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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上诉状

发布时间:2020-03-03 17:21: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行政起诉状

原告:寿梅莉,女,1963年出生,汉族,浙江绍兴人,系武汉音乐舞蹈艺术学校现任法人。 地址:武汉市硚口区简易路172-2号。电话:027-83999281 委托代理人:杨建新,男,1956年出生,汉族,武汉市人。 住址:硚口区汉水二村42号。电话:027-83872998

13387581879 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法人:张启发 职务:局长 电话:83777777 诉讼请求:要求硚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一、撤销硚口区城市管理执法局NO.1102745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证据一)

二、赔偿因拆毁该校校牌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

三、或由被告将原告所提供的同类现有招牌(古田至宗关)共84处一并强制拆除以示公平。

四、由被告承担此次诉讼的费用及损失。

事实与理由:武汉市音乐舞蹈艺术学校,于2007年由毛汉文,袁小平,龚汉美三人合资创办。即在面临解放大道的玻璃墙面由硚口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主张的广告公司设计制作了如证据二所示的学校名称招牌,(至今四年)费用20000元人民币交由硚口区城管执法局办理,并帮助硚口区城管局执法队的曾队长找关系将其孩子转入武汉市第四中学就读。如今这名曾队长调离了队长的职位,换了姓朱姓万的队长接任。以前城管局执法队的曾队长得到我们学校的好处,则本校招牌就属于合法设施。如今的接任者没有得到学校的好处就变为不合法了。即借口武汉市现统一拆除二楼以上广告招牌为由,于2011年9月8日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于次日强行拆除,声称此次拆除是从古田一路至宗关依次拆除,拆除前后用时不过20分钟。然而事实并非城管所言,我们第二天从古田一路找至宗关,发现二楼以上招牌共有84处之多,依然如故,并没有任何被拆除的迹象。(有照片证据二为证)其中有我校正对面的“汉口银行”“大众电脑学校”“围棋书画培训”“湖北天赐科技学校”“胖胖美食”“吟诗酒轩”“汉西旅馆”“香辣虾”“青花缘酒店”“光大银行”等,举不胜举。由此我们不难看出,硚口区城市管理局所谓的执法,实是彻头彻尾的以权谋私和执行双重标准,他们就是国法家规,即得人好处就属合法,否则就属违法。实属玩弄权势,祸国殃民。抓人有逮捕令,抄家有搜查令,可谓硚口区城管无故拆除我校招牌,没有出示任何有效法律文书,属无法可依。

要更正的是,硚口区城管局玩弄手中的权势,张冠李戴,明明是学校的名称校牌,硬往我们头上扣上广告牌的罪名,其强行使用《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使用法律错误。故硚口区城市管理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是胡作为、乱作为,是赤裸的以权谋私,强盗逻辑!

我们是学校(证据二),既不是生产厂家有产品,又不是商家有商品需做广告,请问:哪来的广告?可想而知,一帮分不清门面招牌与广告之间介定的人谈何城管执法?他们不是业务不熟,需下岗培训,就是典型的以权谋私,祸害一方!

我们武汉音乐舞蹈艺术学校是经教育局、民政局、工商局等国家有关单位认可注册的合法办学单位,与相邻的韩家墩小学、第四中学、辛家地小学等公办学校同样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及支持,并受国家相关政策扶持和保护的社会办学力量,同样合法有效。

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据

一、硚口区城市管理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证据

二、原告代理人拍摄的36张照片

证据

三、84处二楼以上招牌名称(古田一路至宗关) 证据

四、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原文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3 份

起诉人:

委托代理人:

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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