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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02 05:58: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青 海 省 教 育 厅

青 海 省 人 事 厅 文 件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青教师[2008]2号

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小学特级教师

评选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教育局、人事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加强对特级教师的管理,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精神,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在总结以往评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原《青海省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办法》进行了修订,共同制定了《青海省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青海省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及管理办法

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人事厅

青海省财政厅

二○○八年五月五日

1 青海省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及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加强对特级教师的管理,充分发挥特级教师人才资源的整体优势和在教书育人、教育科研、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结合我省实际,在认真总结以往评选工作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特级教师的命名

特级教师是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其称号必须经广泛推荐、组织评审,并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

第二条特级教师评选范围及比例

(一)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校、职业中学、中小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重点向教学第一线教师倾斜。

(二)中小学特级教师每三年评选一次。推荐名额按中小学专任教师万分之二十左右的比例分配。州(地、市)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特级教师人选中,学校领导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下达名额的10%。在职特级教师总数控制在全省中小学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一点五以内。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法律、法规,模范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高尚,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无私的奉献精神。

(二)女教师在50岁以下,男教师在55岁以下,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0年以上,参加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担任高级教师职务(小教系列为小学高级)5年以上,必须是州(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学科带头人。

(三)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积极主动并善于学习先进的教育思想和理念,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并运用于教学,在教学改革中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大力推行和实施素质教育。

(四)年均课时数必须满工作量,能熟练用普通话或双语教学,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称职且有两次以上优秀。

(五)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业务精通,治学严谨,教学艺术精湛,教育教学、教育管理效果特别显著,在社会上具有较高声望,获得过省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省级优秀专家称号,或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教学能手、优秀德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等。

2、任现职以来在教育教学中不断探索,在教学法研究、教材 3 建设中成绩显著,并有3篇以上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科研报告在省级以上相关专业的公开刊物上发表(不含增刊和论文集),其中有2篇必须为核心刊物;或有一部10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公开出版(合著应为第一作者);或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业务部门)举办的教学竞赛、教育教学论文比赛获得两次以上奖励,其中有一项必须为一等奖;或承担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业务部门确定的教学改革实验,省级科研课题,取得显著成效,并由同级教育行政或授权的业务部门出具实验、课题成果等书面确认材料。

3、任现职以来(不含教研员)承担县(市、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教学等教研、学术讲座活动两次以上,得到教师和教科研部门充分肯定,效果显著,其经验在一定区域内进行推广(须提供主办单位通知、本人教案、报告稿、教育行政部门文件等材料)。

4、积极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在提高青年教师的思想品德素质、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业务能力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所指导和培养的年轻教师在州(地、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教学论文比赛中获得两次以上奖励,或被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为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或评为教学能手(须提供学校确认的培养协议、日常培养工作记录和相关证明材料)。

5、中小学教学研究机构的教研员可参加评选,除满足相应的条件外,担任教研员前必须是在教学第一线工作累计不少于10 4 年,是所任学科优秀教师或骨干,在当地得到公认。教研员每年至少有三分之一的时间深入学校听课、评课、授课、调查研究,开展教研活动,保质保量完成教研任务(须提供分年度的工作记录)。能依据现代教育理论,结合本学科教育教学工作特点,每年在地区内承担两次高水平学术讲座或教学示范活动;或承担上级教研部门安排的,或跨区域接受教育部门的邀请承担观摩、示范教学、讲学任务一次(均须提供相关活动通知和观摩、示范教学教案、学术报告稿等)。

6、在学校担任领导职务的兼职教师可参加评选,除满足相应的条件外,担任领导职务前必须是在教学第一线工作累计不少于10年,是所任学科优秀教师,在当地得到公认,任职后的近5年内连续承担本专业教学工作,并保持教学的高水平,且在学校管理方面有显著成绩。在学校中担任领导职务,且不再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上不纳入评选范围。

第四条 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教育厅、省人事厅成立青海省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中小学特级教师的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师范处,负责评选及日常具体工作。各州(地、市)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当地中小学特级教师候选人的推荐级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评选原则及程序

(一)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强透明 5 度,注重被评选者的实绩,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优中选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中青年教师和基层学校教师。

(二)学校在组织教师广泛征求意见、酝酿提名的基础上整理材料,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程序审核考察后,按不低于推荐名额1:3的比例报州(地、市)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州(地、市)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要通过召开教师、学生、家长座谈会,组织专家初审材料,审看被推荐人教学录像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全面考核后推选出推荐人选,并在全州(地、市)教育系统公示7天无异议后,按省上下达的推荐名额确定人选,报省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推荐的特级教师候选人的材料进行审核,根据评选条件及专家审核意见提出考察人选;组织专人赴被考察人单位考察,通过听课、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确定参加答辩的人选,并组成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教育专家、中小学校长及特级教师组成的专家评审组,在审核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听取答辩,并进行无记名投票,以得票数超过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的提出特级教师人选,报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在新闻媒体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及核实无问题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条 特级教师的职责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6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面向全体学生,认真贯彻实施素质教育,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爱岗敬业,教书育人。

