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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7:02: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珠海市香洲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文件精神,加强对本区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资金从财政年度预算的创新驱动产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推进本区节能降耗工作,促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进一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条 节能资金按照“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由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二章 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四条 节能资金的使用采取奖励和补助等方式。项目完成后才能申报节能资金。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同一年度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的一个奖励或补助。

第五条 节能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本区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等项目开发和利用,建筑节能科技创新应用研发项目;

(二)支持本区工业企业、商业机构、区属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单位实施节能工程项目,包括节能改造项目、政府机构节能项目和节能示范项目;

(三)支持“三能”体系建设、循环经济和自愿清洁生产工作,鼓励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四)支持节能降耗课题研究,节能规划编制与能源审计实施;

(五)支持开展节能宣传培训、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节能监察执法;

(六)其他节能降耗方面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申请奖励、补助资金: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和纳税地在珠海市香洲区,在节能领域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区属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单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项目内容属于广东省重点节能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或符合国家工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方向,技术和工艺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节能效果显著,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

(四)申报节能工程技术改造项目还应具备: 1.项目必须已经实施完成;

2.具有较为完善的能源统计、计量与管理制度; 3.列入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年度节能考核等级必须为基本完成以上;

4.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吨标准煤以下(年节能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申请省或中央财政节能技术改造资金支持)。非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年节能量在5吨标准煤以上(含)、100吨标准煤以下(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申请省或中央财政节能技术改造资金支持)。

(五)申报电机能效提升项目还应具备: 1.项目必须已经实施完成;

2.节能技术服务单位需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电机系统开展节能改造。项目补贴仅由节能服务单位申请。

3.更换后的低压电机必须符合GB 18613-2012标准的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

4.更换后的高压三相异步电机效率保证值不得低于《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0‟ 232号)规定指标。

5.淘汰电机(包括提前淘汰的电机)须交由区科工信局公布的废旧电机定点回收单位作合理处置,回收价格参照省有关部门规定的指导价格或者由电机回收企业与电机使用企业商定,确保不再回流进入二级市场。

6.开展电机系统节能改造的电机不得为工业和信息部《在用低效电机淘汰路线图》中明确淘汰的电机。

第四章 补贴方式、额度和原则

第七条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以节能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为主要依据,按以下方式进行奖励或补助:

(一)申报本区节能降耗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项目,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的开发和利用项目,建筑节能科技创新研发应用项目,给予50万元以内的研发经费补助。

节能资金扶持项目补助额度视当年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情况及项目情况确定。项目补助资金额度按公式(申报企业节能降耗项目投入金额/当年全部申报企业节能降耗项目投入总额)×当年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总额(扣减区级其他配套节能奖励资金后)×行业系数确定,原则上每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最少不低于3万元。

(二)申报电机能效提升项目,按100元/千瓦的标准进行配套补助。电机能效提升项目时间以发票日期为准。

(三)对开展“三能”体系建设、清洁生产等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

1.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并取得相关证书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通过验收,并接入市能源管理中心系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对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获得市清洁生产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省清洁生产企业、粤港清洁生产伙伴标志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通过省清洁生产企业换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4.开展“十三五”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的重点用能企业,通过审核后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贴。

5.对单位产值能耗、物耗、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的循环经济示范单位或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对获得国家级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按上级节能主管部门要求落实节能配套资金,同时获得多级奖励的项目,资金按高级别的予以配套。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节能工程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区科工信局下发节能资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二)项目的单位根据要求报送资料至区科工信局。申报材料要求:

1.节能资金申请表(报告); 2.单位基本情况表; 3.项目基本情况表;

4.项目情况说明材料(可行性报告);

5.上年度及项目申报前会计报表,上年度纳税证明; 6.项目资金投放证明资料; 7.其它申报通知中要求的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由区科工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根据专家验收意见提出节能资金支持的补助项目资金安排,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九条 电机能效提升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企业将有关申请材料报区科工贸信局。申请材料受理时间为每月1-10日,申请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需提交的申请纸质材料(一式一份)。 (1)电机能效补贴申请表;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电机补贴申请单位企业承诺书;

(4)电机购置发票或电机系统改造涉及有关费用支出发票清单(加盖公章);

(5)节能服务合同(申请单位为电机推广企业时提供); (6)关于申请拨付电机及注塑机能效提升财政补贴资金的请示。

2.需提交的电子文件,纸质文件保存好备查。 (1)改造前后电机能效相关技术参数资料; (2)电机购置发票或电机系统改造涉及有关费用支出发票;

(3)开始实施电机或注塑机改造前,旧电机在原有工作位置数码照片,新电机或注塑机改造后工作位置数码照片或其他证明材料(无需打印,保留清晰的电子照片并整理有序被查);

(4)节能服务合同(申请单位为节能服务公司时提供); (5)改造前后的能耗原始数据材料; (6)明令淘汰电机处置证明材料;

(7)现场核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后,区科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现场审核,并依据现场核查的结果出具初步核查意见,填写珠海市电机改造核查表。

(三)区科工信局根据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和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提出资金扶持计划,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关流程报区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按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条 除上级节能主管部门要求落实的配套资金和电机改造项目外,其他奖励和补贴项目每年安排统一申报。各申报单位按申报通知要求,准备申报资料报送至区科工信局,由区科工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提出资金扶持计划,并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关流程报区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按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一)申报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资金奖励需提供以下资料:

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单位基本情况。

(二)申报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资金奖励需提供以下资料:

1.省组织的专家组验收意见书; 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单位基本情况。

(三)申报自愿清洁生产资金奖励需提供以下资料: 1.获得省自愿清洁生产企业称号需提供省经信部门颁发的清洁生产企业证书,获得市自愿清洁生产企业称号需提供市科工信部门出具的相关认证材料;

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单位基本情况。

(四)申报“十三五”能源审计报告及节能规划的重点用能企业需提交“十三五”能源审计报告、“十三五”节能规划各一式五本,经区科工信局审核通过后给予补贴。

(五)申报循环经济示范单位奖励需提供以下材料: 1.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网上公示文件或证书; 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单位基本情况。

(六)申报公共机构奖励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网上公示文件或证书; 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单位基本情况。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客观真实,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除收回已拨付资金外,取消其以后年度的申请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区科工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对节能资金扶持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对项目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节能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在节能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及绩效评价等环节产生的聘请专家、委托中介机构等管理费用及宣传培训费用在节能资金中按一定比例安排。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将相同或类似的项目在同级财政的各类专项资金中重复申报。一经发现,则取消其当年的申报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2016年5月24日香洲区人民政府印发的《珠海市香洲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香府办„2016‟14号)同时废止。

珠海市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珠海市香洲区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局

关于申报珠海市节能专项资金项目

关于印发《珠海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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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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