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1、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了保证公司产品的质量安全性,保证出厂产品质量,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依据《中华人民食品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对最终产品的检验。
2、职责
2.1品控部化验室负责出厂产品的质量检验。
2.2生产部成品库负责入库产品的质量、数量的验收和出厂产品的记录管理。
3、产品出厂检验及记录
3.1质量管理部必须按照QS3408 1801 028
1、QS3408 1701 00
33、QS3408 1702 00
23、QS3408 0303 0020、QS3408 1601 0157等国家标准、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并符合以下规定:
(1)化验室具备食品分装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依法经检定合格或校准,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完好、齐备并在有效期内;
(2)化验室检验人员须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3.2质量管理部化验室对公司出厂的每批产品进行出厂质量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与所执行标准规定的相关检验项目一致;有关质量安全指标委托安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每年进行不低于两次的质量检验。
3..3每一次检验出厂产品质量检验,质量检验员都应做好检验记录,记录及时、完整、清晰,并能准确的反映最终产品实际质量状况。质量管理部化验室保存好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出厂检验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检验员等。
3.4质量管理部化验完成后及时报出检验结果。如产品判定为合格,生产部成品库库管员方可办理产品出入库手续,如判定不合格,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规定进行处理。
4、产品出厂记录
4.1成品库管员按照《成品库管理制度》对成品进行外观质量和数量的验收,对酒的状态(待检、合格、不合格、超期)进行标识。
4.2生产部库管员严格按照营销部开具的提货单上的品种、数量进行发货。
4.3生产部库管员按规定在产品出库记录上记录购货者名称、品种、数量、生产日期/批号、生产车间、出库日期等内容。
4.4生产部成品库应保证产品出库记录的及时、完整、清晰,并认真保管,记录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