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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修身”作业

发布时间:2020-03-02 05:22: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1-2012年第二学期《廉洁修身》科目考查卷

专业:自动化班级:自动化11-1任课教师:李丽姓名:谢翰林学号:11034080139成 绩

我国历代反腐制度的比较

当今社会的腐败之风日益盛行,与建国初期、甚至与改革开放之前相比,与公众所希望看到的清正廉明的政风有相当大的差距,并且这也已经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了。历朝历代的领导集体都十分重视反腐倡廉工作,不管是封建社会的朝廷,还是当今社会的党和政府,都制定和出台了多项清除腐败现象的法律和政策措施,反腐败制度在历代的表现也各有不同。

客观地讲,在中国古代,就已经具有了还算完备的反腐败法律,也很重视对权力的制约、对官员的监督,但是历朝历代还是没能走出从王朝初年的狠抓反腐,到王朝中叶反腐的有名无实,再到王朝末年的贪腐成风直至王朝灭亡的历史轮回,这也深刻说明了古代的反腐败并不成功,给我们后人留下了一些经验,还有更多的是教训。

所谓前车之鉴,后世之师。尽管古代的反腐败本质上是一种以皇权为核心,实行高度的封建中央集权体制,自上而下开展的反腐败,与我们当前进行的反腐败斗争是具有本质上差别的。但是,了解一些对古代反腐败措施,牢记历史带给我们的经验和教训,我想应该还是很有意义的。

秦朝前后的反腐败措施

在夏商之前的原始部落时期,由于采取的是一种部落首领独尊的权力结构型态,还没有什么公权力的概念,因而也就不具有真正的反腐败的意识。商朝总结夏朝灭亡的教训,专门针对官吏行为的约束,制定了一项反腐败措施,即设立了所谓的“三风十愆”罪。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的政府成员的组成,大多专门设有执行反腐败任务的官员,也就是说,从春秋战国时期起,就开始有监察官了。 秦朝的国家政权机关设三大部门,一是丞相,掌管行政,协助皇帝处理万机;二是太尉,掌管军事;三是御史大夫,掌监察。御史大夫为监察机构的最高长官,,位列“三公”,成为制约其他两公的有力工具,负责统率监察官员对所有政府机关及其官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纠举弹劾。监察机构的一般官员为御史,一部分在朝

1廷内负责日常的监察工作,另一部分常驻地方郡一级政府,实施对地方的监察,因而又称监御史、监察史。为了防止任用官吏上的徇私舞弊行为,促使推荐和任命官吏者尽可能对被举荐者的人品、才学、德行、能力进行全面的了解,秦朝还规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即被推荐和任命的官吏犯罪,推荐和任命者须连坐,也即“保任连坐”罪。此类法律给用人失察者亮起了“红灯”,在秦代开始实行,历代封建王朝均有沿用。

汉唐宋时期的反腐败制度

汉代在继承秦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对官吏的考核,也提出了现在大家比较熟知的官员回避制度,就是初创于汉代。当时实行“三互法”,其内容规定:本地人不得为本地长官,婚姻之家不得相互监临,有血缘关系或婚姻戚属关系的人,不得在同一部门或地区为官。后历代沿用并不断发展。同时,职务连坐始于商鞅变法时期,到了汉武帝时归纳为“见知故纵之法”,即对国家官吏实行连坐,上对下、下对上均承担连坐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如果对自己的上级或下级官吏的违法乱政行为知而不举则坐以同罪,我国最早的举报箱,也是西汉赵广汉发明的。这些都是汉朝用来防止腐败的措施。

唐朝制定的反腐败专项法律法规是唐律中的《职律》。唐律规定对监临主司受财“二十五匹绞”,收受钱财而枉法者“加役流”。形象点说,在唐宋明清四朝,正七品官(相当于现在的县委书记、县长和处长们)贪污受贿相当于其一个多月甚至低于一个月的俸禄,就要被绞杀。

唐代开始,监察官“二周年一替”,且以较快的速度升迁,既鼓励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又防止了在位长久带来的弊病,因为“久则情亲而弊生,望轻而法玩。” 宋朝的宋律除重申唐律对贪污行为的规定外,还利用“准敕”、“臣等参详”等形式加强对赃罪的惩处,且对犯赃官员实行连坐制。保任连坐,即被推荐和任命的官吏犯罪,推荐和任命者须连坐,此法始于秦。

宋朝也确定官吏贪赃为不赦之罪,还将赃官定为与\"十恶杀人者\"同罪。金世宗完颜雍也明确规定:\"吏犯赃罪,虽令赦不叙。\"

明清时期的反腐败制度

朱元璋目睹元末政治之腐败,深感贪污之弊端如不革除,吏治无法清明,百姓生活不会安宁。为巩固政权,他毫不手软地整肃吏治,虽然在“以猛治国”中留下滥杀功臣的骂名,但腐败蔓延终于得到治理。明朝的主要反腐败法律法规是

《大明律》。《大明律》对官吏贪污、受贿等罪所定的条目多而详,而且往往要处以凌迟、挑筋、剥皮实草等酷刑,且属员贪赃,主官连坐,你祖贪赃,子孙连坐。 明朝时期还开始实行地区回避、亲属回避、师生回避、科举回避、诉讼回避等众多的回避制度,其目的在于防止官员徇私舞弊或徇私枉法。明朝在动员社会力量治理官员方面很有特色,设立\"申明亭\",将犯轻罪官吏的犯罪事实公之于众,以示惩戒,还允许民众将害民恶吏\"绑缚赴京治罪\",各级官府\"敢有阻拦者,全家族诛\"。这些做法对贪官污吏有一定的震慑作用。

清朝的皇太极颁布了《崇德会典》,开启了清朝纂修会典的先河。自入关到清末,清朝统治者又先后编纂了五部会典、五部律例,并制定了《钦定六部处分则例》、《钦定吏部处分则例》、《钦定兵部处分则例》、《钦定王公处分则例》等单行官吏惩戒法规,对官吏惩戒的范围、类型、程序和方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从而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而系统的官吏惩戒制度。

清代基本沿袭明代的考绩法,但把“考满”改一年一考,三考为满。对“考察”作了“四格八法”的规定。清代的“四格”基本照顾到了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就形式而言,已比较全面。“八法”与明相同,即贪、酷、浮躁、才力不及、罢软无为、不谨、年老、有病。凡属这八种人,都要被清除,以保证官吏队伍的素质。

从史实看,清代官吏惩戒制度也有所落实,作为定期行政惩戒的京察、大计处分坚持实行到清廷覆亡,并由此处分了一批违纪违规职官。清代官吏惩戒虽有一定的历史效用,然而,它不可能根治官吏的腐败,因而最终导致了清朝的覆亡。

反腐败的意义

贪污腐败是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一种社会问题,自从文明社会诞生以来就一直困扰着人类。倡导为政清廉,惩治贪污腐败是古今中外每一个国家每一个朝代(政府)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

容忍腐败就是迫害百姓,反腐败不能没有枪声,否则等于隔鞋搔痒。现在的刑法许多条款已不适应反腐败形势的需要,应该加以修正。对于贪污分子,只要证据充分、充实,应该多处死,少用死缓,这样才能有效。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只有要腐败分子意识到腐败的代价,人人敬畏法律,遵法守纪,社会才能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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