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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1:52: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71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委《关于印发〈湖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08〕23号)以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节约能源工作若干意见》(长政发〔2006〕30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66期)精神,为加强对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它节能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节能资金支持方式以奖励为主,具体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特点确定。其中,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采取奖励方式,奖励金额与实际节能量挂钩;其它项目采取财政补助方式。

第四条 节能量核定采取用能单位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用能单位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

市能源办会同市经委、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公布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市能源办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管。

第五条 申报节能资金的项目,应先参加长沙市节能项目备选申报,列入备选库并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方能参加评审。

第六条 节能资金奖励及补助实行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节能资金的使用范围、条件与标准

第七条 节能资金的使用范围、支持方式与标准。

(一)支持重点节能技改项目,包括中央空调节能技改、电机系统节能技改、绿色照明系统技改(含市政路灯节电改造)、政府机构节能、建筑节能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经相关部门检测验收,节能项目根据节能量按100元/吨标准煤奖励;

(二)支持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生产、推广和应用。经相关部门鉴定验收,推广应用达3家以上且效果显著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参加“百家企业(机关)节能工程”活动单位的节能改造项目。经相关部门检测验收,且节能率达15%以上,具有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的项目,根据节能量按100元/吨标准煤奖励;

(四)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项目;

(五)支持创建长沙市节能示范典型的单位和项目;

(六)支持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七)支持推广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资源的重点示范项目。经相关部门鉴定验收,给予一次性补助;

(八)支持制定和完善节能技术和产品标准、检测方法并有突出的创造性贡献的单位和项目;

(九)支持节能评估体系建设、节能宣传、节能知识培训、节能学术研讨、节能考察与对外交流、节能展览等,资金补助额度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审定;

(十)支持能源利用监测(监察)单位能力建设和基础建设。对有资质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测和绩效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

(十一)其它需支持的项目。

第三章 节能资金的报批与管理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条件:

1、申请单位必须是在市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经销商以及依法成立的研发机构和相关单位;

2、内部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及内部管理制度,财务会计信用状况良好,诚信纳税;

3、外商投资企业须已建成投产,且已按税法规定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

4、申报监测经费的单位,是经节能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监测资格,并能保质、保量完成能源利用监测任务的监测机构;

5、用能单位和节能项目的能源消耗检测用计量器具配备必须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GB17167-2006。

(二)申报项目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和自我发展能力;

2、符合国家相关能源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且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的相关规定;

3、申报节能资金的技改工程类项目还应具备:(1)具有较为完善的能源统计、计量与管理制度;(2)节能量在1万吨标煤以下,500吨标煤以上(对年节能量在1万吨标煤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国家财政奖励资金)。

第九条 申报程序。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项目,按属地化申报原则,由项目实施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市能源办、市财政局申报,每年申报二次。

(一)由申报单位按市能源办每年下达的《长沙市×年节能专项资金申报安排意见》的要求填写《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申报单位备齐下列资料报送市能源办(按申报项目内容选择):

1、企业营业执照

2、能源审计报告、监测(检测)报告(由政府授权的具备能源审计资质的机构出具)、权威机构的评价报告

3、重点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的批复或备案文件

4、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技术鉴定和产品鉴定报告

5、专题项目的申请报告及有关部门的批复或备案文件

6、近两年内项目技术获得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奖励的证书或国家专利证书

7、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各区县(市)及园区辖区申请节能资金的项目单位由区县(市)工业经济局及财政局、园区管委会初审并提出初审推荐意见后报市能源办,市能源办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登记受理。

第十条 节能资金的审核批准。

市能源办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统一进行审查,组织市聘能源专家进行论证评审,经评审符合节能资金支持条件的单位,由市能源办签署意见后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联合会审,并呈主管市领导审批,审批后的项目进行媒体公示。市经委、市财政局和市能源办根据正式项目单联合下达资金计划。

第四章 节能资金的拨付与财务处理 第十一条 节能资金的拨付与财务处理。

(一)根据下达的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其中市属及以上单位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区县(市)所属单位项目专项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

(二)项目单位收到节能资金后,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第五章 节能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建立节能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市能源办对节能资金扶持项目加强管理,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每年度形成节能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各区县(市)财政局、工业经济局及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节能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确保节能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延迟拨付。每年一季度对上一年度获得市节能专项资金补贴(奖励)的本地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书面报送市能源办。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两年内暂停申报资格:

(一)申报材料严重弄虚作假的(含同一项目变相重复申报);

(二)已享受节能资金的项目单位需连续申报但其主要经济指标(销售收入、上缴税金等)下降的;

(三)不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与使用绩效、年度会计报表等相关材料的;

(四)不按要求向能源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能源管理、设备、岗位备案情况的。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在项目审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后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中介机构提交的项目审计报告,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审计报告或监测(评估)报告反映不全面、不真实,有严重遗漏,经提出后仍未改进的;

(二)为企业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致使节能资金分配违反本办法的;

(三)抽查中发现有重大审计质量问题的;

(四)其它严重违反审计规定的。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对弄虚作假骗取节能资金的单位,除予以通报批评外,同时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在三年内取消该单位申报节能资金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能源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OO八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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