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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央预算内资金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精讲

发布时间:2020-03-02 22:33: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云南省中央预算内资金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

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中央预算内资金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项目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确保建设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242号)、《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沼气建设管理的意见》(农计发[2007]29号)和《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434号),以及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项目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的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建设项目。

第三条

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考虑各地规模养殖生产方式、农民生活方式和现有配套条件,选用与本地区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技术模式及配套技术。

第四条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的原则。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建设总体以企业为主,政府在政策、资金和服务等方面给予扶持和引导。

第五条

坚持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建设必须实行标准化和专业化施工,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加强沼气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和推广,拓展沼气功能,强化综合利用的服务质量和效果,确保沼气效益充分发挥。

第六条 各级农业能源和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指导和协调,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七条

申报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的法人单位需主动申请,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农业(畜牧)部门严格把关、分期分批、逐级申报,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业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殖企业、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合作社,且正常经营年限两年以上(不含两年),在建、待建企业暂不考虑。

2.养殖达到一定规模,具有一套严格的疫病防疫规程和科学的饲养管理操作规定。生猪年出栏3000头以上、奶牛存栏2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0头以上、蛋鸡存栏5万羽以上、肉鸡年出栏10万羽以上,对以上养殖规模及防疫的认定,必须由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核实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

3.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镇发展规划、畜禽养殖场建设规划等发展规划要求。建设地点不在本地畜禽养殖禁养区或限养区。租用土地的养殖场其土地租期剩余使用年限要在15年以上,且租用土地协议中未明确限制发展养殖业或建设沼气工程。

4.业主配套投资能力好。承担项目的企业资产状况好、盈利能力好,具有自筹资金能力。项目申报业主须出具开户银行关于申报企业的资信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上一年企业资产负债表。

5.企业防疫工作有效。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畜禽(动物)防疫合格证和畜禽(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6.具有综合利用沼渣、沼液的能力。为防止二次污染,实现循环利用,养殖场周边应具有足够农田消纳沼渣、沼液,或养殖企业具备沼渣、沼液加工转运能力。

7.具有充分利用沼气的能力。为充分合理有效利用沼气资源,防止二次污染空气和减少安全隐患,除满足业主自身生产生活用气外,剩余沼气必须用于发电或向周边农户供气。

第八条 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内容包括原料预处理、厌氧消化系统、沼气沼肥利用设施。原料预处理设施包括格栅、固液分离装置、集料池、调节池、沉砂池等,厌氧消化系统包括厌氧消化装置、增温设备、保温设备、脱水设备、脱硫设备、贮气柜、检测仪器设备等,沼气利用设施包括输配管网、流量计、灶具、供热设备、发电机组、余热利用设备等,沼肥利用设施包括贮液池、沼肥加工设备、输送设备等,其它配套设施包括场区消防、照明、给排水以及标识等。各地根据气候条件等确定具体的建设内容。国家优先支持向农户供气和充分利用附近的农田消纳沼渣沼液的大中型沼气工程。

第九条

中央补助标准原则上按发酵装置容积大小等综合确定,中央补助项目总投资的45%,总量不超过200万元;地方政府投资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其中省级配套不低于3%,州县配套不低于2%);企业(业主)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0%。项目业主应足额落实自筹配套资金,并出具配套资金承诺书。

第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的衔接平衡、项目可研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项目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省级农业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年 3

度投资项目建议计划的提出、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项目建设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能源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农业能源主管部门,由省级农业能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法人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下达的投资计划编制初步设计,由省级农业能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会签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项目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

编制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和部门须具有农业或环境工程乙级以上咨询资质或设计资质。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摘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与必要性、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选址、工艺技术方案、建设目标、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标准,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项目组织管理,建设期限和进度,效益分析、招标方案,环境评价、节能措施,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和表格等。项目建设方案应符合减量化收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原则,工艺设计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沼气工程技术规范》(NY/T1220-2006)和《规模化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NY/T1222-2006)的要求。高浓度厌氧消化工艺模式鼓励采用全混合厌氧消化器(CSTR)、塞流式厌氧消化器(HCPF)和升流式固体反应器(USR)。低浓度厌氧消化工艺模式鼓励采用升流式厌氧污坭床(UASB)和厌氧过滤器(AF)。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新工艺和新技术。

第十三条 编制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的单位和部门须具有农业或环境工程乙级以上咨询资质或设计资质。初步设计报告包括项目建设目标、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地址和建设标准,

施工方案,项目建设进度,消防、安全、节能及环境评价,初步设计说明书、施工图纸,主要设备购置及安装,土建工程及概算,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投资计划下达文件等。

第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和农业能源主管部门联合编制下一年度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1.大中型沼气项目年度建议计划。

2.所列大中型沼气工程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 3.各级有关部门对地方投资的承诺文件。

