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张丽清,女,1964年3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719640318016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南宁市华东路104号,现羁押于苍梧县看守所。
上诉人张丽清因涉嫌诈骗一案,不服苍梧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9日所作出的(2011)苍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审判决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上诉理由:
一、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 一审判决不予认定导致一审判决量刑畸重。
上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67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自首的规定。
1、上诉人自动投案。
根据《解释》对自动投案的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可认定为自动投案”。上诉人在崇左市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也没有发觉上诉人在广西苍梧、藤县的违法犯罪行为,仅仅因为形迹可疑,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公安侦查人员对上诉人进行盘问、教育,在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侦查人员的盘问、教育下,上诉人主动交代了在广西苍梧、藤县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解释》的规定,上诉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2、上诉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无论是在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还是在苍梧县公安局,无论是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没有反供。根据《解释》的规定,应认交上诉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一审判决不予认定自首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不予认定上诉人自首的理由是认为上诉人在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第
一、二次检查讯问时没有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
《刑事上诉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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