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大学学生请假制度(试行)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
二、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持有学校卫生所或指定医院诊断书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病假三天以内的,由所在学院辅导员批准;病假在三天以上至二周以内的,经辅导员同意后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病假两周以上至一月以内的,由辅导员报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批准;病假超过一个月,需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呈报校主管领导批准,并转教务处备案。
病假超过或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三、学生因事请假应从严控制,确需请假的,本人要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能证明请假理由的材料。
事假三天以内的,由所在学院辅导员批准;事假在三天以上至一周以内的,经辅导员同意后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事假一周以上至两周以内的,由辅导员报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批准;事假两周以上,需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呈报校主管领导批准,并转教务处备案。
事假超过或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不予准假。
四、学生因急病、急事来不及事先请假者,必须持有关证明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
五、学生请假期满,因故仍不能到校上课或参加活动,必须在原批准假期结束前持有关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
六、学生请假期间如果适逢公休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应连续计算。
七、凡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准擅自离校者,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八、学生日常考勤由辅导员及各班班长负责。请假由辅导员填写准假通知书,请假者本人持准假通知单报告班长及有关任课教师。请假期满须及时到辅导员处销假。
九、各班班长应认真掌握本班学生出勤情况,并将月考勤表及时上报辅导员。辅导员每月将考勤表报送学院办公室备案,由学院办公室汇总后留存备查。每逢节假日前后,各学院需将学生擅自离校旷课情况及时报送学生工作处。
十、本制度从二○○五年九月一日起试行。
十一、本制度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