(二)系统地学习并掌握现代教育的理论和技能,掌握本学科教育国内外发展动态,自觉学习进修,拓宽专业知识面,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出色地做好本职工作,成为当地学科教学和教育科研的带头人。

(三)牢固树立终身从教和终身学习的思想,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广大教师作出榜样。在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承担示范课、观摩课等公开教学任务,每年在县(市、区)以上范围讲授2-4次示范课或送教下乡2次,对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本校和本地区教育质量的提高产生积极的影响。

(四)根据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和要求,结合本校、本地区实际,承担教育行政部门和科研部门安排的教改任务和科研课题,积极探索新的教育教学方法和手段。并认真总结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方面的经验,积极从事教育教学理论研究。每年至少撰写2篇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并在省级以上的专业刊物发表或在学术会议上宣读。

(五)积极承担培养优秀年轻教师的任务,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主动与中青年教师结对子,确定具体的培养人选,帮助 7 他们不断提高思想业务水平;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参加省上组织的特级教师讲师团巡回讲学等活动,努力承担培训骨干教师、送教下乡,以及支援教育相对落后地区与薄弱学校等工作任务,为本地区和全省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作贡献。

第七条 特级教师的待遇

(一)特级教师自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下月起,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通知》(国人部发〈2007〉158号)精神,每月享受300元的特级教师津贴,退休、离休、病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所需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二)各州(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每年应为特级教师提供10-15天的学术假,以保证他们能够集中精力总结教育教学经验,撰写文章;要积极为特级教师的学习提高提供方便,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安排特级教师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参观学习和进修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安排一次10--15天的特级教师研修班,分期分批组织特级教师进行学习、考察、交流和暑期休养等活动,以便不断更新知识、拓宽思路,提高他们的思想业务水平。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发挥特级教师作用积极创造条件,在教学任务的安排上,要为特级教师留出充裕的时间,为特级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改革实验提供方便。对年龄较大、教学经验丰富的特级教师应选派有事业心和奉献精神、勤于钻研的年轻教师担任其助手,跟班教学,协助他们开展教学研究、教学 8 改革和总结经验;对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各地应采用多种形式予以宣传推广,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以提高当地的办学水平,促进教师队伍建设。

(四)各地要关心特级教师的生活与健康,以保证他们有健康的身体和充沛的精力投入教学和教研工作,每年要安排一次体检,经费开支由州(地)、县(市、区)统筹解决。

(五)对退休以后的特级教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及学校要继续关心爱护他们。对于生活上有困难的,应主动给予适当照顾。对贡献突出、身体健康的退休特级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他们担任名誉校长、教育顾问、兼职督学或由学术团体安排相应的名誉职务,以便继续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八条 特级教师的使用和管理

(一)特级教师的管理工作由省、州(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学校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学校为主,省、州(地、市)实施宏观管理。

(二)中小学教师取得特级教师称号后,必须在当地任教满5年方可提出调动。在本县(市、区)教育系统内调动,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教育系统内跨州(地、市)调动,须经州(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特级教师调出中小学系统或调出本省,须报经省教育厅批准。特级教师调离教育系统的,其称号自行取消,与称号有关的津贴等待遇即行终止。

(三)特级教师原则上不应兼任过多的行政职务和社会职务,以确保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可推荐他们担任有关学术、社会团体的名誉职务,以提高特级教师的社会地位。但要尽量减少他们担任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职务或参加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社会活动。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特级教师的考核工作,要建立特级教师数据库,及时掌握特级教师的基本情况、工作实绩和动态。州(地、市)和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特级教师的职责、条件和考核情况,在学校考核的基础上,每年对特级教师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和评价,并建立和不断充实特级教师考核档案。

省教育厅分期分批对全省在岗特级教师进行全面考核。

(五)特级教师每年要认真填写《青海省中小学特级教师考核评价表》,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于每年12月底前统一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切实做好特级教师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定期召开特级教师座谈会,并加强与特级教师的个别联系,从思想上、工作上和生活上关心他们,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使特级教师能安心工作,为教育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九条 罚则

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州(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逐级调查核实,报经省教育厅和省人事厅审核后,上 10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特级教师称号,取消津贴等有关待遇,收回特级教师证书。

(一)在评选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以非正当手段获取特级教师称号的,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的;

(二)不具备特级教师政治思想条件,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严重体罚学生,擅自订购教辅资料,乱收费,在本系统及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履行本职工作岗位职责,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失职,造成无法挽回的不良社会影响,或因管理等诸方面原因造成学校财产学生安全等重大事故的;

(四)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应予撤销称号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此前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原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人事厅印发的《青海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办法》(青教师字[2003]4号)自行废止。

二○○八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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