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镇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x次会议
关于议案、意见、建议审议办理的规定
(草案)
(一)、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参加会议人员,可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意见、建议,由议案审查小组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提交大会表决。
(二)、人民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三)、议案必须在会议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提出,提案单位和提案人应提供有关资料并做出说明。
(四)、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议案,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构不成议案的、由主席团决定作为意见、建议处理。
(五)、代表向大会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意见”时、请用大会印发的专用纸,写明所需解决的问题,要解决该问题的理由,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议案办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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