评级BB级(含)以上;
2、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以上;
3、借款人有2年以上且相对稳定的持续经营历史;
4、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业从业经验在4年以上,且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拥有本地户籍;
5、借款人、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单位无不良商业、银行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甘肃省钢贸协会黑名单;
6、财务维度:资产负债率≤60%;存货周转率不低于≥5次;近三年销售收入、净利润呈增长趋势;近三年经营性净现金流近三年中至少一年为正值。
第六条客户选择标准
(一)支持类
1、居于产业链上游,具备钢铁生产企业二级经销商资格的钢贸流通企业;
2、居于酒钢、榆钢等二线以上(含)钢铁制造核心企业供应链上游,向核心企业供应铁精粉、球团矿等物资的钢贸流通企业;
3、虽居于产业链下游,但无下游流通环节,买受人为公路、铁路、水电等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货款结算时间不长于3个月的钢贸流通企业。如下游买受人为房地产开发商或建筑商,开发商须具备房地产开发3级(含)以上资质,购销合同所对应项目须四证齐全;
4、未参与他行联保联贷授信的钢贸流通企业。
(二)限制类
1、不能满足基本准入条件的钢贸流通企业;
2、虽已满足基本准入条件,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
1)上游渠道优势不明显,自身未取得二线以上(含)钢铁生产企业特约经销资格的钢贸流通商;
2)不具备独立销售渠道,下游流通环节较多,买受人并非业主单位的居间钢贸流通商;
3)原则上未参与他行联保联贷授信的钢贸流通企业。
第七条存量客户调整政策
(一)强制性退出高风险存量客户
业务部门应结合客户信用评级、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筛选强制性退出的高风险存量客户清单,实施强制性的退出,加快授信资源优化配置。
业务部门须根据具体的风险度和清退可行性,针对清单内客户逐户明确退出时间表,确保适时清退完毕。
(二)不符合准入政策的已有存量客户不再扩大授信存量
对于虽未列入强制退出清单,但也不符合新客户准入政策的已有存量客户,则不得再扩大对其授信存量,并加强其存量授信的贷后管理,逐步充实、调整、优化担保措施,逐步压缩授信存量。
(三)已有存量授信客户如连续两年突破我行中小企业客户定义,则应实施强制性的退出或报经省行风险管理部“三位一体”流程审批。
第八条退出标准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客户,现有存量授信应逐步压缩和退出:
(一)未能符合准入基本条件或风险分类在次级一级(含)以下。我行账户内收入资金归行率和存款余额均低于我行授信份额的;
(二)产品销售:不具备独立销售渠道、稳定客户或近二年主营业务收入持续下降10%以上;
(三)盈利能力:近二年净利润持续下降10%以上或近二年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性现金流量为负值的;
(四)经营管理:缺乏规范的公司治理机制,经营管理不善,难以有效管理企业;
(五)借款人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贪污、受贿、舞弊或违法经营案件;
(六)借款人发生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可能对其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或对我行债权产生不利影响的;
(七)对我行债权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贷款金额
“钢贸通达”贷款的金额须符合银监会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要求,且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第十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经营需要合理设定,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担保条件
(一)由借款人全部股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担保方式为存货质押,则质押货物仅限于钢材。质押存货须交由我行指定的第三方监管单位负责实施监管,所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提供质押存货价值的50%;
第十二条利率定价
根据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综合考虑借款人信用等级、贷款期限、借款人基本情况、债项等级以及融资市场等情况,我行贷款利率最低报价不低于基准利率上浮30%。
第三章授后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加强信息沟通
(一)省分行中小企业业务中心将密切关注国家对钢铁行业的宏观经济政策、省内及周边省份的钢材市场变化以及客户的运营状况,结合外部监管部门、我行政策制度规定的管控要求,动态调整钢贸流通企业授信策略,有效防范授信风险。
发起机构应按照我行政策制度规定,应加强对钢贸流通企业授信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授信客户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同时,发起机构还须加强授后管理信息披露,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就授后管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反馈,如有必要应及时地将有关事宜通知省分行中小企业业务中心等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授后管理
业务发起机构须加强对“钢贸通达”授信的管理,健全和完善产品管理要求,落实对交易背景的核查和对资金流的密切监控,并做好如下工作:
(一)加强对借款人的日常核查力度,如为存货质押授信,应加强对借款人质押给我行指定的第三方监管单位质押物监管,每月须现场核实,适时监控存货数量;质押存货价值的50%不足以覆盖贷款余额的情况下,借款人必须补缴保证金,确保在授信期间的任一时点下,借款人质押存货及保证金价值合计可覆盖我行贷款余额。
(二)要求借款人将与贷款业务相匹配的存款及结算业务转至我行办理,原则上借款人在我行回笼的销售资金(含对公账户及对私账户)年化金额不低于贷款金额的8倍。
(三)密切关注以下情况:
1、国际国内经济形势、钢材价格的变动情况以及当地钢贸企业和监管仓的发展现状。
2、钢材价格在历史上一定时期内的最高价与最低价之间的波动幅度,市场供求关系及价格趋势预测,以及一定时期内平均市场价格的相对高低对价格波动幅度的影响。
(四)加强对借款人资金的监管,建立大额资金流向监控表,重点关注借款人经营收入是否与营运合同相符,能否按时、足额回笼我行,经营活动现金流是否正常等问题,防止借款人逃避资金监管、挪用贷款等情况发生。若借款人出现挪用资金未按约定的渠道回笼、经营情况异常等情况,应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停办对该借款人的贷款融资,并及时采取相关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
(五)其他授后管理工作,按目前中小企业新模式授后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5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第二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中小企业业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