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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21:22: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方案

一、目的意义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部署,按照建立规范、完善工程担保市场,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市场机制作用,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总体思路,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优化保证金收取方式,规范工程担保市场,激发市场活力。

二、总体要求

在建设工程担保市场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形成包括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业主支付保证保险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在内的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制度。引导保险公司进入建设工程担保市场,完善担保制度,合理降低担保费用,促进建设工程担保市场的良性竞争。通过构建全方位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有效遏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违约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减轻建筑业企业保证金负担,促进

我省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指导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

立足于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建设工程项目各方主体的积极性,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坚持政府推进与企业自主选择相结合,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着力完善配套措施,增加投保吸引力,积

极、稳妥地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

(二)改革创新,逐步完善

深化工程担保体制机制改革,通过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增强服务、管理和技术的创新,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作用。

四、实施方案

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业主支付保证

保险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险种。

(一)实施范围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中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其他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试点方案执行。

(二)实施要求

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作为工程担保的形式之一,与保证金、银行保函、

担保公司保函具备同等效力。

将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作为履约保证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保证保险的内容、保险金额等。各项保险在使用流程上与原保证金、银行保函和担保公司保函使用流程保持一致。

(三)开展模式

由于建筑工程保证保险具有价值高、创新性强、风险大等特点,并且缺乏历史经验数据,故设立为期二年的试点期。试点期间,可由数家保险机构作为共同发起人,组成保险联合体,负责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市场调研、产品研发、承保理赔、风控流程的制定以及险种的推广运行。保险联合体名单将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四川保监局的官方网站公布。试点期满、条件成熟后,可由各家保险机构以市场化竞争的方式开展相关业务,也可通过保险联合体、再保险等形式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各保险机构在承保活动期间,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技术管理机构,对投保人的履约行为进行风险管控。联合体应按照规定制定联合体章程,明确运作模式、成员进入退出机制和行为规范等;应签订联合体合作协议明确各成员权利义务;使用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四川省行业性条款和费率示范性文本。

(四)服务内容

保险公司应充分发挥保险业风险管控职能,服务建筑行业和企业。为减少建筑业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的风险、保证建筑合约的顺利履行,促进四川省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从事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应提供以下服务:

1、建立风险防控体系。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成立专业风险管理团队或与第三方管理机构合作,逐步建立起覆盖建设工程全流程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信息交流与监控以及缺陷修正等内容的风险防控机制。

2、开展风险管理服务。保险公司认为必要时可进入施工现场进行风险调研,建筑业企业应积极配合协助,保险公司在进场后应在10天内向建筑业企业出具风险防控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建筑业企业应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风险防控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

风险。

3、建立费率浮动机制。保险公司应将动态风险管控的反馈引入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可对不同信用评价的建筑业企业,实施差别化费率,促进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的建筑业市场机制。保险公司的基础费率应当按照向保监会报备的基础费率执行,浮动费率的厘定应根据投保人和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按向保监会报备的风险调整系数进行确定;在总体费率水平上体现保证保险的优势,以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

4、切实提高理赔效率。保险公司应建立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理赔快速通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规范、及时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5、加强数据分析与积累。保险公司应积累经验数据,加强基础研究和分析,不断优化保险方案和服务,及时将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实施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告,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稳妥推进。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按照“政府引导、商业运作、自愿投保”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主动为需要工程担保的企业服务,做好政策引导和工作协调,积极稳妥开展建设

工程保证保险试点工作。

(二)完善制度、积极创新。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推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在建筑市场信用系统向保险公司开放的同时,将保险公司动态风险管控的反馈引入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三)规范运作、强化监管。各保险公司要依法合规开展保证保险业务,审慎评估承保标的风险,切实履行投保要件审核、尽职审查义务,强化内控,防范风险。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项目运行情况的过程管控,切实履行对建筑市场主体的监管责任。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要负责对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的业务实施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四)加强宣传、及时总结。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等要加强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宣传引导,通过开展建设工程政策法规培训、安全生产知识竞赛等措施,提高企业运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认知与能力。及时并积极总结推广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分析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问题,逐步健全工作体系、完善推进机制,努力构建符合市场规则的多元化工程担保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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