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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天村村民自治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2 21:49: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春天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保障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在上一届《村民自治章程》基础上,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补充完善后,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修改,民主制定、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利于经济发展、行政管理、政令畅通、社会稳定,具有鲜明的自治性、可行性。

第三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准则,章程面前人人平等,本村居民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 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社区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驻村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村民代表的产生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每15户左右民主选举产生1名。本村共有村民代表70名,由村民依法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会议决议或决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七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并主持。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 村民会议职权

(一)选举、撤换或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半年和年度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并通过本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四)制定或修改村民自治章程。

(五)讨论决定涉及全村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六)审查村财务本年度收支预算和上年度预算。

(七)审议义务工的安排使用,农机具、电器、水利设施及其他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生产资料的分配、宅基地的安排情况。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受镇政府的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

村委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3年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组织村民落实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向村民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教育村民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三)组织村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村民继承和发扬优良文化道德传统。

(四)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依法管理本村的集体财产,保护生态环境。

(五)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六)组织村民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并切实执行。

(七)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周学习一次,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工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政策水平和业务管理能力。

(二)会议制度。村委会每月召开一次至二次办公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汇报会,年终召开一次总结会。因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会议。

(三)村组干部廉洁制度。村组干部要增强公仆意识,牢固树立为村民服务的思想,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履行职责、勤奋工作、不请客送礼、不收受贿赂、不以权谋私、不优亲厚友,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接受群众监督。

(四)村务公开制度。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都必须公开。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监督。公开形式:以公开栏张榜公布为主,还可利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及其它行之有效的形式公布。公开的时间:原则上每季度公布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公开。

(五)村民委员会报告工作制度。村民委员会每年至少两次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民委员会及各工作委员会关于上级任务的完成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定的执行和办理情况,提出下步工作意见和措施。

(六)民主评议干部制度。每年年终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其他临聘人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下设社会福利、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老年人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社会福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做好本村的拥军优属、救灾救济、五保供养、婚姻、殡葬改革工作,促进村的精神文明建设。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民事纠纷,协助政府和公安、司法部门做好司法行政工作。

治安保卫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发动和依靠村民搞好本村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公共卫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宣传有关政策和知识,办理本村的公共卫生事务组织实施。

计划生育委员主要职责是: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教育村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老年人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老年的管理,照顾年老多病的老人,协调赡养纠纷,组织各项活动。

第三节 村民小组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是在村委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委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五条 本村划分为8个村民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1人。村民小组长由本组村民民主选举产生,村民小组长的选举与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长由年满18周岁以上、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生产经验、办事公道、遵纪守法、群众信赖的村民担任,或村两委干部兼任。

第十七 村民小组长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召集主持村民小组会议,组织村民完成镇、村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制定规划、组织生产、发展经济、搞好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小组财务管理及签字。

(四)调解民间纠纷,维护治安秩序。

(五)及时反映村民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四节 村民

第十八条 凡户口在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的居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法律法定公民享有的一切权利。

(二)参与村务活动,监督村务管理。

(三)享有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重大村务的权利。

(四)有享受本村兴办的各项公共设施和公共福利的权利。

第十九条 几户口在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居)民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居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履行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服兵役、优先烈军属、供养五保户、赡养父母、抚养教育子女、扶助残疾人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完成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分配的其他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坏人坏事及不良倾向作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积极参加创安全文明社区、文明组、安全文明户、遵纪守法户、五好家庭户等活动。

第五节 村组干部

第二十条 村组干部是村民的公仆,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努力为村民造福,要求做到: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甲基基本原则,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认真学习政策、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充分发扬民主,尊重村民合理意见。

(四)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认真履职,勤奋工作。

(五)以身作则,各项工作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公正廉洁,不以权谋私。

(七)认真执行党组织以及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分配及户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户口管理