第十五条

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后,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业能源主管部门将年度投资计划及时下达、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报上级发展改革委和农业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下达的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应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建设地点、总投资、年度投资、资金来源及工作要求等,确保纳入计划的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完成各项建设管理程序。年度投资中地方政府出资及其他资金来源,必须在同一计划中列清并明确落实责任。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计划及初设批复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再调整。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涉及变更建设地点、变更建设性质、变更建设单位、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导致初设概算总投资超过可研批复总投资10%以上或者实施过程中投资变动超过批复项目总投资10%以上、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的,需按照现行投资计划申报程序将投资计划调整请示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业厅。其他变更需由州(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业能源主管部门作出调整决定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和农业厅备案。

对地方前期工作不实、项目监管工作不到位,导致出现项目调整或不能如期完成国家投资计划等问题,在以后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时将对该州(市)投资予以削减,以此强化地方政府对项目的监管责任。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必须执行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竣工验收等制度。

第十八条

省级农业能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国内大中型沼气初步设计编制单位的情况,制定全省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单位指导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行业规范有序和健康发展。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指导目录自行选择初步设计的编制单位。

第十九条

对涉及沼气工程项目土建工程建设和主要仪器设备的购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招标。从事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同时具备土建工程施工三级及以上资质和环保工程三级及以上专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优先考虑具有从事沼气工程建设经验的施工单位。从事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运行及管理的技术人员必须持有沼气生产工中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招标结果应逐级上报省农业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实行工程监理制。在沼气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要聘请相应资质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要按工程设计要求,按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NY/T1221—2006)规范,加强施工管理、工程质量监控和检查督促,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水泥、钢材、标砖及其

它建材必须满足设计要求,要有出厂检验合格证等相关材料,由施工监理进行记录抽查,存档备查,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做好隐蔽工程资料(文字资料、图片资料、音像资料等)收集、整理,并由建设单位(业主)、监理公司、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县级农业能源主管部门代表共同签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资料,健全工程施工监理记录和报告制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工期进度按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的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须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和农业能源管理部门申请延期开工,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业厅备案;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1.5个月。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3个月的,省发展改革委将暂停下达项目投资计划,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和现场管理,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在沼气工程项目建设施工时,必须严格按照建筑施工规范进行操作。完成一道工序后,必须由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和县级农业能源主管部门四方共同签字认可,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县级农业能源主管部门应责成返工,强制停工整改。

第二十三条 县级农业能源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工作,实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及时组织对安全事故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

落实项目责任主体。各级农业能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据有关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重点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招标采购、施工建设、实施进度及效果等,保证中央补助投资及时足额到位,确保目标任务按时完成。

第二十五条

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的单位(业主)法人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违反招标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要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州市农业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相关要求建立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通报制度,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相关通报应抄报省农业厅和省发展改革委。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金管理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制定的《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按照“先建后补、分段拨付、竣工验收、统一结账”的原则,严格执行“三专一单列”的规定,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及预算单列,严格报账手续和报账制度,严禁挤占截留,封闭运行管理。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所有的财务原始凭据存档备查。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凭所在地农业能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进度报告,分阶段拨付资金。县级农业能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的预算、采购、资金及财务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434号)的有关规定。国家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安装厌氧消化器、沼气净化、储存及利用装置以及居民供气管网等设备设施。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可用于项目前期费用、项目管理费用等。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必须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严格按财政部《基

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范围。厉行节约,控制各项费用的支出。在进行工程结算时,必须按结算金额的5%-10%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且交付使用一年后再结清。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所在地农业能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项目建设进度、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建设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收回投资、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并由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和农业能源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各地大中型沼气项目的投资计划安排和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稽察、检查、考核、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办法的制定、计划落实、建设管理、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运行管护等。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和处理;对相关稽查、检查报告应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档案。各级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竣工总结报告、项目质检报告、消防安全说明书、环境评 9

价报告、工程决算报告、项目审计报告、项目请验报告、档案资料验收。

第三十三条

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农业能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施工监理及有关部门组成,对单项工程完工后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作为项目单位支付工程款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全部工程完工后,对沼气工程项目资料进行逐一核实、现场实地查验,确认工程资料齐全和工程质量达到要求后,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县级农业能源主管部门编写初验报告书,申报州(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农业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初步验收。

第三十四条

各州(市)发展改革和农业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初验,初步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业厅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业厅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省级也可视情况委托州(市)级完成验收工作。竣工验收过程中,对存在严重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等情况的不予验收。

第三十五条

验收内容包括:①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建成。②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包括中央投资、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到位时间、实际落实情况,资金支出及分项支出范畴及结构情况、中央资金的支出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专账独立核算、财务收支手续及凭证完整性、支出结构的合理性等),材料、仪器、设备购置款项使用及其它各项支出的合理性。③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

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④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纪录。包括建筑施工合格率和优良率,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是否编制竣工图。⑤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⑥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组织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是否落实。⑦竣工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出具了合格的审计报告。⑧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工程及设备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文件、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⑨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验收内容。

第三十六条

大中型沼气工程建成后,必须办理产权登记。项目法人应当于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项目的国有资产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所有权,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项目原审批机关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

第七章

项目运营管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的运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宣传;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大中型养殖场沼气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

畜禽养殖场建设管理规范

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与运行规范

德国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与发展

考察大中型沼气工程报告

林州市大中型沼气建设情况

大型养殖场沼气工程介绍

关于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情况的通报

云南省中央预算内资金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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