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章 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第一节 排污收费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一、外部性理论
(一)外部性:个人的经济活动对他人造成了影响,而又没有将这些影响计入市场交易的成本和价格中。
外部经济性:受外部性影响的社会成员福利增加 外部不经济性:受外部性影响的社会成员福利受损 环境问题是典型的外部不经济性
(二)外部不经济性的内部化
庇古理论
向污染者收税或收费——“庇古税” 在我国体现为排污收费制度
二、排污收费制度的概念
(一)定义
国家环境保护机关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征收一定数量费用的制度。
(二)排污费的法律属性
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
bu 排污者不得以缴纳排污费为由而拒绝承担环境污染民事责任
三、排污费的适用范围
一切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直接排污: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
间接排污:污染物首先排入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经处理后再排入环境
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由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缴纳排污费
四、排污费的征收程序
排污申报
排污申报审核 排污申报登记程序 排污申报核定
确定排污费数额并公告
送达《排污费缴费通知单》 排污费确定及缴纳程序 排污者到银行缴纳排污费 责令限期缴纳与强制执行
五、排污申报登记程序
(一)含义
由排污者依法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其污染物的排放和防治情况,并接受环保部门监督管理。
(二)排污申报登记的作用
排污收费制度实施的前提基础
排污收费制度的重点内容是如何确定排污费的数额 排污费数额多少应当与排污总量、种类等因素相关联 排污申报登记是环保部门了解企业排污信息的重要环节
(三)排污申报登记的适用对象 所有直接向环境排放工业污染物的单位
——为排污收费制度的实施提供信息基础 所有间接向环境排放工业污染物的单位
——为其他环境管理提供信息基础(排污许可证制度) 例外:排放生活污染物的单位无需申报排污情况
生活污染物:生活废水、生活废气、生活垃圾、生活噪声
(四)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
1.排污者的基本情况 2.生产工艺
3.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 4.排污地点、方式、去向
5.污染物的治理情况、治理设施
(五)排污申报登记流程
1.排污申报
(1)性质
排污申报是排污单位自行申报的行为。 (2)申报的依据
以本年度实际排污情况和下一年度生产计划所需产生的排污情况为依据,如实填报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
(3)申报时间
一般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年底进行,次年1月15日前完成申报。
2.对申报数据的审核
(1)作用
由环保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排污申报技术规范的要求,审核排污单位申报的数据是否准确、属实、计量方法是否有误,是否有瞒报、谎报的情形。
(2)审核的时间
每年2月10日前
3.排污核定
(1)含义
环保部门在每月或每季度终了后的10日内,依据经审核的排污申报登记数据,结合当月或当季的实际排污情况,核定排污者排污的种类、数量,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
(2)作用
是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的依据。 (3)排污核定与审核的区别
审核是对申报的预测数据进行审核;排污核定是实测,应当建立在已经发生的排污数据之上。
审核的数据为企业下一年的预排放数据;核定的数据是企业当月或当季的已排放数据。
排污申报数据≠排污收费依据
排污申报与审核的数据是环保部门向排污者发放排污许可证的直接依据。 (4)排污单位的权益救济
排污单位对核定数据有异议的: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7日内可以申请复核→10日内重新核定→复核决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妨碍排污费的计算与缴纳
六、排污费的种类及其收费原则
(一)污水排污费
1.收费原则
排污即收费,超标即违法 “标”——污染物排放标准 2.例外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经过处理的污水(中水),达标排放的,不征收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
1.收费原则
排污即收费,超标即违法 “标”——污染物排放标准 2.例外
对飞机、汽车、轮船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三)危险废物排污费
1.法律冲突与适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没有规定“固体废物排污费”,仅规定了“危险废物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2)规定了“固体废物排污费” 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新法优先于后法 现在不再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仅征收“危险废物排污费” 2.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废物。
3.危险废物排污费收费原则
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征收危险废物排污费。
不参考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
1.含义
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而排放噪声的排污单位依法缴纳的排污费。 2.收费原则
排放环境噪声的不收费; 超标排放噪声的才收费;
超标排污费不属于行政处罚
对汽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
小结:
大气、水体实行 排污即收费,超标即违法
噪声实行排污不收费,超标才收费,超标不违法
危险废物实行填埋且不符合国家规定即收费
七、排污费数额的计算方法
法律依据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计算方法
应缴纳排污费数额=排污量或排污当量 X 收费单价
排污量、排污当量的核算方法及收费单价的具体数值,依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及其《附件》确定
八、排污费的减免和缓缴
(一)减免
1.减免的条件
不可抗力——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达标排污的非盈利性事业单位
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殡葬机构、孤儿院、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中小学校……
2.减免的程度
减半缴纳
全额免缴:最高不超过1年的排污费应缴数额
(二)缓缴
1.缓缴的条件
企业生产经营不利,经济困难; 正在申请减免的排污单位 2.缓缴的期限
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缓缴
九、排污费的收缴
排污费按月或者按季属地化收缴。
由环保部门根据核定的排污数据计算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 送达《排污费缴费通知单》 向银行缴纳排污费 银行将排污费转入国库
10%转入中央国库 90%转入地方国库
十、排污费的使用
(一)排污费的使用原则
1.收支两条线
2.专款专用、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不能超支、挪用
(二)排污费的使用范围
1.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其他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2.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跨流域、跨地区的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项目 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如:环保宣传与教育项目
5.不得使用排污费的项目: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二节 排污许可制度
一、排污许可制度的适用对象
(一)水污染排放许可证
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水污染防治法》
(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在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大气污染防治法》No.15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
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 主要大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二、排污许可证的作用
(一)排污权的权利凭证,无证不得排污
新《环境保护法》No.45: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衡量排污者排污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之一
三、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条件
1.环评文件通过审批;
2.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 3.污染物达标排放;
4.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设施、装备;
5.排放污染物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排污许可制度的管理程序
1.核定环境容量和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量化“生态环境承载力”,明确“供给”能力 2.受理排污许可申请
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前提基础之一,明确“需求” 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 时间:“三同时”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 3.分配排污指标
排污指标连年下降——削减 4.审批发放排污许可证
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排污口数量、污染物种类、数量(总量控制指标)、浓度、排污速率、排污方式、排污去向等;
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报告要求。 5.环境监测、执法检查 6.排污许可证交易 第三节 排污许可证交易制度
一、排污许可证交易的经济学理论
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 科斯定理
将带有外部性的行为确立为一种权利,并使其明晰化和可交易化,由市场对这种权利的价值和配置进行判断 排污权交易制度
——本质:用低成本的市场交易的方法减少污染
二、排污许可证交易的原理
(一)含义
在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前提下,利用市场机制,通过污染者之间交易排污许可证所规定的排污配额,实现低成本的污染治理。
满足企业需求 维系承载能力 补
实现“帕累托最优”,发展和环保“双赢”;
刺激企业进行技术革新和强化管理,积极防治污染
(二)排污许可证交易发生的前提条件
明确量化环境的纳污总量(环境容量),总量控制切实可行; 明确规定排污许可指标可以转让;
交易费用支出低于企业通过排污许可交易而获得的收益; 有可供交易的排污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