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7:53: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九师建筑施工单位黑名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建筑施工单位是指在九师辖区内所有承建工程的施工单位。

第二条 凡在本师辖区内从事各各类建筑施工单位,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在日常活动中的失信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实施失信惩戒联动的信用信息,以建设行政部门、劳动保障、公安、法院、信访、信贷等信用记录为重点。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师建设行政部门、财务局、信访、国资委、工信委、招商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机构为执行本办法的主体机构(以下统称执行主体机构)。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失信黑名单企业的认定及通报。

第二章 失信信用信息分类

第五条 建筑施工单位信用信息,由守信信用信息和失信信用信息构成,其中失信信用信息分为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

第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提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查的记录;

(二)不依法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未及时公布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名册记录的;

(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第七条 建筑施工单位警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记录;

(二)拒不支付工程款的记录;

(三)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十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警示信用信息。

第三章 失信黑名单的确定

第八条 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建筑施工单位在师劳动保障监察或信访局有1条以上警示信用信息的;

(二)建筑施工单位在师劳动保障监察或信访局查询有2条以上提示信用信息的;

(四)师执行主体机构接受投诉举报受理后,执行主体机构审核后认定为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其他应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情形。

第九条 列入黑名单的失信建筑施工单位须是未注销、未破产的存续企业。

第十条 失信的建筑施工单位黑名单有效期与失信记录存续期一致,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审查,直至被列入失信黑名单事由消失。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单位对失信不良行为认定或被列入失信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师执行主体机构提交异议申请,执行主体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送单位进行核实,原单位自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确实有误的,应当立即予以撤销或纠正;申请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报请师执行主体机构批准,可从黑名单上解除。

(一)建筑施工单位已履行义务,修复不良信用记录,并经原信息报送单位同意的;

(二)建筑施工单位对失信行为作出实质性改正,信用意识明显增强,失信风险显著降低且列入黑名单期间未发生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失信内容,并经原信息报送单位同意的;

(三)出现其他可从黑名单上解除的因素。

第十三条 失信企业从黑名单上解除的相关程序。

(一)失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核,师执行主体机构核准后予以解除;

(二)原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师执行主体机构

审核后予以解除;

(三)出现其他可从黑名单上解除的因素,师主体执行机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解除。

第四章 失信黑名单的披露

第十四条 对确定的失信建筑施工单位黑名单将通过师电视台和北疆时报或指定的其他媒体,向全社会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 失信建筑施工单位黑名单的披露,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禁止披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失信建筑施工单位黑名单披露时限,应当与其有效期保持一致。

第五章 失信惩戒联动

第十七条 针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建筑施工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采取以下失信惩戒联动措施:

(一)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并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二)金融机构可以按照贷款风险成本差别定价的原则,提高贷款利率或拒绝贷款。

(三)招投标时在招标文件中设臵明确的限制性条款,依法禁止参加项目招投标,两年内不得再承包工程项目。

(四)在申请列入政府信用担保管理体系时,不予批准;

已列入政府信用担保管理体系的,给予警告或取消资格。

(五)取消其政策性补贴资格,不予以考虑享受政府补贴扶持(拨付财政性补贴资金)等国家政策。

(六)严格限制其新增项目审批和核准、用地审批等。

第十八条 提倡和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招用建筑施工单位过程中,及时查询失信企业黑名单,降低信用风险。

第六章 失信惩戒联动的制度保障

第十九条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失信惩戒联动工作,加快整合行业内、系统内的信用信息,按要求及时为师执行主体机构报送本系统采集的信用信息特别是严重失信信息,结合本部门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并报执行主体机构备案,强化对我师建筑施工单位管理中热点、重点问题的信用监管,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不查询失信企业黑名单而导致决策或者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师执行主体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三部委拟设黑名单惩戒失信企业

辽宁省失信黑名单企业惩戒联动实施办法(试行)

企业黑名单

河南曝光20家失信企业 1074名老赖上“黑名单”

武汉企业黑名单

江阴市企业严重失信“黑名单”认定发布及联动惩戒实施办法

江苏省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

内部失信预防制度

清华总裁班同学合伙开餐厅破产 所属企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打击两非黑名单制度

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
《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