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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及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22:20: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新疆昊鑫锂盐开发有限公司考勤

及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为了维持良好的经营秩序,使员工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新疆昊鑫锂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考勤管理

第一条 公司各部门、班组的考勤管理统一接受人力资源部 的管理,并设置兼职的考勤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 考勤员应予每月5日前递交上月的考勤记录,汇总 到劳资员。劳资员对其中的记录进行复核,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三条 公司的标准考勤时间为:

上午:9:30-13:30 下午:15:00-19:00 第四条 生产岗位及保卫执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执行“四 班三运转”考勤制度,并按照规定执行考勤。

第五条 考勤表中应包括:部门名称、员工姓名、应出勤日、实出勤日、加班时间、请假天数、迟到、早退、旷工小时(天数)等及相关证明。

第六条 员工应严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离 岗,更不得旷工。

第七条 考勤员应严格考勤制度,据实记录员工出勤情况, 不得虚报、漏报。

第八条 超过规定上班时间未到岗者,记为迟到一次;早于 规定的下班时间离岗者,记为早退一次。

第九条 员工临时离岗,需向直接主管领导请假,在安排其 他员工暂管其职责后方可离岗,否则,按擅自离岗处理。 第十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记为旷工: (1) 当日未到岗,且无正当理由的;

(2) 未到岗而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核查为虚假的; (3) 到岗后擅自离岗时间累计超过1小时的。

第十一条 上述条款中的迟到、旷工行为,经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事后查证,确认员工有见义勇为、替工厂挽回损失之有利行为者,其记录的迟到、早退可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有关考勤管理的奖惩规定: (1) 迟到早退一次,扣罚20元。

(2) 当月迟到、早退累计次数达6次,或累计时间超过1小时的,记做旷工一日,扣除一天基本工资。

(3) 当月旷工累计3日,全年旷工累计10日的,记警告处分一次。

(4) 当月旷工连续15日,全年旷工累计30日,均予以除名。 (5) 私自涂改、毁损考勤记录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加班考勤的规定:

(1)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当天实际出勤考勤,并支付本人日工资300%的报酬;

(2)平常加班,按当天实际出勤考勤,并支付本人日工资200%的报酬。

(3)必须严格控制加班。 请假管理 各类假期及待遇 (一)病假

第十四条 员工因病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生效;三天以上的,须出具医疗单位的有效证明。部门负责人申请病假需向主管领导报告。

医务所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应包括两项内容:①主要病情及诊断结论;②建议休息天数,权限3天)为有效证明。 第十五条 病假的批准权限为:

(1) 病假3日以内,由直接负责人批准;

(2) 病假少于30日,须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 病假累计超过30日,须由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方可生效,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六条 病假待遇:

员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3个月以内的,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计算标准:基本工资×(1-X%)÷21.75×病假天数(注X%表示计发百分比)

1、女年满50周岁或男年满55周岁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5%计发。

2、女年满45周岁或男年满50周岁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

3、女年满40周岁或男年满45周岁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5%计发。

4、女年满35周岁或男年满40周岁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5、女年满30周岁或男年满35周岁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5%计发。

6、女年满25周岁或男年满30周岁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7、女年满20周岁或男年满25周岁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5%计发。

8、男女均年满18周岁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员工患重大疾病的,由医院出具证明,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方可参照以上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员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3个月的,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员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按乌鲁木齐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二)事假

第十七条 事假须事前书面申请,经批准后,进行临时性工作交接,而后方可享假,否则将按旷工论处。 第十八条 事假的批准权限为:

因事请假应递交书面报告、并经以下逐级批准:

1、车间工人及各工段一般干部请事假1天由车间工段长审批,3天以内由车间直接主管领导审批,5天以内由人力资源部审批,6天及以上的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部门员工3天以内由部门直接负责人审批,5天以内由人力资源部审批,6天及以上的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部门领导请假,副职由主管领导批准,正职须经总经理、书记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 当月有事假的,按事假天数扣除基本工资。

(三) 婚假

第二十条 必须持有结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初婚者享受3天有薪假期,符合晚婚条件者(汉族男初婚25周岁,女初婚23周岁;少数民族男初婚23周岁,女初婚21周岁),享受20天有薪假期(包含双休日,但不包含法定节假日),婚假需在婚后半年内使用,过期不予保留。

