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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黑名单”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1 17:51: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陕西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黑名单”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屡次超限超载、恶意非法超限超载等车辆的管理,提高货运企业、驾驶员合法装载、合法运输的自觉性,保护公路和桥梁安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超限超载“黑名单”管理是指将具有严重或多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记录以及对公路桥梁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驾驶人、货运企业,由交通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并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教育管理。

交通厅治超办主管全省重点超限超载货运企业、驾驶员“黑名单”的管理工作,厅运管局组织实施黑名单管理。

重点超限超载货运企业、驾驶员“黑名单”管理工作要做为交通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内部掌握的基础工作。

第二章 列管对象

第三条 超限超载货运企业及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黑名单”管理:

(一)一年内同一货运企业发现的超限超载营运车辆超过该企业营运货车总数5%或该企业黑名单车辆总数超过3辆的;

(二)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加栏板、加钢板、加轴、加千斤顶、气囊以及改变装载质量等技术参数的

(三)同一车辆一年内超限超载3次以上的;

(四)逃避治超检测站或临时劝返点、卸货点、流动检测车的检测,强行闯站,或使用暴力手段对抗治超执法工作的。

第三章 列管、解除、撤销

第四条 重点货运企业及驾驶员“黑名单”管理依托“黑名单”管理信息系统进行。

省运管机构统一建立全省“黑名单”管理信息系统和“超限超载黑名单”数据库,与省治超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对接。

第五条 对驾驶人及货运企业具有第三条所列第

(二)、

(四)项规定情形的,各治超检测站、临时卸货点、劝返点每月20日前将违法驾驶人及超限车辆所在货运企业按车籍所在市分类汇总报市治超办,由市治超办每月定期移送车籍或货运企业所在地市级运管机构,并向省运管机构备案,由市级运管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省级运管机构督办。

对路面执法中查出的超限超载车辆,各治超检测站、临时卸货点、劝返点、流动检测点每月20日前将违法驾驶人及所在货运企业报市治超办,由市治超办每月定期汇总移送车籍所在市运管机构,并向省级运管机构备案。市级运管机构对各市及高速公路治超办移送的违法超限超载信息记入运输质量信誉档案,录入“超限超载黑名单”数据库,符合第三条所列第

(一)、

(三)项规定的条件的,生成黑名单,作为列管对象,进入“黑名单”管理信息系统,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对驾驶人及货运企业进行处理,并报省级运管机构备案。

第三条第

(二)、

(四)项情形,按整月排查处理,排查的截止日期为上个月月底。对第

(二)、

(四)项情形,每次排查的时间段为从上月起向前追溯12个月。

第六条 对已列入“黑名单”管理,再次查出符合列管情形的,重复列管,并按有关处理规定的上限从重处罚。

第七条 列管期满后,驾驶人在列管期间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记录不超过3次的,自动解除列管。列管期间,驾驶人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被撤销、注销的,自动解除列管。

第八条 驾驶人因被列入超限超载黑名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被撤销、注销的,运管机构1年内不再为其办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第九条 对因撤销处罚决定或工作失误错误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由列入或承担户籍化管理责任的市级运管机构领导审核审批后予以撤销。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条 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驾驶人及货运企业,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一年内违章次数超过3次(含3次)的车辆,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 2006年第 9号令)第五十条规定,将缓审车辆道路运输证,责令车主及驾驶员参加不少于一周的培训,并重新考试。不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参加培训后仍然违章的车辆,由车籍地运输管理机构取消驾驶员从业资格。

(二)对有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蓄意集结、阻塞交通、恶意冲卡行为的驾驶员和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限严管重罚,运输管理部门将注销其车辆道路运输证,并责令车主及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和考试。同时,对于违规车辆所属的运输企业进行告诫,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阻碍执法管理、对执法人员实施人身侵犯、破坏治超站点设施的驾驶员,公安机关可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由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 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同时,移送公安交警部门强制拆解,恢复原状。

(四)对违规超限超载车辆达到企业车辆总数5%以上的货运企业,要求限期整改,降低质量信誉等级,并对企业生产、安全负责人进行

相关培训。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重点驾驶人“黑名单”管理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一)查询制度。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办理道路运输证业务时,应当查询、比对全省“黑名单”信息。

(二)户籍化管理制度。各市级道路运输机构要将本辖区重点货运企业及驾驶人“黑名单”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具体运政人员,实行户籍化管理。

(三)质量信誉档案管理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货运企业及驾驶人,要在“黑名单”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质量信誉管理档案。质量信誉管理档案包括基本管理信息、动态管理信息和安全管理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探索建立社会联合管理机制,组织社会力量加强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货运企业及驾驶人的教育管理,形成社会约束管理的合力。要及时了解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重点驾驶人“黑名单”管理信息和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驾驶人的教育管理情况,掌握工作成效。

第十三条 对重点驾驶人“黑名单”管理工作要进行考核,并作为考核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相关单位及运政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对相关单位的考核由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运政人员的考核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是重点货运企业及驾驶人“黑名单”管理各项工作措施、要求的落实情况,以及在遏制超限超载交通违法行为、保护公路路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中发挥的作用和效果。

第十五条 对在重点驾驶人“黑名单”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管理不力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驾驶人再次发生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执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治超办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重点驾驶人“黑名单”管理工作实施情况的检查指导,建立健全考核通报制度。各市运管处每月10日前要向省运管局上报上月工作情况,省运管局要定期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通报、排名,并报厅治超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省交通厅治超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以前黑名单管理程序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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