(一) 本村女居民与外地农村男性结婚,符合招婿条件的,(有儿不能招女婿、双女户只能招一个女婿),经父母姐妹签字同意,并签订承担家庭社会负担和赡养双老的保证,其女婿的户口可以迁入本小组参加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不符合招婿条件的,若本人户口未迁走,并履行了义务的应参加分配,若与非农户男性结婚,所生子女随母入户后应参加分配,其配偶不得参加分配。

(二) 凡因结婚迁移、符合政策生育、政策外生育、收养子女等要求到本村村民小组入户的新增人口,按照上级户口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必须由本人申请,经村民小组、村委会按本章程的有关条款审核同意,并在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后,到户籍管理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 现役军人服义务兵役以及转为二级以下(含二级)士官的军人,继续享受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升为三级(含三级)士官或军官的,不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本辖区中的现役军官结婚,其配偶的户口暂不迁入。待军官退役后,根据其户口性质,按当年户口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从本村民小组考入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继续享受本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毕业、肄业后自愿回原籍,在家务农连续一年以上,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上的,本人申请,经镇、村、组签字同意,办理转户手续后,并经有关部门按现行政策批准入户的可以参加分配可享受分配。享有其他村民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对正在劳教或服刑的劳改、劳教人员,可保其集体经济组织收益100%的分配,由所在组代为保管,待其刑满释放户口迁入所在组后,用于本人的生活安臵。

第二十五条 凡享受五保户待遇人员,分配额的20%分给个人,剩余部分由所在组监管,用于该五保户的日常生活补贴医疗等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凡国家、企事业单位建设征地所付给的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土地减少后村(居)民的安臵和生活补助,各小组必须周密计划,从长远利益出发,合理安排使用,不得分光吃光。

第二十七条 此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后如无国家大型建设,土地将不再变动,直至2028年9月30止。如遇国家征用后,所得资金由全组征用时的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分配(包括确权后新出生和迁入的农业劳动者户口人员参加分配,确权后已死亡的和迁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在分配之列)。征用后,剩余土地由本组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重新分配(确权后已死亡的和迁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在重新分配之列,确权后新出生和迁入的农业劳动者户口人员参加重新分配)。

第四章 土地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凡本村组辖区内的土地(含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林地、承包地等)除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而外,均属集体所有,村民只有承包经营权,没有所有权,个人无权转租。国家或企事业单位征用土地时,村民必须按政策服从。允许土地使用权在集体统一管理下,合理流转,不允许荒芜土地。

第二十九条 本村辖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在集体和个人承包土地上开采沙石、建房、建厂、建窑、取土、栽树子、埋坟、建造构筑物、堆放固体废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农田的活动。,不允许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严禁借产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等严重破坏耕地的生产经营活动。若有违法将由土地管理部门按《土地管理法》处臵。

第三十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得乱占耕地,农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建设规划,先申请,经批准后建设,严禁将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面积为每人20-30平方米;3-5人户按实有人数计算,低于3人的户按3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第三十一条 拆迁安臵办发: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土地被依法征用后失去承包土地,并按照征地政策进行了非农人口登记,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具有劳动能力的失地无业农民可按政策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

第五章 计划生育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是每个村民的社会责任。对自觉遵守实施计划生育的村民,按国家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给予优先、优惠及奖励。

第三十四条 男女双方结婚前,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婚前健康检查,夫妻生育子女前必须取得计生部门的生育证,生育后应在42天后,使用避孕药具,三个月内落实节育措施,及时取得《独生证》。村委会每年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2-3次查环、查孕、查病“三查”服务。

第三十五条 村民违法生育的,除按照国家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由有关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违法生育当事人必须按照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人均资源数额,按比例交纳基础设施赞助款。交清基础设施赞助款后,方可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经济待遇。

1、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违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必须依法接受县计划生育部门的处罚,缴清所承担的社会抚养费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方可入户参加分配。

