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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部门对发票综合改革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1 18:01: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重庆地税部门对发票综合改革的规定

重庆医工院各部门,重庆复创各部门,重庆康乐各部门: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保留现有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新设置【重庆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3种和卷筒式2种,新设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一种(面值为1元,2元,5元,10元,20元.目前使用的50元面值2012年取消不再使用),除开上述发票种类外,其他的地税系统管理的现有发票一律取消,全部使用机打发票。从2011年9月1日开始手工发票一律取消,不能继续使用。

2、除“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继续采用干式复写纸外,其他的种类发票一律采用专用防伪纸张。专用防伪纸张由“重庆地税+税徽”区域防伪标识组成,同时加印温控紫色荧光线,此线在42℃以上会消失,低于42℃会恢复为原色。原发票监制章、发票号码使用的红色荧光防伪油墨改用普通金红色油墨。

3、鼓励纳税人使用【通用机打发票】,取消手工填开发票,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缩小冠名发票印制范围,限制定额发票使用范围(即仅可使用20元以内小额发票) 4.违反发票管理的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规定,虚开发票,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由税务机关处一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PS : 此规定的解释就是,从现在开始除了20元金额以下的定额地税发票可以继续使用外,其他超出20元金额的必须使用机打发票(50元的定额发票仅可以使用到年底,明年开始全部废止。仅单指地税发票,国税如有相关类似通知会立即更新)

财务部201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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