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一、公司所有人员必须积极主动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不
断提高自身安全生产的意识和素质。
二、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和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自觉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三、从业人员应服从公司的统一安排,自觉参加本公司组织的经常性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四、凡新进厂的从业人员.应进行公司、厂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
五、新进厂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千24学时。危险性较
大的岗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干40学时。
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
的厂部和班组、岗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七、凡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公司或厂每应
对操作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八、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调的从业人员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均不
得上岗作业。.
九、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按培训级别由培训单位保存。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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