2、对违法生育的二孩及以上者,在接受处罚,缴清社会抚养费外入户后,还应当向所在村组提出书面申请,对于2008年1月1日后出生者,向村交纳基础设施赞助款10000—15000元,社交纳基础设施赞助款10000—15000元,方可参加集体分配。

3、对符合生育二孩条件和间隔时间的夫妇,未经批准就生育的,在接受计生部门的处理后,可入户分配

4、对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接受计生部门处理后入户的,入户后可参加集体分配。

第三十六条 基础设施赞助费由村委会和集体代收,纳入村财务统一管理。用于本村、社集体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以及“三查”补助等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 村民不得以外出务工经商为由,政策外生育,也不能藏匿外来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出借房屋的,如有出租现象,房主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验和督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现计划外怀孕或生育的,应及时向村委会或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工作。对既不报告情况又不配合工作,造成计划外怀孕或生育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房主给予月租金3-5倍的处罚。本村男满18-55周岁,女满18-49周岁人员,外出务工经商者在外出前必须在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三十八条 凡要求到我村入户人员,根据成都市农业委员会(成农办{2007}83号《成都市农民身份证明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社会秩序

第一节 村民教育

第三十九条 村民教育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的教育。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

(二)进行公民道德素质教育。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

(三)进行民主法制意识教育。通过《村委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实现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

(四)进行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推广新技术,搞好技术履行和发明。 第四十条 村民委员会要把对村民的教育敖重要议事日程,有效地组织领导村民的教育工作。

第二节 社会治安

第四十一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二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酗酒滋事、造谣惑众、搬弄是非、严禁侮辱、诽谤他人。

第四十三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十四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严禁赌博、严禁窝藏罪犯和赃物。

第四十五条 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藏、使用和买卖爆炸物品。 第四十六条 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生产等公共设施。不得在公路上晒粮、挖沟开渠、堆积土、摆摊设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交通。

第四十七条 不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不调戏妇女、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十八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犯他人合法财产,不唯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第四十九条 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不准在道路旁乱挖土,严禁损害农作物。

第五十条 严格用电用水管理,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安装用电敲诈,要切实爱护水利设施,节约用水用电,严禁偷水偷电。

第五十一条 严格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人口要及时申报或注销。外来人口需在本村居民家暂住的,应向村委会治保委员会汇报,办理暂住相关手续。

第三节 民风民俗

第五十二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五十三条 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不搞陈规旧俗。村民死亡后必须实行火化。

第五十四条 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封建的家庭观念。 第五十五条 搞好公共卫生,不随地倒垃圾,保持村容整洁。 第五十六条 农村婚丧办宴席必须申报,待批准后方可办席。 第四节 邻里关系

第五十七条 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 第五十八条 在经营、生活、借贷、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在生产经营中,自觉服从村委会安排,不争水、争电、争农具,不随意更换、移动地界标志。

第五十九条 村民饲养的动物、家畜造成他人伤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经济责任。

第六十条 邻里发生纠纷,应互谅互让,能自行和解的,自行和解处理,不能自行和解的,要依靠组织解决,对不听劝阻制造和法制化矛盾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 婚姻家庭

第六十一条 全村居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六十二条 家庭成员的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不准虐待家庭成员,切实保障每个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父母应尽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本节各规定者,将根据《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继承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处理。

第六节 计划生育

第六十四条 全村村民要自觉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和捡养。

第六十五条 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通过建章立制,民主管理,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机制。

第六十六条 村民不得以外出务工经商为由,政策外生育,也不得藏匿外来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出租房屋须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六十七条 全村已婚育龄妇女自觉接受一年两次的三查(查安环、查孕、查病)服务。政策外怀孕者应自觉采取补救措施,政府为其提供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计划生育工作,不得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循私舞弊,弄虚作假,瞒报错报。

第六十九条 对违反本章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村民委员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相关条款。

第七十一条同时废止。

本章程从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原有的《村民组织章程》复龙镇春天村村民委员会

村民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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