第二十二条 配偶在外省市的,可享受路程假,车旅费自理。婚假期间工资和其他福利照发。

(四)丧假

第二十三条 必须持有死亡证明。

第二十四条 员工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假3天。

第二十五条 丧事发生在外地的,可享受路程假,车旅费自理。丧假期间,工资和其他福利照发。

(五)生育假

第二十六条 生育给假90天(其中含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夫妻双方符合晚婚晚育年龄的,增加30天产假。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20天;妊娠满3个月不满4个月流(引)产的,给予产假30天;妊娠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引)产的,给予产假42天。公司男员工因其妻子初育并晚育可享受15天陪产假。享受晚育假、陪护假均包含双休日,但不包含法定节假日。产假、陪产假期间工资和其他福利照发。

(六)工伤假

第二十七条 员工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必须到安全环保办公室进行备案,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工伤认定手续,领取《职工工伤(职业病)停工留薪期备案表》,由乌鲁木齐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医疗期方可休工伤假。工伤假期间,工资和其他福利照发。

第二十八条 旧伤复发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必须到人力资源部领取《职工工伤(职业病)停工留薪期备案表》,由乌鲁木齐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医疗期方可休工伤 6

假。工伤假期间,工资和其他福利照发。

(七)带薪休假

第二十九条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注:工作时间含待业工龄)

第三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先于累计病假执行的,次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第三十一条 年休假应遵守以下规定:

1、员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生育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2、在休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奖金及福利待遇不受影 响。

3、员工年休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休完,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休假的,应征得员工本人同意,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跨一个年度安排。

4、公司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但是,员工因本人原因 7

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5、对符合享受年休假的员工,确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或未能休完规定天数者,每少休一天,支付员工本人日工资收入的300%报酬。

第三十二条 符合享受年休假的员工应填写休假通知书,经以下逐级批准:

1、员工经直接负责人批准后,到人力资源部审核。

2、中层副职以上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审核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

3、年休假可以抵事假及病假,但必须办理年休假审批手续。

(八)探亲假

第三十三条 工作满一年的在职员工,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享受探亲待遇,根据目前公路交通便利的实际情况,探亲对象在800公里以外的,方可享受。

第三十四条 未婚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员工,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当年不探作废;已婚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员工,每三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本探亲周期内不用过期作废。根据实际,给予路程假。

第三十五条 配偶户口在外地且工作也在外地的,每年只能有一方享受探亲假,凭配偶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对方户口所在地探亲,配偶是军人、武警、公安,因战备需要不能回来探亲的,应有配偶所在的部队出具证明方可享受探亲假,假期

30天。

第三十六条 原不具备探亲条件的员工,可在退休前享受一次探亲待遇,探亲对象仅限于兄弟、姊妹、子女,假期60天(含路程)。路费按去探望对象中一名成员的直线合理路线报销车费,探亲期间工资和其他福利照发。

第三十七条 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员工,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可继续享受探望父母探亲待遇,须在请探亲假前出具父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示的健在证明。

第三十八条 连续工龄满20年或40周岁以上的员工,探亲乘坐火车或长途汽车的,均可报销硬卧席位费。

符合请探亲假的员工需提交书面申请,由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或部室负责人同意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手续。中层副职以上由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同意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探亲人员必须先请假,再探亲,否则一律不给补办手续,责任自负。

第三十九条 除公休假、法定节假日、急诊请假外,员工休假必须提前填写“请假单”,向批准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确有急事不能提前请假者,可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请假,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四十条 员工请假后由直接上级安排他人暂代其工作。 第四十一条 请假单由所在部门负责考勤人员存查,请假人所在部门负责考勤的人员须据实记录。请假人应按期到岗,到岗后注明销假。

第四十二条 员工请假期满如不提前两天办理续假或办理续假未获批准,必须归岗。不按时到岗者,除确因不可抗力事件外,均以旷工论处。

第四十三条 员工请假事由被证实为伪造的,其已享假期按照旷工处理,并给予记过处分。 处罚管理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四十四条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者,视情节严重程度,轻者给予200元—500元经济处罚,重者将给予延长试用期、严重警告、降职、降级、留厂察看,直至解除劳动关系。留厂察看期间工资待遇按当年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四十五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经常生产废品、次品,造成设备损坏,浪费原材料、能源,经济损失达2000-3000元者,给予一次性罚款200-300元的经济处罚,并降职或降级,经济损失达3000-5000元者,给予300-500元经济处罚并给予留厂察看处分,经济损失达5000元以上者,经专门调查,视情节轻重从严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关系。留厂察看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当年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有贪污、盗窃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者,无论金额大小、实物多少一律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十七条 对因参与吸毒、贩毒、赌博,且不构成刑事犯 10

罪,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将给予留厂察看一年处分,期间工资待遇按当年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仍不能正常工作者,将给予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并解除劳动关系。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制订,经工会委员会讨论,报董事长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文件不再执行。 第五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负责。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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